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华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pdf
东 华 大 学 东华学〔2020〕37 号 关于印发《东华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东华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经 2020 年第 2 次 东华大学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 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东华大学 2020 年 5 月 9 日 东华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 年 5 月 18 日印发 —1— 东华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 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 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9 号)和《财政部、教 育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 〔2019〕105 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每学年评审一 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标准 第三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招生计 划,在籍、注册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中 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五条 奖励名额根据当年教育部下达的通知确定。学校根 据各学院本科生规模分配名额。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 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且学年评优绩点排名位于前 10%(含 10%) 的学生可以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学年评优绩点排名没有进入 前 10%(含 10%) ,但达到前 30%(含 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 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 —2— 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 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 认; (六)获得当年度东华大学奖学金;或者获得当年度校优秀 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称号,并且获得当 年度学习优秀奖和社会工作优秀奖。 第四章 组织保障与奖学金评审、发放 第七条 各学院以学院领导为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 生代表为委员组成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校级层面以分管学 生工作党委副书记为主任,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副主任,教务处、 研究生部、学生处、发展联络处、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为委员组 成东华大学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校下达各学院本科生国家奖 学金名额。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 学院当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内进行不 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 批表》和《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纸质版和电子版) 报送学生处。 第九条 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对学院当年报送的本科生国 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初审名单 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 年 10 月 31 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每年 12 月 31 日前,学校将当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 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 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3—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东华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东华学〔2014〕10 号) 同时废止。 附表: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