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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数学科学学院本科生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定管理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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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数学科学学院本科生荣誉称号及 奖学金评定管理细则(试行)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引领 学生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学 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 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浙 江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浙大发 本〔2017〕118 号)的要求,结合《浙江大学数学科学学院 本科生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评选对象和参评基本条件 第一条 评选对象 (一)个人荣誉称号评选对象为浙江大学数学科学学院 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集体荣誉称号评选对象为浙江大学 数学科学学院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所在班级或寝室。 (二)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浙江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全日制 在校普通本科生。 第二条 个人荣誉称号参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定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思 想政治素质合格;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 (三)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 实守信; (四)“体质健康”评价结果须达到合格; (五)已修课程的学年平均学分不低于 40 学分。 1 第三条 奖学金参评基本条件 (一)申请奖学金的学生须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 (二)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在该学年至少获得 1 项个 人荣誉称号。 第二章 荣誉称号类别及评定条件 第四条 个人荣誉称号类别及评定条件 (一)学生求是荣誉奖章 学生求是荣誉奖章是我校学生最高个人荣誉称号。 评定条件: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为社会作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二)优秀学生 评定条件:当学年,德、智、体、美、劳等发展全面。 原则上必须同时获得学业优秀标兵和至少一项其他标兵,且 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体质健康评价均为良好及以上。 (三)“标兵”系列 “标兵”系列个人荣誉称号包括学业优秀标兵、社会工 作标兵、创新创业标兵、公益服务标兵、对外交流标兵、文 体活动标兵等。 评定依据:学业优秀标兵评选以《浙江大学数学科学学 院本科生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中的学业成绩评价结果为 基准,社会工作标兵、创新创业标兵、公益服务标兵、对外 交流标兵、文体活动标兵评选以《浙江大学数学科学学院本 科生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能力素养评价结果为基础。 1.学业优秀标兵 评定条件:学习勤奋努力、学业成绩优秀。 2.学业进步标兵 2 评定条件:学习中进步明显。原则上要求当学年学业排 名比上一学年学业排名进步名次达到所在班级(专业)人数 的 20%及以上。 3.社会工作标兵 评定条件:在社会工作中表现优秀,具体在学生组织、 社团中高质量完成有关工作,获得师生好评。申请者应为院 团学联部长及以上,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及委员,院(挂职) 团委副书记及委员,班长或团支书。 4.创新创业标兵 评定条件:在科技创新及创业实践中表现优秀,具体在 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和创业实践等方面取得优异 成绩。 5.公益服务标兵 评定条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在公益服务中表现优秀, 具体在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同学帮扶等方面表 现优秀。申请者应热爱实践,热衷社会公益事业,并在过去 一学年内获得过相关荣誉。 6.对外交流标兵 评定条件:在对外交流中表现优秀,具体在对外交流中 展示文化自信、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等方面表现 优秀。 7.文体活动标兵 评定条件:在文体活动及竞赛中表现优秀。申请者需在 过去一学年内曾代表学院或学校参赛,并获得校级及以上荣 誉。 (四)优秀毕业生 3 授予本科在校期间表现优秀并取得学位的应届毕业生。 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累计 获 3 次及以上(五年制的须累计获 4 次及以上) 标兵称号; 2.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第五条 集体荣誉称号类别及评定条件 (一)先进班级 先进班级评定比例不超过学院班级总数的 10%,奖励班 级建设费 1000 元。 先进班级评定条件如下: 1.班主任重视德育工作,主动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 育,成为学生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2.班委会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 监督”的要求,积极开展班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营造团结 奋进的良好氛围,在班集体建设中起到核心作用;班干部在 各方面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班级同学积极上进,学习勤奋,工作努力,尊敬师长, 团结协作; 4.班级同学能积极参加各项有益活动,如创新创业、科 技发明、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公益服务和文明 建设等,并取得良好效果; 5.全班同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参评学年无一人出现违法行为或因违纪受处分; 6.班级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95%以上的同学达到“体 质健康”合格及以上等级。 (二)文明寝室 4 评选条件和比例依据《浙江大学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 办法》(浙大发后〔2007〕1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个人荣誉称号评定比例 (一)学生求是荣誉奖章、优秀学生不限定评定比例。 (二)学业优秀标兵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 的 35%。 (三)社会工作标兵、创新创业标兵、公益服务标兵、 对外交流标兵、文体活动标兵评选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 生总人数的 35%。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的社会工作标兵 由主管部门按相关要求推荐,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不占学 院名额。 第三章 奖学金类别及参评条件 第七条 校设奖学金 (一)竺可桢奖学金 竺可桢奖学金是学校最高层次的奖学金。 参评条件如下: 1.德、智、体、美等方面优秀,至少获得 2 次一等奖学 金或国家奖学金(五年制至少获得 3 次一等奖学金或国家奖 学金); 2.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并取得较显著 成果。 3.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担当精神、家国情怀和国际 视野。 学校每学年评选本科生 12 名,奖励金额 20000 元。学 院将根据学校要求视当年情况推荐学生参评。 (二)浙江大学一等奖学金 5 参评条件:申请者原则上须获得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 3%,奖励金额 6000 元。 (三)浙江大学二等奖学金 参评条件:申请者原则上学业成绩排名前 50%且获得 2 项 及以上个人荣誉称号。 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 8%,奖励金额 4000 元。 (四)浙江大学三等奖学金 参评条件:申请者原则上学业成绩排名前 60%且获得 1 项 及以上个人荣誉称号。 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 20%,奖励金额 2000 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 由教育部设立,用于奖励品学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金 额 8000 元。 参评条件:申请者学业成绩须排名前 10%,且原则上符 合浙江大学一等奖学金评选条件。 学院采用学生自主申报,并答辩(包括一分钟自我介绍 和评审提问)的方式,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参与答辩后 给出最终的评分,根据申报者的得分高低来决定学院初审名 单。 其中,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学院根 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具体要求如下: (1)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在申请 时,需另附本人上学年的成绩单; 6 (2) 评选原则:50%的名额优先推荐基础类课程成绩 高者,50%的名额优先推荐应用类课程成绩高者。 第九条 外设奖学金 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外设奖 学金具体评定标准、奖励名额和奖励金额根据设奖要求而 定,由学校统一下达。申请者必须获得 1 项及以上个人荣誉 称号。 根据学校各类外设奖学金名额,学院根据各项奖学金具 体要求进行评定:(1)奖学金协议中明确规定分配方式的 奖学金,按照协议规定分配;(2)对于协议中只规定了分 配范围但未明确规定名额分配方式的奖学金,或只规定了名 额未规定分配范围的奖学金,采用学生自主申报,并答辩(包 括一分钟自我介绍和评审提问)的方式,由学院奖学金评审 委员会参与答辩后给出最终的评分。根据得分高低来决定学 生选择各类外设奖学金的顺序,即得分高者可优先在符合要 求的外设奖学金中进行选择;(3)一些不设名额、由校外 机构评选的奖学金,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奖学金,按照设奖单 位要求进行评选。 第十条 院设奖学金 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院设立的奖学金。院设奖 学金具体评定标准、奖励名额和奖励金额根据设奖要求而 定,由学院统一在评选前下达。 第四章 表彰及奖励 第十条 获得荣誉称号、奖学金的学生和获集体荣誉称 号的班级和寝室,由学校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或按相关 规定发放奖金。 7 第十一条 获得求是荣誉奖章、竺可桢奖学金的学生予 以载入学校年鉴。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校设奖学金、外设奖学金奖金 互不兼得,按最高一项金额发放。 第五章 评审机构与流程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 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负责。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评审委员会主 任,负责评奖评优工作的辅导员担任评审委员会秘书,学院 党委副书记、负责评奖评优工作的相关老师和其他辅导员共 同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下设学生评奖评优工作小 组,具体负责评定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 评审办法与流程 (一)荣誉称号及奖学金申请流程和申请材料等均以学 院相关通知为准。 (二)荣誉称号及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秋冬学期 结合学生评价进行。 (三)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定实行“申请-审核”制度, 学院发布通知后,由学生自行向学院提出申请,不申请或逾 期申请的视为放弃。 (四)荣誉称号及奖学金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 定,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审核。 (五)学生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 为,学校及学院将撤销相应荣誉和奖励,追缴已发奖学金, 停发待发的奖金,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浙江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奖学金评选以思想政治素 8 质为先决条件,综合学业成绩、荣誉称号获奖情况等进行评 定。其中,竺可桢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外设奖学金推荐人 选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面试,并通过差额的方式产 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 2017 级及以后入学的浙江大 学数学科学学院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学院原有文件、规 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浙江大学数学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大学数学科学学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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