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资〔2016〕9 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资〔2016〕1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和具体程序由各级财政 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执 行: 一、单位清查出的资产盘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有关 — 1 — 账目。 二、单位清查出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损失,货币性 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非实物 资产损失,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分别报经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三、单位清查出的资金挂账,应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 后调整有关账目。 山东省财政厅 2016 年 3 月 18 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 2 — 2016 年 3 月 1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