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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复旦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社会捐赠海外交流奖学金资助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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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社会捐赠海外交流奖学金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复旦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社会捐 赠海外交流奖学金资助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注册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研 究生。 第三条 复旦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社会捐赠海外 交流奖学金资助的项目包括学生在本培养层次内自主申请 的出国(境)交流项目、国际学术会议、海外实习项目。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原则上学校每年 3 月、5 月、11 月受理家庭经 济困难研究生社会捐赠海外交流奖学金的申请。受理期间, 研究生可在导师的推荐下,向所在院系申请社会捐赠海外交 流奖学金。院系经初步审查并汇总后,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提交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有服务社会热心公益的使命感。 1 (三)申请者是已注册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四)对已完成的海外交流项目申请社会捐赠海外交流 奖学金的,申请者在出国(境)前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 困难研究生。 (五)本培养层次内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科 研潜力突出。 (六)提交申请时已取得海外交流接收证明材料,或已 完成海外交流项目并返校。 第六条 出国(境)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 的申请者不得就同一出国(境)项目申请社会捐赠海外交流 奖学金。同一出国(境)项目既获得社会捐赠海外交流奖学 金资助,又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应向复旦大学退回 社会捐赠海外交流奖学金的资助。 第七条 申请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复旦大学研究生海外交流资助申请表。 (二)出国(境)项目接收方的接收证明材料。 (三)含本培养层次已修所有课程成绩的成绩单。 (四)已完成海外交流项目的需提交学校国际合作与交 流处出具的外事批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资助项目为院(系)级出国(境)项目的, 院(系)应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2 第三章 评审 第九条 研究生社会捐赠海外交流资助评审小组负责 评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社会捐赠海外交流奖学金并确定 资助金额。评审小组由院系研究生工作首要负责人、研究生 导师及相关部处代表组成。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召集评审 小组开展评审。 第十条 研究生社会捐赠海外交流资助评审小组根据 不同层级出国(境)项目及实际情况综合考量,给予研究生 海外交流奖学金资助: (一)学校外事处牵头联系的出国(境)项目。 (二)院(系)牵头联系的出国(境)项目。 (三)导师牵头联系的出国(境)项目。 (四)申请者自行联系的出国(境)项目。 第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院系 应及时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报告,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应立即 终止资助,由研究生社会捐赠海外交流资助评审小组决定是 否继续资助: (一)违反国家法律。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三)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证属实。 (四)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五)生活不节俭,有铺张浪费行为和不良嗜好,影响 3 恶劣。 第十二条 获得社会捐赠海外交流奖学金资助后,原出 国(境)项目没有成行的,终止提供社会捐赠海外交流奖学 金资助,收回已拨付的资助。 第四章 资助额度及拨付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社会捐赠海外交流奖 学金根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测算资助上限,并结 合该出国(境)项目已获校内资助的情况确定资助额度。 第十四条 社会捐赠海外交流奖学金捐赠项目名单及 资助额度经公示无异议后告知院系及学生,并启动拨付流程。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社会捐赠海外交流奖 学金的资助一般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在受资助学生出国 (境)交流获外事批件及签证后启动,一般为资助额度的 50%; 剩余的 50%资助待受资助学生提交出国(境)项目总结报告 及相关材料后拨付。 第十六条 对已完成海外交流项目并获批的,一次性拨 付资助。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社会捐赠海外交流奖 学金的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 5 万元/人。符合参评资格的研 究生可在本学历层次内获得至多一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海外交流奖学金的资助。 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5 月起开始实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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