新疆农业大学后勤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新疆农业大学后勤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后勤财务行为,加强后勤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应高校 后勤服务实体企业化管理的需要,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企业 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特点及后勤经营管理的需要, 制定我校后勤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后勤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 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与后勤服务实体的经济利益关系以及各实体之间、 实体与其员工之间的财务关系。 第三条 学校后勤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后勤在资金的筹集、投放与使用、 收回与分配等一系列财务活动的管理;对学校后勤从财务预测、决策、预算、控制及分析评 价等各环节实行监督与控制;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及时 完整地记录学校后勤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章 财务运行管理机制 第四条 资产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师生员工的生活需 要制定后勤服务需求规划,落实后勤服务项目,编制经费预算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学校校长按照学校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将后勤保障经费按时足额地核拨给主 管校长。资产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后勤保障要求、计划要求同各承担后勤服务项目的实体签 定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和综合考评结果等情况向学校提出报告,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对各实 体进行相应经费的拨付和结算。 第六条 资产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后勤各服务实体实行目标管理。根据各服务实体的 工作任务、服务要求分别与之签定经济合同,确定经济指标。年终资产后勤管理处将对各实 体合同任务的完成情况予以确认。对于超经济指标或节约经济指标部分,另行予以提成奖励, 未完成所规定任务和经济指标,视情处罚。 第七条 各实体具体负责本实体的财务运行,单独核算;资产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后勤 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合同对各实体的财务实施监督;计财处资产后勤财务核算服务中心为各 实体及资产后勤管理处的有关业务提供会计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核算管理费。 第三章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八条 学校后勤服务实体财务实行集中管理、分部门进行成本核算原则。在计财处成 立资产后勤财务核算服务中心。资产后勤财务核算服务中心受计财处的领导,同时接受资产 后勤管理处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资产后勤财务核算服务中心按月、季、年度向资产后勤管理处和主管校长几个 实体提供财务报表。月度报表应于月份终了 10 日内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结束 15 日 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结束 15 日内报出。 第十条 作为独立核算的各后勤服务实体,在校内部结算中心分别设立银行账户,不得 在校外各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资产后勤财务核算服务中心会计原则上应聘用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熟悉 企业会计核算业务,身体健康的人员。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 各服务实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报账员。 第十四条 资产后勤财务核算服务中心财会人员的配备与调换需征求资产后勤管理处 的意见。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资产后勤管理处有权代表各后勤服务实体提 出撤换要求。 第四章 日常经济管理中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支票、发票、收据、印鉴、财务专用章等必须严格谨慎使用,均由财务人员 分别保管、管理。 第十七条 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借口为由套取现金。 第十八条 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九条 严禁公款私借或挪用公款。 第二十条 不准隐瞒截留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一条 各后勤服务实体在进行购销经济业务中,视情况先进货、验收(数量、质 量)后办理银行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后勤服务实体负责人,要认真学习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订立经济合 同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必须经资产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 第二十三条 经济活动中的审批权限 1.各后勤服务实体在经济业务活动中,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借款、贷款、 投资、入股、集资、签订合同等,必须事前书面向资产后勤管理处报告,并按批件执行。 2.各实体的临时工工资,由各实体报账员按实际出勤日计算工资,并编制工资发放明 细表,由实体主任签字报资产后勤管理处审核后转资产后勤财务核算服务中心发放。 3.各实体为维护正常的经营与业务开展,发生的日常物资采购及管理费用等支出,单 次 5000 元以下的借款和报账由实体主任审批,单次 5000 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及管理费用等支 出需附支出清单报资产后勤管理处签字审批(饮食服务中心除外,但单项 10000 元以上的大 宗物资采购必须报资产后勤管理处审批) 。 4.超规定标准发放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及福利性支出,各实体报资产后勤管理处审 核后实施。 5.各实体在运营中,如果银行出现赤字(特殊情况除外) ,经资产后勤管理处同意后, 方可办理校内结算中心或后勤系统内部借款手续,并支付借款利息。在借款期间,只发基本 工资,待资金周转恢复正常后可补发其他两项工资。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有偿服务的各实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种收入 要保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第二十五条 各实体所使用的收据有学校计财处提供, 使用范围按学校计财处规定执行。 确保各项收入能及时、足额入账。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实体必须加强费用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企业会计成本核算制度。 第二十七条 费用支出要严格按照实体预算确定的开支范围项目标准和额定用款,各实 体主任必须严格控制,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和支出金额。 第二十八条 大批量购物及工程项目要进行招标管理,编制预、决算。加强定额管理, 降低消耗、节省开支。 第二十九条 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控制,不能突破合同规定额度。如突破合同规 定额度则相应扣减本实体的经济效益,并需报资产后勤管理处审核批准。无特殊情况不得擅 自安排招待用餐和提高用餐标准。 第三十条 各实体职工出差必须严格执行报批程序,差旅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办公费支出从严控制,报销必须附物品清单。 第三十二条 以下费用按规定计提: 1.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 14%、2%、1.5%计提。其 中所提福利费 30%作为资产后勤系统的共同活动基金,由资产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使用; 另 70%留各实体用于集体福利。工会经费上缴校工会。聘用的离退休职工,按规定发放的 工资不计提以上“三项”经费。 2.按国家规定上交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等。 第三十三条 各实体按与学校签定的合同交纳校有资产使用费和工资。 第三十四条 各实体使用的水、电、暖等实行有偿使用,其标准按学校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现金的管理 1.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 度。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银行帐户,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管理。 3.支付现金应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超范围的应采用转帐支票等方式结算。 4.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收取现金。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收取现金,必须使用财务 部门合法收款收据。所收现金及时足额送交资产后勤财务核算服务中心入账,不准自收自支, 坐支现金,更不准存放在本单位,违者按规定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5.办理各种汇款,申请人要在借款单上注明对方单位名称账号,汇款用途,经领导批 准后方可办理会款。 第三十六条 应收款管理 应收款必须及时清理。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年末应进行彻底清理。对超过一年的应收 款项,查明原因,逐项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存货管理 1.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计价、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和各个环节及 岗位的责任。 2.需设库存材料管理的,各实体要指定库房管理员,负责材料保管工作,严格执行材 料管理制度。 3.认真做好存货的清查盘点工作,存货的盘点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 1.各实体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购入固定资产要报资产后勤管理处批准,按规定 程序购置。固定资产的维修、更新与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意见,报资产后勤管理处审批。 2.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上交学校,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及购置。 3.各实体固定资产总账设在资产后勤管理处,资产后勤财务核算服务中心要为各实体 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建立登记卡片,定期与总账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4.资产后勤财务核算服务中心在年终决算前要协助各实体对各实体的固定资产进行一 次全面清理检查。做到账、卡、物相符。 5.各实体要建立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八章 经济效益分配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实体支出各种成本和费用后实现的经济效益按如下比例进行分配: 1.企业发展基金按 30%比例提取,用于实体的再发展,资金的使用由学校控制; 2.职工奖励基金按 50%比例提取,用于发放实体职工的效益工资。 3.职工福利基金按 20%比例提取,用于实体的职工培训、集体福利等。 第九章 奖 罚 第四十条 违反财务管理办法,将参照《新疆农业大学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 有关规定》 (新农大字[2001]02 号文件)实施处罚。 第十章 第四十一条 校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附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均按《会计法》、 《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学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订权归资产后勤管理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