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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大学章程(2016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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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三章 办学定位 第四章 学生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章 治理结构 第七章 校友与社会 第八章 资产、财务与保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十章 附则 1 新疆农业大学章程 序 言 新疆农业大学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的一所多科性农业 高等院校。1952 年 8 月 1 日,经党中央、毛泽东主席批准,在周恩 来总理的亲切关怀下,王震将军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步兵学校的基 础上,创办军队自己的高等农业院校——八一农学院。1958 年年底 划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领导,更名为新疆八一农学院。 1995 年 4 月 21 日更名为新疆农业大学。 长期以来, 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得到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 学校发扬南泥湾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教学结合生产”的办学 方针,屯垦戍边办大学,稳疆兴疆育人才,注重少数民族教育和人才 培养,为国家和自治区输送合格人才,为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 重要贡献。 面向未来,学校秉承“明德笃志、励学竞业”的校训,遵循以人 为本的办学理念,以追求真理、培育人才、研究学术、传承文明、服 务社会为己任,将学校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现代化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实现学校管理科学化、 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新疆农业大学,简称“新疆农大”,英文名 2 称为 Xinjia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英文简称 XJAU。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乌鲁木齐市农大东路 311 号。学校设有 主校区、三坪实践教学基地、南山实习林场和小地窝堡基地。主校区 位于乌鲁木齐市农大东路 311 号,三坪实习农场位于乌鲁木齐市头屯 河区屯坪北路 200 号,南山实习林场位于乌鲁木齐市昌吉庙尔沟乡, 小地窝堡基地位于乌鲁木齐市小地窝堡康复路 33 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教育部备案, 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林业总局共建的非营利性二类事业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学校以农业教育为优势,以少数民族教育为特色,以自 然科学为主要学科领域,以应用学科为主要发展方向,以本科教育为 主要办学层次,涵盖农、理、工、经、管、文、法等七大学科门类的 一所多科性农业高等院校。 第六条 学校以农立校,特色兴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围绕自 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具有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熟 练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综合能力强的创新人才。 第二章 第七条 举办者与学校 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干部管理 权限遴选、考察、推荐、选举校级领导。 第八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学 校利益,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学校依法 接受举办者的评估。 3 第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 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依法 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社会需求、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和核定 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订 学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招生方案; (二)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确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 标准并授予学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可向为社会发展和 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 誉称号; (三)调整和修订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 学设施建设; (四)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自主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民主确定管理体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级,调整津贴 及工资分配; (八)对依法获得的财政经费、资助、捐赠等财产进行管理和使 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一条 学校遵循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禁止任何组织和 4 个人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及师生生活,禁止任何形式 的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新疆农业大学委员会(简称: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教学部)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学 校逐步扩大学院(教学部)自主管理的范围,发挥学院(教学部)办 学的主体作用。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办学定位 学校建设目标是努力把新疆农业大学建设成为中亚 一流、国内有重要影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十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 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本科生和研究生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 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和留学生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 务,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服务农业、 农村和农民,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 新,推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注重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推进产学研结合,努力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 提供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 5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学生 学生是指依法获得新疆农业大学入学资格,具有新疆 农业大学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教育 教学资源,接受学校教育; (二)依照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和学术水平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和学术水平时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 书;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方面 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 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 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 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 助学贷款等相应的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国 家政策招收学生,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实行弹性学制, 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修读专业学制加 2 年(含休学)。研 究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为硕士生 4 年,博士生 6 年,直 博硕/硕博连读生(含硕士阶段 2 年)7 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 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 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学生,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支持由学生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心理测试、 危机干预、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设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 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受教 育者,依法依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教职工 7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按照岗位职能和工作任务的不同,分 为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教师是学校办 学的主体。教师应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 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 技能。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聘任实行下列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教育职员制和管理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和劳务合同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奖励;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 和提出申诉; (六)享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 知情权;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8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 育人;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 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学校对在人 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学校管理和后勤保 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 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和保护学术民主与学术 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 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制度,为提升教职员 工教育教学等业务能力,创造合作交流和进修培训的机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 术道德风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制定人事聘任制、目标责任制、民主监督制, 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 9 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励或者处理、 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讲座教授、访问 学者、在站博士后、进修教师等其他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 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 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和学院(教学部)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 帮助。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三十八条 治理结构 学校组织机构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 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 项任务完成。 校党委的职责包括: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 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 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 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 10 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 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 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 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 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宣传与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 风教风; (七)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 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 会,领导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社团,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 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常委会的出席成员为常委。非常委校领导、党 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由党委书 记确定。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 11 1/2 以上方可召开,讨论重大问题时须有 2/3 以上常委到会。党委常 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 1/2 方为通 过。 第四十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 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一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 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 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职责包括: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 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 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 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 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 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 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 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12 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 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 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 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 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 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 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 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 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 有 1/2 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 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 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 校纪检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 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 13 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校纪检委委员主 要由校领导、纪检监察室、有关党政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及基层主要 负责人组成。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 构。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校长推荐产生;副主任由校务委员会 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要成员包括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 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 划和招生计划等; (二)审议学校的基础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师资队伍和制度建 设等问题; (三)审议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审议学校年度工作总结; (五)审议学校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 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 4 年,可 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 术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 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 14 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 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 称号、学术待遇; (四)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 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 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 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 包括校长、主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副校长、学位点负责人、具 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代表。学位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一 般可为 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学位评定委员会 负责学位评定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各学科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名单并做出授予学 位的决定; (二)做出缓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审批学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或调整; (四)审批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事宜; (五)审核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各 级学位授予质量; 15 (六)研究和处理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它 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成员的 2/3 以上委员出席才有效, 重要的事项和决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到会成员 2/3 以 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 会是学校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 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 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领导下, 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思想、学校章程、 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 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教职工聘任、奖惩等与学校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 章制度,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 (三)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集体福利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监督、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 数的 2/3 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 会人数的 1/2 方为通过。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工作。 16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 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为其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 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进行积极回应。 第五十一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 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图书馆、校史馆、网络中心、体育馆等公共服 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 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三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 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 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 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二节 学院(教学部)组织机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设立学院(教 学部),学院(教学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 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教学部)设立党总支委员会。负责学院(教 学部)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 17 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教学部)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主任) 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七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教学部)行政负责人,负责 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事务管理。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 (主任)行使管理职能。 第五十八条 学院(教学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 订学院(教学部)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 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决定学院(教学部)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 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 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九条 学院(教学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 会议是学院(教学部)的决策机构,由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 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等人员组成,按照联席会议 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院(教学部)改革与发展事项。 第六十条 学院(教学部)设立院(部)学术委员会。院(部) 学术委员会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学风建设,教学指 导与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初步审查或推荐,学院(教学部)重大 事项决策咨询等职责。 第六十一条 学院(教学部)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校教 代会指导下、在学院(教学部)党总支领导下,学院(教学部)教代 18 会审议或决定学院(教学部)提交的有关重要事项。院长(主任)定 期向学院(教学部)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六十二条 研究院、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 根据学校规定设立管理和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 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任务。 第七章 第六十三条 校友与社会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代表,是学校宝贵的社会资 源。校友包括通过各种形式在学校学习和工作过的受教育者和教职工, 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个人。 第六十四条 新疆农业大学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全 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 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总会分支机构。学校 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六十五条 学校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及其他方面的服务, 支持校友发展事业,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 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新疆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校友和社 会各界的捐赠。教育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依照 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 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 19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为社会及相关行业发展 提供服务,争取社会各方对学校的支持。 第八章 第六十九条 资产、财务与保障 本章程所称学校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 定资产、知识产权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 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学校标志物和学校依法 享有的知识产权。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 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 资金,不断提高学校办学实力。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 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 度,杜绝铺张浪费,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四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 监督。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不断加强完善后勤管理、公共服务与支撑体系 建设,为学生、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20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六条 校训。学校校训为“明德笃志、励学竞业”。 第七十七条 校徽。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正圆形,图中一轮喷薄而出的旭日,象征学校改革发 展的美好前景;图中天山为新疆的象征,校名用汉语拼语 XJND 组 成;外环为校名中文全称和英文全称。 学校徽章为题有“新疆农业大学”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其中学校 教职工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红色、字体为白色,学生佩戴的徽章底色为 白色、字体为红色。 第七十八条 校歌。学校校歌为吴伟锦作词、王洛宾作曲的《永 远的八农》 。 第七十九条 校庆日。学校创建于 1952 年 8 月 1 日,校庆日定 为每年的 9 月 8 日。 第八十条 学校网址为 http://www.xja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审议,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生效。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学校教职工代表 大会 1/5 以上代表或校长办公会提议。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学校可根据需要,制定有关 部门组织制定章程的实施细则。 21 第八十三条 自本章程施行之日起,凡与本章程不相符的标示、 规章制度等,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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