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4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pdf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宁 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 或“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宁德时代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办理指南”)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管理办法》、《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1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 任职条件、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一致同意公司实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 1、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 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2、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 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营业收入指标,有 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 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3、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2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 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 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薛祖云 洪波 蔡秀玲 2020 年 10 月 13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