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的通知.pdf
西法大党政联发〔2022〕19 号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审计 查出问题整改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 2022 年 7 月 14 日会议审议,校党委会 2022 年 9 月 1 日会议审 定,现印发执行。 中共西北政法大学委员会 西北政法大学 2022 年 9 月 27 日 西北政法大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 (2022 年 9 月 1 日校党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加大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力 度,充分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作用,建立健全审计整改 长效机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陕西省审计查出问题 整改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对象(以下 统称“审计对象”)和承担督促、协助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部门 和单位(以下统称“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以下简称“审计整 改”),是指审计对象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查 处纠弊、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和改进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的原则, 推动学校治理体系的完善,促进学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是审计对象,其党政 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被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审计 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审计整改的组织形式、完善审计整改 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积极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对 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范风险隐患,提高审计整改实效,促进学 - 2 - 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六条 重大审计事项的整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分 管校领导负责协调,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整改责任和要求。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落实审计意见 和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协助落实和执行、处理处罚情况书 面告知审计处。 第八条 审计整改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执行审计决定书的各项处理决定,纠正违规行为, 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整顿和改进; (二)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查错纠弊、建章立制、 堵塞漏洞、加强管理、改进工作; (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采纳审计建议,制订并落实相关改进措施。 第九条 审计对象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审计报告及审计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天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审计 处对审计整改结果进行检查。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落实情 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对有关 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审计查出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原因 及下一步整改措施和计划完成时间等。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落实的督查工作,在审计对象 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后 3 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督查其整改措 - 3 - 施的落实及效果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进展情况进行 跟踪检查。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责任单位或部门的整改落实情 况、审计处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采纳审计意见(建议)情况 等。 第十二条 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实行对账 销号。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 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三条 审计处要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进度,定期向分 管校领导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处每年汇总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会议研究。 第十五条 对校内审计查出的涉嫌违法违纪的线索,按规定 程序移送纪委机关、组织部、人事处等执纪部门处理。涉嫌违法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屡 查屡犯等情况,以及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不到位的,应当追究 审计对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整改不到位,且 无正当理由,或经审计处约谈后无效的,应当视具体情节进行责 任追究。 (一)对应整改事项、未完全按照审计整改要求达到审计整 - 4 - 改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整改的实际金额、数量、制度建设等未达 到要求的; (二)采取的整改措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的; (三)对审计查证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应当追究当事人责 任而未追究的; 对未整改到位事项,审计对象已及时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 方案,且经认可的除外。 第十八条 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整改,应 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审计查出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 真相的; (二)为应付检查、考核,采取措施达到整改要求,事后问 题回到原来状态的; (三)对必须严格纠正的制度规定和行为规范,审计对象因 客观原因未整改并承诺整改期限,但未按承诺期限采取有效改进 措施并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 (四)采取违法违规措施进行整改的。 第十九条 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绝或拖延整 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正当理由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的,不配合审计整改 检查的; - 5 - (二)在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或经整改督促 后,敷衍应付整改,或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超出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期限,无正当理由未 执行或拖延执行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的。 第二十条 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纠正, 但在下一审计期间,该类问题继续存在或者再次发生的,属于屡 查屡犯,按整改不到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按规 定履行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审计处提请协助落实的事项,无正当 理由未予配合,致使审计整改未落实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相关部门落 实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不力,导致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审计查出的共性问题,未按审计意见或建议及时组 织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问题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对审计对象提请的需由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的事 项,无正当理由长期(三个月以上)未研究,导致整改事项无法 落实的; (五)有意隐瞒职责范围内整改事项真相的,或授意、指使 和放任审计对象隐瞒整改真相的。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提请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被审计对 象和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记录;对合理意见,应当予 - 6 - 以采纳;对应当追究审计整改责任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追究处 理。 第二十三条 强化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的运用。学校审计处 应当加强与纪委机关、巡察办、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国资 处等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 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学校各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普遍性、典 型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 善相关制度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 年度考核、主要负责人考核、任免、奖惩,以及有关决策的重要 依据。 第二十四条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政府审计机关等组织实施 的审计整改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校党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7 - 抄送:校党政领导,校党委委员,校长助理。 西北政法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2 年 9 月 2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