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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7】2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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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 厅文件 鲁财采〔2017〕21 号 关于做好 2017 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充分发挥预算单位内控管理机制作用,进一步规范政 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 法》及其实施条例、《2017 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 2017 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预算 (一)细化预算资金性质。为全面掌握预算执行进度, 方便各预算单位填报政府采购情况决算表,“政府采购管理 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内预算资金性质按照 资金来源,调整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 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单位自筹五类。 (二)取消预算内要素变更申请。除申请二级采购品目 间变更、进口产品采购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用非招 标采购方式的,预算单位可在完善政府采购建议书时直接变 更预算内各要素,不再单独提报政府采购预算变更申请。 (三)预算内要素变更流程。对二级采购品目间变更的, 由预算单位在管理系统“指标变更”模块中提出申请。对采 购进口产品的,如使用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由预算单位在管 理系统“公文流转”模块中提出申请;如使用年中追加政府 采购预算,可在管理系统“指标细化”模块中直接选择《进 口产品目录》内对应品目;《进口产品目录》内没有的,应 在管理系统“公文流转”模块中提出申请。对公开招标数额 标准以上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在“公文流转”模块中 提出申请。 (四)车辆保险定点采购。为有效落实《党政机关厉行 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7 年将“车辆保险”相关预算指标 全部导入管理系统实施直接支付,各预算单位应按照定点采 购相关流程规范操作,确保车辆保险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二、关于政府采购建议书 (一)备案管理。取消政府采购建议书审核,全部实行 系统自动备案管理。预算单位在管理系统“建议书录入”环 节补充完善或变更调整相关要素后,可通过“直通车”直接 确认并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 无需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核。 预算主管部门可通过“建议书(确认书)查询”查看所属单 位预算执行情况。 (二)编报时限。对年初政府采购预算,预算单位应于 预算批复后 2 个月内备案政府采购建议书;对年中追加政府 采购预算,预算单位原则上应于预算批复后 1 个月内细化预 算并备案政府采购建议书。建议书逾期未备案的,将由管理 系统自动备案。备案后如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在“建议书 变更”中作出说明,经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和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处备案后重新录入。 (三)建议书变更。简化建议书变更审核环节,由预算 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要求,自主选择是 否经过主管部门审核,无需主管部门审核的,可直接将变更 申请发送至省财政厅。 三、关于政府采购方式 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可根据 项目性质特点,对照各种采购方式的法定情形,自主选择相 应采购方式。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如需采 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因所选采购 方式不符合法定情形而导致采购结果无效的,由预算单位承 担相应法定责任。 四、关于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项目及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政府采购工程以及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 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对采购金额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 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应在建 议书“是否执行工程招投标规定”中选择“是”;不属于上 述情形的,如计算机局域网工程、智能化安装工程、环保绿 化工程等,应在建议书“是否执行工程招投标规定”中选择 “否”。 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外,预算单位可结合项目性质特 点,选择适宜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 源)。 五、关于委托协议签订 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预算单位应在政府 采购建议书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 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并约定双方权利和 义务。预算单位逾期未录入委托协议的,管理系统将自动屏 蔽录入窗口,预算单位需在“委托协议变更”中作出书面说 明,并经省财政厅备案后方可重新录入。 六、关于政府采购需求公示 对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 方式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于建议书备案后,及时在“管 理系统”内完成采购需求公示。因采购需求调整变更建议书 的,应于建议书变更确认后重新公示采购需求。高校、科研 机构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不论采购金额大小和何种采 购方式,都应于建议书备案后公示采购需求。 七、关于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的信息 公开 高校、科研机构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应根据《政府 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组织开展相关采购活动,并按照《山 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对采购需 求、采购预算、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 情况予以全面公开。其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 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相关 采购信息;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由预算单位在“中国山东 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和中标(成交)公告。 八、关于政府采购合同 (一)自动导入中标(成交)信息。政府采购合同以采 购活动的中标(成交)公告为基础信息,实行系统抓取、自 动导入,预算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及金额。除高校、 科研机构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项目外, 其他自行采购项目, 不予关联中标(成交)公告。 (二)合同录入逾期屏蔽。预算单位应于中标(成交) 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录入,逾期未完 成的,管理系统将屏蔽合同录入窗口,预算单位需在“合同 变更”中提报书面说明,并经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和政 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确认后,方可录入合同信息。 (三)取消合同审核环节。为强化预算单位的合同签订 主体责任,发挥信息公开的监督约束作用,根据《政府采购 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取消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合同 的审核流程,由预算单位在管理系统内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并 进行信息公开。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管理系统外自行设置 合同审核相关事项。合同变更也无需代理机构确认。 (四)变更合同支付信息。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方便 预算单位灵活调整支付比例,所有采购项目实行动态支付, 即预算单位可根据供应商履约情况和资金支付进度,在管理 系统“支付变更”模块中对采购合同支付比例进行动态变更 调整,无需省财政厅审核。 (五)合同融资项目账户变更。对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 资业务的供应商,已通过金融机构审核并由金融机构在“管 理系统”内对相应政府采购合同确认的,如需将合同原银行 账号变更为金融机构指定账号,可由供应商提出合同变更申 请,经相关金融机构和省财政厅确认后执行。预算单位应本 着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助推实体经济提升的原则,予以积 极支持和配合。非融资项目的合同变更,仍由预算单位提出 变更申请,经省财政厅确认。 九、关于变更代理机构 对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两个月内完成建议书备案,且经省 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后一个月内未进行项目论证的,预算单位 可根据实际采购需求,在管理系统“建议书变更”模块中提 出变更申请,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后,调整到社会代理机 构组织实施。 十、其他要求 (一)强化预算单位内控管理。各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内控机制作用, 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有关规 定,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细化措施、规范流程,确保预算 内要素变更和建议书审核取消后,责任行使规范到位、采购 流程依法有序、采购结果高质高效。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针对巡视、审计、监督 检查、投诉处理中发现的部分政府采购执行不严格、不规范 问题,各预算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按照政 府采购规定的范围、限额、程序等要求,完整编制政府采购 预算,切实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对经查实未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或未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将按照《政府采购 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 (三)严格遵守法定时限要求。预算单位和代理机构应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部分采购事项的法 定时限要求,依法依规履行采购程序。预算单位或代理机构 不得随意缩短采购公告发布时限,预算单位不得自行延长中 标(成交)供应商确定时间及合同签订时间。 (四)规范编制采购文件。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 根据采购需求、采购预算、采购政策等要求编制采购文件, 准确表述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质量等内容,明确设定各 项指标的评审标准和对应分值。杜绝采购文件的指向性、倾 向性和歧视性描述。 (五)增加系统实时提示功能。为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 行,对有办结期限要求的关键环节,“管理系统”首页将增 加实时提示和逾期警示功能,各预算单位应密切关注、及时 处理。 (六)继续执行 2016 年部分政策。《关于做好 2016 年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取消合同预 留质保金、标识预采购资金性质以及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的规 定,仍继续执行。 (七)往年政府采购预算参照执行。对往年未执行的政 府采购预算,应按照《2017 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及本通知要求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7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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