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综【2017】3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财经课题研究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SDPR-2017-0130029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综〔2017〕37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财经课题研究 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 位: 现将《山东省重大财经课题研究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7 年 5 月 2 日 — 1 — 山东省重大财经课题 研究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重大财经课题研究经费使用管理,提高 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提升我省重大财经理论研究水平, 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 号)、《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 〔2016〕82 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财经课题研究经费(以下简称课题 经费),是指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开展 重大财经课题研究的经费。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坚持公平公正、讲求效益、 突出理论创新和实践指导的原则,切实提高研究的前瞻性、时效 性和实用性,为推进财政改革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第四条 项目资金分配实行项目法。每年由省财政厅结合年 度工作重点,统一组织申报课题并择优立项分配资金。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 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责任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 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的经济与 法律责任。 第六条 — 2 — 项目资金应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 核算,专款专用。使用管理中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 有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资金包括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 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 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 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 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 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 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 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 应当严格控制,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专家 咨询等开支的费用。 (六)印刷费、宣传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 项目研究成果印刷、课题研究成果汇编和推广应用等费用。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以 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 3 — (八)其他支出: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相关,且应 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 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 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 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项目科研人员的绩 效支出等。 第十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管理使用。加大对项 目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 应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科研 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 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 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 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 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 实事求是编制经费预算。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 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应根据合作协议分别编制单 项预算,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汇总编制总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 照合作协议和核定预算,及时转拨合作单位资金。 — 4 —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科研、财务、审 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表, 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单位财务、审计部 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十四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 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 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 过审核验收 2 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按原渠道退回,结转 下年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研究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 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项目的结余资金, 以及因故被撤销项目的已拨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编制项目研究绩效目标,严格按 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绩 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6 月 3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22 年 6 月 2 日。《重大财经专题调研和财经形势分析补助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鲁财综〔2011〕140 号)同时废止。 — 5 —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 6 — 2017 年 5 月 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