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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字29号 关于印发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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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文件 鲁体院院字〔2021〕29 号 山东体育学院 关于印发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部、处、室、院、校: 《山东体育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 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体育学院 2021 年 7 月 16 日 — 1 — 山东体育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妥善处理事业发展需 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 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 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 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 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 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 务风险。 第二章 第四条 财务管理体制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 体制。即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 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经业务领导,集中的经济责任的财 — 2 — 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组织和管 理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统一管理学校会计核算。 第七条 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学校领导、会计主 管人员的亲属不得担任本校的会计和出纳工作,且校内财会人员 不得互为亲属。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 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等关系。 第三章 第八条 预算管理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 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 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 保证重点、勤俭节约。预算应当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 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 制数编制内控预算,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 度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 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加强决算审核和分 — 3 — 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收入管理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 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经 费。具体包括:基本支出拨款、专项经费拨款等。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 的收入。具体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 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学费、住 宿费、培训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学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 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 进行科技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三)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 资收益、赞助费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 收入;涉及招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在招生报到前做好公 示。 — 4 — 第十七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 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必须按物价部门或财务处批准的收费 范围、收费标准组织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 标准,不得私自印制、购买收费票据。 第十八条 学校的发票、收据、校内结算单据的申领、保管、 登记、核销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校内各部门(单位)在发票、 收据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作废及销毁。 第十九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组织的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 私吞学校收入,也不得在缴学校财务部门之前自行将收入直接冲 抵支出,不得公款私存,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组织的创收活动,是指在完成本 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的有偿服务活动。创收活动 必须有利于学校教学和科研事业的发展,确保学校资产的保值和 增值,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及管理。创收收入必 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在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前提下,按 学校有关政策进行分配。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支出管理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 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 — 5 — 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专项经 费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 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该与经营收入配 比。 (三)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 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级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和学校 规定的开支规范及开支标准。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处有权不 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确定的预 算控制数控制各类支出,不得超预算、无预算支出。对超预算和 无预算的支出,财务处有权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事业支出的审批程序按照《山东体育学院财务 报销管理规定》等有关财务报销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营支出按经营项目进行管理,在学校预算范 围内,按照《山东体育学院财务报销管理规定》等有关财务报销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设备及物资采购、专项维修工程及基本建设工 程等开支,按省级财政部门及学校的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执 行。 第六章 — 6 —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 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 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 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 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 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管理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 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该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 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 等。 (一)职工福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 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 奖学金、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等 资金。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学校财务处管理和核算。各 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山东省委省政府和主 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7 —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 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资产具体包 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 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 等。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学校要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 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办人员的岗位责任,严格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 种存款的结算。其中,银行账户的设立按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行政 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应收及暂付款及借出款管理:财务处应加强对应收及 暂付款和借出款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的暂付款和借出款。对于 确实无法回收的应收及暂付款和借出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按有关规定程序报告批准核销。财务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账损 失,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存货管理: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存货 的采购、验收、进出库的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 各岗位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损耗,保证 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使用效益。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存货的清 — 8 — 查盘点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存货,保证账实相符, 对于盘盈、盘亏的存货,应查明原因,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 及时进行处理调整。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 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 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 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包括:房屋 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 定资产。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长期使用而不具有实物形态又 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的 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 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 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学校及其所属法人单位。 (二)各部门(单位)使用学校无形资产(包括以“山东体 育学院”名义)对外合作与投资必须严格按《山东体育学院合同 管理办法》执行,重大合同需报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审批。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冠用“山东体育学院”的名称对外签订 合同或协议。 (三)学校无形资产转让必须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学校或省 — 9 — 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并经过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办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 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办 法。 第九章 第四十条 负债管理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 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预收款项、应缴款 项、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金融机构、投资方的借贷资金。 借入款项按照借款期限的长短,可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所 有借入款项一律由校党委会批准后,方可按省财政、教育部门相 关规定程序办理。 (二)预收款项是指学校预收的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学宿 费、培训费等。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后,预收款项应及时转为收入。 (三)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按税务规定应缴的各类税费或应缴 财政款。学校应按国家规定及时缴清各类应缴款项。 (四)应付及预收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未及时与 各部门(单位)或个人结清有关款项而形成的负债。学校财务处 应加强应付及预收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十章 第四十二条 — 10 — 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 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预算收支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学 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学校财务 处组织落实编报财务报告的有关工作,有关部门应予配合、协助。 第十一章 第四十四条 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接受主管部门及同级审计、财 政、税收、物价、人民银行等政府部门的专项监督,并建立健全 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五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必要的监 督。 第四十六条 财务人员有权依据《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或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 意见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 对校内财务管理活动开展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11 — 山东体育学院院长办公室 校对:张 亮 — 12 — 2021 年 7 月 16 日印发 印发:学校领导,各部门(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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