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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贡生态环境局2022年行政处罚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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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生态环境局2022年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1 企业名称 赣州南方医院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人 52360700MJC987539N 钟烈祥 地址 赣州市章贡区客 家大道10-18号 联系人及 电话 案由 立案文号 告知书文号 赣市章环 赣章环罚告 未开展自行 立审〔 字〔2021〕 监测 2021﹞20 22号 号 2 赣州高能环保科技有限公 91360702MA39A1XQ0G 司 程飞 赣州市章贡区水 西镇赣州钴钼稀 有金属产业基地 一期3#厂房102B 室 未经取得环 赣市章环 赣章环罚告 评审批,擅 立审〔 字〔2022〕 自开工建设 2022﹞1号 1号 3 赣州永源科技有限公司 91360702MA396LAT14 叶荣秀 赣州市章贡区赣 州钴钼稀有金属 产业基地一期3# 厂房202-B号 未经取得环 赣市章环 赣章环罚告 评审批,擅 立审〔 字〔2022〕 自开工建设 2022﹞2号 2号 4 江西聚惠通环境工程有限 91360702MA37W6501W 公司 罗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 贡区水南镇九曲 河路福安小区1栋 一单元2602室 不正常运行 在线设备 赣市章环 赣章环罚告 立审〔 字〔2022〕 2022﹞3号 3号 5 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 913607027670017549 黄高强 江西省赣州市章 贡区水西乡桑园 下168号 不正常运行 赣市章环 赣章环罚告 水污染防治 立审〔 字〔2022〕 设施 2022﹞4号 4号 6 赣州丰德中西医院 52360700MJC987600D黄建英 赣州市章贡区客 家大道170号 赣章环立 不正常运行 赣章环罚告 〔 水污染防治 〔2022〕12 2022﹞10 设施 号 号 7 赣州湛海工贸有限公司 91360702727767421F祝文才 赣州市章贡区水 西有色冶金基地 未批先建 赣章环立 赣章环罚告 〔 〔2022〕15 2022﹞12 号 号 8 9 赣州市章贡区红升稀土灼 92360702L783938391龚宪苏 烧厂 赣州市章贡区水 东镇七里镇松香 仓库 赣章环立 赣章环行罚 未按规定记 〔 告〔2022〕 录台账 2022﹞13 9号 号 赣州市赣玻节能玻璃有限 9136070231462908XG曹文伟 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水 西有色冶金基地 冶金南路 赣章环立 赣章环行罚 〔 未开展自行 告〔2022〕 2022﹞14 监测 13号 号 行政处罚清单 决定书文号 处罚(不予处罚)事由 处罚金额 (万元) 执行情况 赣章环罚 [2022]1号 2021年12月15日对该医院进行检查,该医院正在营 业,检查发现该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和有关规定 标准,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属于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 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 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 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 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 测记录的;”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细化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细化为“2.非国控污染源未按 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的,处5-10万 元罚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取证程 序合法,经处罚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医院罚款人 民币5万元。 5 已执行 赣章环罚 [2022]2号 2022年2月15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 ,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建电镀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 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属于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或 审查后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 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 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经批准的,建设单 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 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 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 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 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 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 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江西省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细 化为“(二)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的 :3.建设项目已经投入生产的,处3%-4%的罚款。”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取证程序合法, 该公司总投资评估价为221520元,处4%罚款,经处 罚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公司罚款0.8866万元。 0.8866 执行到位 赣章环罚 [2022]3号 2022年3月3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 ,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建电镀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 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属于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或 审查后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 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 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经批准的,建设单 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 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 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 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 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 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 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江西省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细 化为“(二)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的 :3.建设项目已经投入生产的,处3%-4%的罚款。”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取证程序合法, 该公司总投资额评估价为431550元,处4%的罚款, 经处罚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7262万元 。 1.7262 执行到位 赣章环罚 [2022]4号 2022年3月9日对江西赣州赣锡工贸有限公司公司进 行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江西聚惠通环境工程有 限公司负责该公司的在线自动监控运维系统,在生 产期间,江西聚惠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 技术要求规范对烟气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校准,属于 不正常运行监测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 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 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 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 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 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 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江 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细化为: “1.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2-5万 元罚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取证 程序合法,经处罚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江西聚惠通 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罚款3万元。 3 执行到位 赣章环罚 [2022]5号 2022年3月4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 ,检查发现,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导致燃烧车间芒硝黑液槽内的黑液流出,后在冲洗 地面溢出的黑液时将部门浓黑液冲进雨水管网,使 得未经处理的浓黑液通过雨水沟排至厂区外环境, 经黄沙溪流入赣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 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 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 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 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 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 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 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 条第三款细化为:“(3)因主观故意或恶意不正常 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 处理设施,或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0-100万 元罚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取证程 序合法,经处罚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00 万元 100 执行到位 赣章环行罚 [2022]9号 2022年11月4日,接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赣州丰德 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启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废水总排口采 样检测,结果显示悬浮物超标一倍,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十条的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 九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按照处罚 数额较高的规定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参照《江西 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细化规定:(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 、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 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 污染物的。”2.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 污染物的,(2)因非人为因素操作失误或设备故障 导致不正常运行使用水污染防治处理设施的,被检 查时未采取处置措施的,处30-50万罚款。违法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取证程序合法,经处罚委 员会讨论决定,对该公司罚款40万元 40 未执行 赣章环行罚 [2022]8号 2022年7月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该公司年产650吨高纯稀土雅化物、化合物及其 纳米特性材料生产技术改造转型项目未依法报批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该公司 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经批准 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行为。”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 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 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 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 条第一款细化为“(二)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项目的:2.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处3%-4%的 罚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取证程 序合法,该公司总投资额评估价为887774.13元,处 3%的罚款,经处罚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公司罚款 2.6633万元。 2.6633 执行到位 赣章环行罚 [2022]7号 赣章环行罚 [2022]6号 2022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排污许可专项 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检查发现该厂未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建立生产设施运行 记录台账,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台账未记录设备运行 时间、故障等信息。该厂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 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 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 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 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 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 立环境管理台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 定记录。”该厂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取证程序合法,经处罚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公 司罚款0.6万元。 2022年7月20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通 过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开展排污许 可证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2年以来监测数 据企业完成率为0%,该公司2022年春节以来一直正 常生产,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但未开展自行监测,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 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 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 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 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 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我局于2022年7月 22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该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取证程 序合法,经处罚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公司罚款3万 元。 0.6 执行到位 3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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