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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社会捐赠海外交流奖学金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复旦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社会捐 赠海外交流奖学金资助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注册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研 究生。 第三条 复旦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社会捐赠海外 交流奖学金资助的项目包括学生在本培养层次内自主申请 的出国(境)交流项目、国际学术会议、海外实习项目。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原则上学校每年 3 月、5 月、11 月受理家庭经 济困难研究生社会捐赠海外交流奖学金的申请。受理期间, 研究生可在导师的推荐下,向所在院系申请社会捐赠海外交 流奖学金。院系经初步审查并汇总后,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提交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有服务社会热心公益的使命感。 1 (三)申请者是已注册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四)对已完成的海外交流项目申请社会捐赠海外交流 奖学金的,申请者在出国(境)前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 困难研究生。 (五)本培养层次内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科 研潜力突出。 (六)提交申请时已取得海外交流接收证明材料,或已 完成海外交流项目并返校。 第六条 出国(境)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 的申请者不得就同一出国(境)项目申请社会捐赠海外交流 奖学金。同一出国(境)项目既获得社会捐赠海外交流奖学 金资助,又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应向复旦大学退回 社会捐赠海外交流奖学金的资助。 第七条 申请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复旦大学研究生海外交流资助申请表。 (二)出国(境)项目接收方的接收证明材料。 (三)含本培养层次已修所有课程成绩的成绩单。 (四)已完成海外交流项目的需提交学校国际合作与交 流处出具的外事批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资助项目为院(系)级出国(境)项目的, 院(系)应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2 第三章 评审 第九条 研究生社会捐赠海外交流资助评审小组负责 评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社会捐赠海外交流奖学金并确定 资助金额。评审小组由院系研究生工作首要负责人、研究生 导师及相关部处代表组成。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召集评审 小组开展评审。 第十条 研究生社会捐赠海外交流资助评审小组根据 不同层级出国(境)项目及实际情况综合考量,给予研究生 海外交流奖学金资助: (一)学校外事处牵头联系的出国(境)项目。 (二)院(系)牵头联系的出国(境)项目。 (三)导师牵头联系的出国(境)项目。 (四)申请者自行联系的出国(境)项目。 第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院系 应及时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报告,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应立即 终止资助,由研究生社会捐赠海外交流资助评审小组决定是 否继续资助: (一)违反国家法律。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三)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证属实。 (四)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五)生活不节俭,有铺张浪费行为和不良嗜好,影响 3 恶劣。 第十二条 获得社会捐赠海外交流奖学金资助后,原出 国(境)项目没有成行的,终止提供社会捐赠海外交流奖学 金资助,收回已拨付的资助。 第四章 资助额度及拨付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社会捐赠海外交流奖 学金根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测算资助上限,并结 合该出国(境)项目已获校内资助的情况确定资助额度。 第十四条 社会捐赠海外交流奖学金捐赠项目名单及 资助额度经公示无异议后告知院系及学生,并启动拨付流程。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社会捐赠海外交流奖 学金的资助一般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在受资助学生出国 (境)交流获外事批件及签证后启动,一般为资助额度的 50%; 剩余的 50%资助待受资助学生提交出国(境)项目总结报告 及相关材料后拨付。 第十六条 对已完成海外交流项目并获批的,一次性拨 付资助。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社会捐赠海外交流奖 学金的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 5 万元/人。符合参评资格的研 究生可在本学历层次内获得至多一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海外交流奖学金的资助。 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5 月起开始实施。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