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79号.pdf
i舀 ii:【 i::;i{{F∶ i叫 ∶ :;吓 舀tl菅 t吲 i雨 曰,!∶ 丨 丨 η !∶ l 藏大字 (⒛ 17〕 刀 号 关于印发西藏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 《酉藏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已经 ⒛17年 第 4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 广泛宣传并遵照执行。 — 1— 西藏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西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推动学校教 育教学改革,强化办学特色,加强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明确专 业设置原则及基本条件,完善审批制度,促进学校本科教育规模、 结构、质量、效益、特色协调发展,不断优化学科专业布局,结 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应符合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等有关精神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 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应主动适应国家和西藏经济社会 发展需要,适应学科发展与知识创新需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 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 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二章 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四条 本科专业包括基本专业、特设专业和国家控制布点 专业三类。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 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特设专业是满足 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 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由国家控 制布点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 第五条 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年度新增专业原 — 2 — 则上不超过 2 个。教学单位申请新增本科专业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学校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社会对该专业人才有 稳定的需求,招生规模原则上每年不低于 35 人。 (二)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专业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 案、完善的课程体系和配套的优秀教材。 (三)具备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必需的实 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基本的办学条件。 第六条 教学单位在对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充分论证的基 础上,可向学校申请新增专业或调整专业。新增专业一般应是教 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中的专业。 第七条 近四年已开办新专业的教学单位,原则上在学校对 其新增专业评估验收通过后方可再申报新专业。 第八条 跨教学单位、跨学科联合申报和建设新专业的,学 校给予政策上的倾斜,鼓励并支持教学单位按照专业大类组织招 生。本科专业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方向,如确实需要设置专业方向 的,参照新增专业申报程序办理。 第九条 现有专业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新 增专业。在学校进行的专业评估中,排名后 10%的专业所在教学 单位 3 年内不得申请增设新专业。 第十条 新增专业包括备案和审批两类,新增专业需提供以 下材料: (一)教学单位近 5 年的发展规划及学科专业建设规划。 — 3 — (二)新增专业论证报告。包括申请设置专业的理由,国内 外相同、相近专业的设置情况,国内尤其是我区相关用人单位对 该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具备的学科和相近学科专业的师资、骨 干教师介绍,实验室、仪器设备等相关情况。 (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按教育部统一制 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基本专业、特设专业填写备案专业适用 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教育 部专业目录外专业填写审批专业适用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 置申请表。 (四)新增专业的培养方案、培养方案论证报告及培养方案 审批表;主干课程教学大纲。 (五)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意见。 (六)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教育部专业目录外专业时提供的材料同第 十条,新增专业论证报告中需增加并着重说明以下内容: (一)增设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增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三)增设专业的特色与优势。 (四)增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与能力 结构) 、主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等。 (五)增设专业的现有办学条件。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 4 — 第十二条 专业调整 专业调整是指对专业名称、学位授予门类、修业年限进行调 整和对专业进行撤消。教学单位申请调整专业时须在妥善安排拟 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 (一)调整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基本专业或特设专业,按 新增专业备案程序办理,具体参考本办法第十条。如调整为国家 控制布点专业或教育部专业目录外专业,按新增专业审批程序办 理,具体参考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 业处理。 (二)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新增专业审 批程序办理,具体要求参考本办法第十条。 (三)撤销专业时,需提供教学单位近 5 年的发展规划及学 科专业建设规划、专业撤消论证报告、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 审议意见。专业连续 5 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十三条 新增专业及专业调整的申报程序 (一)学校每年根据需要组织校内本科专业的新增和调整工作。 (二)申请新增专业和调整专业名称、学位授予门类、修业 年限时,经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向 学校提交相关书面及电子版材料。申请新增专业材料经学校教学 指导委员会审定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在校内公示。学校 将同意申报新增、调整的专业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 申请材料,进行网络公示。通过网络公示的新增、调整专业的相 — 5 — 关材料报教育厅审核,由教育厅报教育部。 (三)申请撤消专业时,由专业所在的系(教研室)提出申 请,经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 提交书面及电子版申请材料。申请撤消专业材料经学校教学指导 委员会审定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在校内公示。公示后, 专业撤消材料报教育厅审核,由教育厅报教育部。 第三章 本科专业建设与组织 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申报新增或调整专业以 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评议, 对专业设置与建设进行指导、 检查与评估,为学校本科专业建设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要符合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重在充 实内涵,深化教学改革,充分发挥优势,努力形成专业特色,推 动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以教学单位为主,学校进行指导、规划 和统筹。 (一)教学单位要把本科专业结构调整和专业建设作为本单 位战略发展、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规划的重要内容,使专业建设 落到实处。学校制定全校的专业建设规划,加强专业建设宏观调 控,整体把握专业建设方案,划拨专项经费用于专业建设。 (二)学校通过项目管理方式加强重点专业建设,重点建设 专业主要包括国家、自治区重点学科涵盖的专业,国家、自治区 特色专业,建设成绩突出的专业,发展潜力大的新办专业等。 — 6 — (四)教学单位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 法,制定本单位的专业建设规划、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于教 育部批准的新增专业学校将投入经费用于专业建设,同时鼓励教 学单位配套资金支持新专业建设,加快专业发展,提高专业水平。 第十七条 专业建设实行负责人制,负责人由专业所在系 (教研室)主任担任。基本职责:制定已有专业建设计划并全面 组织实施;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拟定新增、调整专业计划,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配合本单位进行专业新增、调整工作。 第十八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教学计划、培养目标、教学 文件、教学队伍、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 教学改革、教学手段、实践环节、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图书 资料及教学场所等。 第四章 本科专业检查与评估 第十九条 学校负责拟定专业评估方案,组织专家定期开展 检查、评估工作,检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学校品牌专业和特色专 业的依据。教学单位应周期性开展自检与自评工作,积极参与专 业认证。学校每年对无首届毕业生的新增专业进行年度检查,在 自治区学位办对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前,组织专家对学士学 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 第二十条 本科专业评估要按照“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 建结合、重在建设、重在提高”的原则,推动受评专业进一步明 确办学指导思想,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和教学条件 — 7 — 建设,提高专业教育质量,促使专业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更好 地满足国家和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结合对本科专业的评估,逐步建立完善的 本科专业建设奖惩机制和可持续发展的激励机制。 (一)对于人才需求量大、办学条件好、就业形势好的专业 和在本科专业建设评估中排名前 30%的专业,在专业建设软硬件 条件上给予大力扶持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 (二)对于办学条件得不到持续改善,教学质量不高,社会 需求量小,就业率低的专业,或疏于管理,在专业建设评估中排 名后 10%的专业,要求其及时进行整改,学校将压缩其招生规模, 若次年仍未达到要求,将实行隔年招生,若连续三年仍不达标, 将停止招生。对停止招生的专业,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采取 措施进行调整。 (三)新增专业在 5-6 年内未能完成建设目标的给予停办, 专业所在教学单位 3 年内不得再申报新专业,同时适当减少招生 人数。达不到办学条件的专业,予以撤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布学校专业设置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专业为本科专业。专科专业设置 和调整、备案与审批、建设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 8 — 抄送:校级领导。 西藏大学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14 日印发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