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办理离校手续须知.doc
教职工办理离校手续须知 本人需提前 30 日提出书面离校申请,交部门负责人研究 本人将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的离校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教师需先经过 教务处负责人审批;思想政治辅导员需先经学生工作处审批) 经审批通过后,本人将离校申请交人事处,由人事处负责人报校领导研究 经研究批准后,本人可到人事处领取《离校清退物品通知单》 ,逐项清退物品 所有物品清退完毕后,本人持签过字的《离校清退物品通知单》,到人事处办 理档案转递、工资结算等手续 注:1、需办理离校手续的情况包括:考取统招研究生,申请调动到其他单位,主动辞职和被单位开除等情况; 2、本人提交离职申请,在学校审批过程中,须继续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根据《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 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 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 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 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