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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大学教师 国(境)内外访学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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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大校字〔2018〕130 号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教师 国(境)内外访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济南大学教师国(境)内外访学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 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大学 2018 年 7 月 13 日 1 济南大学教师国(境)内外访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适应创新性、国际化、有特色的世界高水平大学 建设的需要,拓展教师学术视野,增强教师国际交流能力,提高 师资队伍整体实力,规范教师国(境)内外访学管理工作,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访学类型 第二条 国(境)外访学类型 (一)政府公派国(境)外访学。包括: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的各类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山东省政府资助的各类公派出国 留学项目、山东省教育厅资助的高校教师国际合作项目等。 (二)学校公派国(境)外访学。包括:学校派出并资助到 国(境)外院校或科研院所等进行的访学项目。 第三条 国内访学类型。学校派出并资助到国内高校或科研 院所等进行的访学项目。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爱岗敬 业,师德教风良好,具有学成归来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身心健康,能顺利完成访学工作和学习任务。 (三)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结构,积极从事教学、 科研工作,教学效果好,科研能力强。 (四)申请访学的内容必须与所从事专业相符合。 2 (五) 访学单位应为世界高水平大学(访学高校原则上应 为申请项目前最近一期 USNews 世界大学排行榜前 500 名高校) 或相关研究领域居于世界前列的研究机构。 第五条 优先选派优秀中青年学科骨干和教学骨干,以及承 担或参与国家、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并结合课题进行具有实质性 合作研究的教师。 第六条 政府公派访学应符合相应资助项目的选派条件。 第七条 学校公派访学条件: (一)在编在岗,在校工作满 2 年,考核均为“合格”及以 上等次。 (二)申请国(境)外访学的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 博士学位(个别专业可不受此限制);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 (具有正高职称的可放宽至 50 周岁)。近五年内没有出国访学 经历。 (三)申请国(境)外访学的教师外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之一: 1.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WSK)”并达到合格标准。各语 种要求如下: - 英语(PETS5):笔试总分 55 分(含)以上,其中听力部 分 18 分(含)以上,口试总分 3 分(含)以上; - 德语(NTD):笔试总分 65 分(含)以上; - 法语(TNF):笔试总分 60 分(含)以上; - 日语(NNS)/俄语(ТЛРЯ):笔试总分 60 分(含) 以上,其中口试总分 3 分(含)以上。 2.获得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高级证 3 书; 3.雅思成绩平均分 5.5 分及以上; 4.托福总分 75 分及以上; 5.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 8 个月(含)以上或连续工作 12 个月(含)以上; 6.外语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专业语种应与申报国家使用的 语种一致); 7.经过学校组织或指定的外语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 者。 第八条 申请国内访学的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具有硕 士及以上学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完成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 (三)申请国(境)外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者; (四)近二年发生教学事故者; (五)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教师;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选派者。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 12 月份制定年度访学计划,发布访学 人员遴选通知,统一组织选拔推荐下一年度所有类别访学资助项 目预备人选。 (一)个人申请。个人按学校当年所发通知要求,向所在单 位提交申请报告。申请人系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或在站博士后人员 的,须提供培养单位为其出具的同意访学相关证明。 4 (二) 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及其申请材 料进行资格条件审核,通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推荐本单位申请访 学预备人员报学校教师发展中心。 (三) 教师发展中心组织专家评议确定访学预备人选名单, 并公示。 (四) 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政府公派的须经上级批复)。 (五) 学校按照国家级访学项目、省级访学项目、校级访 学项目等先后顺序,在每年遴选出的访学预备人选中确定访学候 选人人选,并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派出。 第五章 访学名额及期限 第十一条 政府公派访学的人数、期限以访学项目规定为 准。 第十二条 学校公派国(境)外访学的人数为每年不低于 20 名,访学期限为一年。 第十三条 政府公派国(境)外访学的人员,延期申请须获 得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到所在单位和学校备案。 对学校公派国(境)外访学人员,确因学科建设或科研工作 需要延长访学时限的,每人只能延期一次,本人应提前一个月提 出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学校批准,访学期限原则上可 适当延长半年,校聘岗位人员可申请延长一年。访学延期期间, 费用自理。 第六章 资助及待遇 第十四条 学校公派的国(境)外访学人员,访学期限一年, 学校给予 10 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 政府公派的国(境)外各类访学项目,学校按照 5 以下标准进行资助: 政府公派的国(境)外各类访学项目,访学期限为一年的, 学校在政府资助金额的基础上再给予 2 万元的资助。若获得政府 资助金额不足 10 万者,学校将资助金额补齐到 10 万。(学校按 比例配套经费的政府公派项目不执行此规定)。 获得政府资助访学期限为半年的人员,受资助者应积极申请 获得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延期至一年,在所延期的半年中学校给予 5 万元资助;如未获得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在出国(境)访学前 自行联系好后续访学学校并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 学校批准,在所延期的半年中学校给予 5 万元资助。 第十六条 学校公派的国内访学人员,资助费用由学院职工 教育经费中支出。 第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且符合有关资助 规定的国(境)外访学人员,凭访学邀请函,以出国(境)访学 期间学校发放的的工资收入作保证金,出访前到人力资源处办理 工资卡换卡手续后,可向学校申请借支访学资助经费;国内访学 费用由访学人员先行垫付。访学人员访学结束并返校上岗工作 后,凭访学相关证明材料及合法票据正式报销,学校向国(境) 外访学人员返还保证金。 第十八条 在规定的访学期限内,访学人员工资(除校内津 贴以外部分)照发,校内津贴按所在学院二次分配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资助任何费用: (一)未经学校批准国(境)内外访学,或虽经批准但未按 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协议,办理离、回校手续)者。 (二)在访学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党纪 6 政纪处分者。 (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长国(境)内外访学期限或逾 期不归者。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提前结束访学日程者。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申请国(境)外访学人员,外语暂未达标或暂未 取得有效国外邀请函但其他均符合要求者在校内遴选时可参加 校内遴选申报,但作为相关项目候选人正式报送相关材料时,必 须达到相关项目要求。 申请国(境)外访学预备人选参加外语培训并取得相关等级 合格证书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政府公派访学人员应按项目要求按时成行;因 个人原因逾期未成行者,其相关访学资格将自动取消,三年内不 得申报各类访学项目。学校公派国(境)外访学候选人资格时效 原则为 12 个月,以学校正式公布之日起算,逾期未获得有关访 学项目资助者,其候选人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二十二条 国(境)外访学人员出访前应根据项目类别到 教师发展中心、人力资源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相关访学手 续;访学人员出访前与学校、学院签订协议,约定访学进修目标、 预期成果、考核任务、岗位待遇、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等;访学期 间,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 国家留学基金委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入选 者派出前还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 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学校对访学教师按照协议管理。教师访 学期间管理及待遇按照各项目选派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7 第二十三条 国(境)外访学人员结束任务、准备回国前, 应做好访学工作总结,填写《国(境)外访学工作考核表》,并 由合作方指导教师(或合作对象)出具书面鉴定意见。访学教师 应于回国后 1 周内向学校及所在单位报到,提交《国(境)外访 学工作考核表》、访学总结报告等材料,并在半年内在本单位作 访学成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国(境)外访学教师回校报到后一年内,应取 得下列成果之一: (一)自然科学学科教师与访学高校、研究机构合作发表以济 南大学为合作单位的被 SCI 收录的与本次访学内容相关的论文 1 篇,或独立发表被 SCI 收录的与本次访学内容相关的论文 2 篇。 人文社科学科教师发表被 SSCI 或 CSSCI 收录的与本次访学内容 相关的论文 1 篇。 (二)开设全英文或双语课程 1 门,或者承担国际合作项目 一项。 第二十五条 访学教师回校报到后一年内由本单位组织学 术委员会对访学教师的访学成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访学总结 和访学回校后取得的成果证明材料留存备案。由学校组织对访学 教师进行访学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今后岗位聘任、职务晋 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访学人员在发表或公开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 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 访学项目资助”字样。 第二十七条 访学人员派出前,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要对其进 行行前教育;访学期间,每 3 个月向所在单位汇报访学进修情况, 8 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内容。所在单位要加强与访学人员的联系与 沟通,及时跟踪掌握其在外情况;各单位对未按要求汇报或审核 中发现有较大问题者,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学校。对访学人 员的考勤由所在单位负责,并在上报的考勤表中做好写实性记 录。 第二十八条 在规定的访学期间,访学人员参加年度考核、 岗位竞聘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 第八章 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访学返校工作服务期: (一)国(境)外访学 1 年的服务期为 5 年; (二)国(境)内访学的服务期为 3 年; 若访学之前与学校签约服务期未满的,访学返校工作服务期 为未满服务年限与上述相应服务年限之和。 第三十条 未满服务期离开学校的访学人员,应按协议在离 校前返还上级和学校所支付的访学资助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造 成的一切损失,如不按期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学校有权按规定 追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一经发现, 不予报销访学相关费用,并追回学校为其访学期间支付的工资、 校内岗位津贴及访学资助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未完成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考核指标的, 视任务完成情况,学校将追回全部或部分学校为其访学期间支付 的工资、校内岗位津贴及访学资助费用。 第三十三条 访学人员在规定访学期限结束后,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未返校上岗工作者,停止享受所有工资福利待遇; 9 超过 1 个月未返校上岗工作者,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可单方面解除 其聘用合同,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根据师资队伍建设的情 况,制定本单位教师国(境)内外访学计划和管理办法。凡国(境) 外访学项目获得学校资助者,本单位不再另行资助。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师发展中心、 人力资源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解释。原《济南大学教师出 国访学资助项目选派办法》和《济南大学教师出国访学预备人选 遴选办法》(济大校字〔2014〕190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教 师国(境)内外访学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济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15 日印发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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