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doc
新疆农业大学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 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三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 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四条 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 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 工作要求。 第五条 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 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 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 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 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六条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七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 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八条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账, 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九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 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 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条 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 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 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 盗用。 第十三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 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 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 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 施,加以纠正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