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教技发[2015]1 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 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主动适应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可持续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等国 家重大发展战略,深化高校科技奖励改革,进一步发挥科技奖励 的导向职能,体现高校特色,提高高校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我部对 2009 年 4 月发布的《高等学 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 —1—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 育 部 2015 年 2 月 4 日 —2—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 织进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促进高等 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加速我国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 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用以鼓 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的教师、科技 工作者和科研组织,授予我国公民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 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 学技术)包括下列奖项: (一)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 (二)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 (三)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贯彻尊 —3— 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 峰,促进科学研究、教学和人才培养密切结合,激励青年学者, 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可持续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 施。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一等 奖、二等奖,对于特别优秀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高等学校科学 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不分等级。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 果奖(科学技术)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 320 项。 第五条 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 术)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设委员 20-30 人,由经遴选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组成,由教育 部聘任。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 进行换届,每次换届人数不低于 1/3。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审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提名推荐的特等奖 候选项目和评审出的青年科学奖候选人,审定评审委员会提交的 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对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奖励委员会的审定结果报教育部批准。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励的日常 工作。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教育部科技发 —4— 展中心为奖励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推荐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 况,由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的专家、学者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并根据当年申报项目情况,每年对 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整,调整比例不低于 1/3, 每届任期 3 年。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评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和青年科学奖候选人,提 名推荐特等奖候选项目,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 理。 第二章 申报与提名推荐条件 第八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以下简 称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学 发现的个人和单位。 重要科学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 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 且主要论 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指在学术上处于国际同类研究的 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并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 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 —5— 系统性的贡献;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指主要论著已公开发行 或出版二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已应 用。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该项自然科学发现 代表论著的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创立科学 理论和学说,或者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 行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三)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 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是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 或参与研究计划或方案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 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获奖单位 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第十条 由中外学者合作完成的论著,中国学者应为主要作 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的争议,并由国外学术机构或人员提 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其中 含专利类) (以下简称技术发明奖) ,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 —6— 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和单位。 重要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 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 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 用。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 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 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 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明 显的应用前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 2 年以上, 取 得良好的效果。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技术发明成果,如 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等,在未获得行政机 关审批之前,不得推荐。 技术发明奖(专利类)应为具备已被授权发明专利的或已被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科研成果(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专 利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一)在该项技术发明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是全部或部分 —7— 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二)在实施该项技术发明中做出重要贡献。 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发明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 在单位,并对该项发明的完成起重要作用或实施该发明技术的单 位。 第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专利类)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 专利的发明人及在实施该专利技术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单 位。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其中含推广类和科普类)(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 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 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或在科学普及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单 位。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 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 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 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 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 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成果经过 2 年 —8— 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 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 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 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 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 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推广类)的成果应具备:推广、应 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过程中做出突 出贡献,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形成产业规模或达 到一定的应用覆盖面。 第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科普类)的成果应具备:选题内容 或者表现形式、创造手法有重要创新,创作难度较大,成品质量 达到同类产品中的优秀水平;社会效益显著,普及面在国内同类 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对科普作品创造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 作用。 第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一)在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贡献; (三)在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9—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 献; (五)在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养、普及科技知识等方面做出 重要贡献。 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 在单位,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 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行政管 理部门一般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八条 青年科学奖授予长期从事基础性科学研究并取 得了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成果的在校青年教师,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候选人应具备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良好的科学道德、扎 实的学术素养和高尚的师德风尚,潜心科学研究,积极开展人才 培养,具有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与较强的科研发展潜力。 第三章 推荐办法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每年 推荐、评审一次。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中的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由下列 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成果,经学校批准, — 10 — 由学校直接向奖励工作组织管理部门推荐; (二)地方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成果,需经学校批准后,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向奖励工作组织管理部门推 荐; (三)3 名以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联署 向奖励工作组织管理部门推荐 1 项所熟悉专业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一条 2 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当协商后,由 第一完成单位组织推荐,但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高等学校。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方面的成果,应遵守国家 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特等 奖,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当年一等奖拟授奖项目中特别突出的成 果提名推荐为特等奖。 第二十四条 青年科学奖实行提名推荐制。候选人须由提名人 以书面方式推荐。提名人主要包括: (一) 中国科协管辖的有关学会; (二) 有关高校校长; (三) 国家科学技术奖、教育部奖有关获奖人; (四) 在高校工作的两院院士(3 名以上联名) 。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 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回避,并书面提出理由。每项推荐 — 11 — 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 3 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果,不得推荐高等学校科 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 (一)已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二)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争 议,尚未解决的;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 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尚未获得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的。 第二十七条 申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完成人同 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 第二十八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如无实质性进展,原则 上须间隔一年推荐。 第二十九条 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的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相关材料。推荐书及 相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三十条 自然科学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并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 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 — 12 — 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很大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并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 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 在国际相关学术领域中具有引领作用、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 科学发现,可评为特等奖。 第三十一条 技术发明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 上有很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 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 会效益或具有显著的应用前景,可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主要技 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 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 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 可评为二等奖。 (三)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 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特别 重大的技术发明,可评为特等奖。 第三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专利类)的评审标准为: — 13 — (一)发明专利类:发明原创性强,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 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 作用,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 一等奖;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 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促进 作用,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 二等奖。 (二)实用新型专利类:技术方案构思独特、新颖,技术上 有很大的创新,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专利实施后取 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技术方案构 思巧妙、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 动作用,专利实施后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 为二等奖。 第三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 三个方面制定评审标准,分别为: (一)技术开发: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 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 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了显著的 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很大作用 的,可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 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 — 14 — 术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 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 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二)社会公益: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 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 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 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很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 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 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 的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 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国家安全: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 术难度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 出,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很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 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 平,应用效果突出,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较大作用的, 可评为二等奖。 (四)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 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特别明显的项目,可评为特等奖。 第三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推广类)的评审标准为:总体技 — 15 — 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机制、方法、措施有效, 已获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成果转化具有重要的示 范、带动和扩散作用,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效果显著,可评为一 等奖;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机制、方法、 措施有效,已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成果转化具有重 要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效果明显,可 评为二等奖。 第三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科普类)的评审标准为:作品在 表达科学技术知识的视角和方法方面具有重大创新,能够准确进 行科学描述,内容通俗易懂且为大众所广泛欢迎,对于提高国民 科学文化素养、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发挥重要作用的, 可评为一等奖;在表达科学技术知识的视角和方法方面具有较大 创新,能够准确进行科学描述,内容通俗易懂且为大众欢迎,对 于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养、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发挥较 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第三十六条 青年科学奖的评审标准为:致力于科学前沿, 独立开展基础性学术研究的能力强;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原创性成 果,产生了一定的国际学术影响;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并取得有 效成绩;学术思想活跃,具有很好的学术发展前景。 第三十七条 坚持科技贡献为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依据,同 时充分考虑科技成果在人才培养和提高教学质量,以及科学普 — 16 — 及、师德风尚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在科技成果水平基本一致的 情况下,对同时在教书育人或科学普及方面也做出贡献的科研人 员取得的成果给予优先奖励。 第五章 评审和授予 第三十八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推荐书》及相关 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推荐时间、 推荐书等是否符合要求。推荐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还需 审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推广应用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按以下程序 进行评审: (一)送同行专家进行通信评审。 (二)在通信评审的基础上,召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 果奖(科学技术)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提出建议奖励种类、奖 励等级、奖励人员和单位。 (三)对特等奖候选项目推荐和青年科学奖候选人评审,应 由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委员的 2/3 多数表决通过;提名推荐的一 等奖项目,应由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委员的 2/3 多数表决通过; 二等奖项目应由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委员多于 1/2 的多数表决 通过。 (四)对于特等奖候选项目和青年科学奖候选人,进行现场 — 17 — 考察。 (五)召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 委员会会议,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四十条 为使评审结果公平、公正,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 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实行回避制度。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 能作为当年的评审专家,项目完成单位的专家不参与本单位项目 的评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前在本单位公示所推荐项目,教 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形式审查合格项目、奖励委 员会审核审定通过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 保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 获奖项目和获奖人由教育部授奖,并颁发证书。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接 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处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候选 项目和候选人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可向异议受理部门提 出。逾期提出的异议,除属弄虚作假和剽窃成果或成果有原则性 错误的异议外,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 — 18 — 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署真实姓 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第四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 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以 及主要完成人、候选人学风师德存在重大问题所提的异议为实质 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 质性异议。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 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六条 推荐前公示期提出的异议由推荐单位处理, 并在推荐材料中附上推荐项目公示报告。 第四十七条 项目受理之后出现的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 公室会同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 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或延误。有关单位或推荐专家接到 异议处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 出答复。必要时,奖励工作办公室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 复议,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需要报请下一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 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专家评审委员会决定。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调查、核实、协 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 告,视为弃权。 — 19 — 涉及国家安全成果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 报评审组织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 参加处理异议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尊重科 学精神,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并严守秘密。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 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 果奖(科学技术)的,由评审组织管理部门报教育部,由教育部 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等。 第五十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 他人骗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由评审 组织管理部门报教育部,教育部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 格。 第五十一条 参与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 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内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政法司 教育部办公厅 主动公开 — 20 — 2015 年 2 月 9 日印发 —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