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大办发〔2012〕9号关于印发《新疆农业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doc
新农大办发〔2012〕9 号 关于印发《新疆农业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暂行) 》的 通 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 报账透明度,方便职工公务用款,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和要 求,经研究制定了《新疆农业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暂行) 》 ,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财务 公务卡 管理办法 新疆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通知 2012 年 3 月 29 日印发 共印:16 份。 新疆农业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 财政监督,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按照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 和要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 案》(新财库〔2003〕2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预算单位公 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库〔2008〕20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经财务处审核同意,以单 位在职在编职工个人名义开立,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 销业务的银行信用卡(贷记卡)。公务卡的主要特点是有透支功 能,即在透支额度内不需要预先存款即可通过 POS 机刷卡消费, 公务卡持有人(以下统称持卡人)只需要在免息还款期内(免息 还款期:刷卡消费日到还款日期间可以享受免贷款利息的优惠, 免息还款期一般为 25-56 天)按时还款即可。除消费透支交易外, 其他透支交易类型(如取现、转帐等)均扣取手续费,手续费率 请见《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 。 第三条 公务卡报销支出范围:使用各类财政拨款、各项事 业收入和其他资金的所有公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 费、手续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 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交通费用等。 第四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持卡人自行 保管公务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门要求,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 行为发卡行,并免费开卡和免收年费。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 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 申请公务卡的基本程序: (一)各单位派专人如实填写好公务卡申请表连同身份证复 印件一并交给财务处代为转交发卡银行。 (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公务卡办好后,由发卡行将公务卡交给办卡者。 (三)代理银行要与持卡人签订用卡协议。单位工作人员办 理公务卡要符合个人申请、单位审批、银行办理的程序要求。 第七条 持卡人因调动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要按 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人事处应将上述人员信息变动情 况及时通知财务处,财务处办理公务卡停止使用和销户等手续, 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并通知发卡行做好相关调整工作。 第八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持卡人在未 办理报销手续之前, 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私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 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公务支出发生后, 持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透支 款项利息及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公务卡也可用于私人消 费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 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九条 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财务处 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根据工作 需要,暂定我校校级领导和正高职称者信用额度标准 5 万元、处 级领导和副高职称者为 3 万元、其他人员 1-2 万元。持卡人在规 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 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财务处。其中,调增信用额度须 事前征得财务处同意。 第十一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 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持卡人应将新的卡号或挂失情况告知财 务处,以便财务处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 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 况、还款提示和还款到账等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支出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 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三章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场所购买商品和 服务,减少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持卡人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 对于差旅费、接待费、培训费、会议费以及 1 万元以内的商品和 服务等零星购买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否则,财务不予报 销。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 刷卡支付,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刷卡凭证 (即 POS 机签购单,下同)。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使用公 务卡的信用额度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因公透支提现应先征 得财务处同意。私人透支提现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 承担。职工个人存入信用卡的非偿还性资金,可以随时提取,在 本地区、本行提现无手续费,其他提现情况按银行卡有关标准收 费。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 和报销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后要 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最迟应在到期还款日到达前 7 个工作日, 必须持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 凭条(POS 机小票)及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按财务报销程序进 行报销。POS 机小票一旦遗失将无法重新打印,如果不慎遗失, 持卡人应根据短信提示、消费账单等向财务处提供该笔交易的卡 号、消费日期、金额等信息报销。如确实无法提供,财务处需向 财政厅提供持卡人卡号等信息,财政厅在服务器上查询出该笔交 易的消费日期和金额,财务处据此按正常程序完成报销。 第十八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 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在本期免息还款期结束前 的 7 个工作日,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财务联络员填制 正式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 额的明细信息,经单位领导同意、财务处审核后办理借款手续, 于免息还款期结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到单位后 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 条(POS 机小票)、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录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卡号、交 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 核确认后批准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 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 担,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 (POS 机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到单 位财务部门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盗 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消费。 第二十一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 务卡的或现金退回持卡人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 处,并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 退休等入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 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 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 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 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做好宣传培训,配合自治区财政厅等公务卡管理部门做 好组织实施及监督等有关工作。 (六)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 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 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公务卡实 质上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 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消费时要保 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 机小票)和相应发票、入库 单等原始凭证,并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 期内自行还款,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因个人报 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 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银行欠款。因调动、离职和退休等原因 离开工作岗位,要主动向财务处报告,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 债权债务。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 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 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做好宣传工作,积极配合财务处 用好管好公务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如有疑问,见财务 处网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指导手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财政政策有变动, 则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