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事项的通告.doc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7 年度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个人所 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 义务人,应在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与往年相比,2017 年度 12 万申报工作有三大变化:一是实现电子申报,由传统的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升级为 网上申报,纳税人可以通过电脑 PC 端及手机 APP 完成申报,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厅去申报, 省时省力;二是实现申报表预生成功能,通过电脑 PC 端进行申报的纳税人,无需自行填写 申报数据,只需对已生成的申报数据进行核对确认,或对未申报事项进行补充填写,即可完 成申报,大大省去了以往查询数据、填写表格的麻烦;三是由原来的任职单位财务人员代理 申报为主要形式,过渡到以个人自行申报为主要形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行纳税申报”, 有效保护个人隐私。现将具体纳税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期限。2017 年度年所得达到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 所得税,均应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期间依法履行自行申报手续。 二、申报范围。2017 年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是指一个纳税人在 2017 年中各项所得的 合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 产转让所得(含房屋转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国务院财政部 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申报方式及流程 (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 1.登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wsbs.sdds.gov.cn)” , 通过“自然人” 模块登录,根据操作提示进行申报。 2.如需补缴税款,可通过银联扣缴税款。 (二)山东地税移动办税 APP 申报 1.纳税人下载安装山东地税移动办税 APP(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山东地税”应用 程序) ,进行用户注册及绑定用户。 2.通过手机 APP“涉税服务--个税 12 万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3.如需补缴税款,可通过银联扣缴税款。 (三)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 (1)登录“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http://wssb.taxcloud.sdds.gov.cn)”, 点击 “自然人”模块,进行自然人注册登录后,在“税费申报”模块,选择 12 万申报表进行申 报。 (2)如需补缴税款,可通过银联扣缴税款。 (四)自助办税终端申报 1.首次申报的,纳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到辖区地税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自然人 登记。 2.纳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通过自助办税终端的 12 万申报模块,根据操作提示 进行申报及税款缴纳。 (五)办税服务厅申报 纳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到辖区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自然人登记并填写申报表, 由办税服务厅进行报表录入,可通过签署税库银协议、银联等方式扣缴税款。 (六)邮寄方式申报 纳税人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 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七)委托申报 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本单位财务人员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 报。 四、法律责任 (一)未按期申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 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 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 (二)不如实申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 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申报结果应用 依据有关规定,地税机关正在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体系,若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申 报义务,将影响纳税人的信誉,对纳税人的金融、出行、差旅等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您在纳税过程中遇到任何困难和问题,请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咨询,地税机关将竭诚 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 1.登录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jinan.sdds.gov.cn)或济南地税手机 APP “税收宣 传--税收专题--个税 12 万申报专题”栏目查看相关资料; 2.拨打 12366—2 纳税服务热线电话; 3.到济南地税各办税服务厅进行税收咨询。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7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