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学院关于院级教学督导的规定.docx
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关于院级教学督导的规定 为了完善教师、学院、学校三级教学质量保障机制,逐步建立保 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各教学单位对教学过程 与教学管理的监督,根据《东华理工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结合 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院教学督导组的性质 院教学督导组接受院长的领导,并接受学校教学督导组指导,协 助学院做好有关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工作,是学院相对独立的专家权 威监控机构之一。 二、院教学督导组的组成 院教学督导组成员一般 3 人,设组长 1 名(由学校教学督导组成 员兼任)。督导组成员须具备《东华理工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规 定的聘任条件,一般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离退休教师或现任教师 兼任。 三、院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职责 院教学督导组受学校教学督导组的领导,对学院的党、政领导负 责,根据东华理工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和学院教学工作计划,协助 学院领导做好教学检查、教学评价、教学指导、教学咨询、教学信息 的反馈等工作,充分发挥其教学管理参谋和教学监督与协调的作用。 1.深入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环节,进行实地调研与监督, 并就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提出建议与指导。 2.积极参与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专业建设情况的 评估或评审,参与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各教学环节教学文 件检查与评价等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督促学院和教学系(教研室)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建立 健全教学文档。 4.对学院的教风、学风建设情况和教师执行“教师工作规范” 情况进行调研,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或措施。 5.在学院教学督导组组长统一协调下,每学期每人至少听课(或 评课)20 节,并填写听课记录,课后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流,并将相 关情况向学院领导通报。 四、院教学督导组的权利 1.对学院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师的任课安排及相关的教学事项 有知情权。 2.对学院有关教学工作计划和安排有建议权。 3.有列席学院教学工作会议的权利。 4.参与学院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等方面的评价。 5.在学院与教学工作有关的评价与考核活动中具有否决权和仲 裁权。 五、院教学督导组成员的聘用 根据“各学院行政一把手是该单位教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精 神,学院教学督导员应由院长聘任。聘期一般两年,可连续聘用。根 据《东华理工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学院应定期对受聘督导人员 完成督导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合格者应予以一定的工作量补助(不 少于实际听课工作量的 1.5 倍计算),不合格的予以警示或解聘。 六、其他事项 1.院教学督导组必须严格执行《东华理工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 例》,接受学院的管理并定期书面请示与报告工作。 2.督导人员津贴或工作量补助参照《文法学院教学工作量和教 师工作量津贴发放办法》执行。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法学院 2020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