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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审查及毕业证书发放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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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自学考试的考籍管理,进一步完善自学考试的 毕业生审查及毕业证书颁发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 《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 (以下统称自学考试)。 第二章 审查的组织与要求 第三条 自学考试毕业审查由市(地)招考办初审,省自考办复审。 第四条 市(地)审查工作由市(地)招考办负责并组织有关工作人 员对每一份毕业档案进行审查。 第五条 省 自 考 办 采 取 集 中 审 查 的 方 式 进 行 复 审 ,并 建 立 责 任 人 制 度 。 第六条 省自考办、市(地)招考办要选派原则性强、有责任心、专 职从事自学考试的工作人员参加毕业生审查工作。 第七条 毕业生审查的内容和要求 1.审 查 专 业 考 试 计 划 所 规 定 的 笔 试 课 程 成 绩 是 否 在 课 程 有 效 期 内 。 2.审 查 各 门 合 格 笔 试 课 程 的 学 分 同 考 试 计 划 规 定 的 学 分 是 否 一 致 。 3.审 查 专 业 考 试 计 划 规 定 的 实 践 环 节 考 核 是 否 合 格 、 完 整 。 4.审 查 各 门 合 格 笔 试 课 程 的 笔 迹 是 否 一 致 。 5.审 查 考 生 身 份 证 上 的 信 息 与 计 算 机 考 务 考 籍 总 库 中 的 信 息 是 否 一 致。 6.审 查 本 科 考 生 是 否 符 合 本 科 报 考 资 格 。 7.审 查 免 考 课 程 成 绩 与 考 籍 总 库 中 的 贮 存 信 息 是 否 一 致 。 8.审 查 身 份 证 是 否 在 有 效 期 内 且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是 否 清 晰 。 第三章 审查材料准备及初审 第八条 按照计算机考务考籍系统管理的要求,自学考试已从专业管 理变为课程管理,考生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课程设置学完所规定的学分, 符 合 毕 业 条 件 , 须 本 人 "举 手 申 请 毕 业 ", 市 ( 地 ) 招 考 办 依 据 考 生 申 请 并 核 对 计 算 机 考 务 考 籍 总 库 副 本 确 认 考 生 符 合 某 一 专 业 毕 业 条 件 后 ,才 能 受 理 考 生 的 申 请 并 上 报 省 自 考 办 办 理 毕 业 手 续 。课 程 管 理 办 理 毕 业 手 续 的 方 式 为 : 考 生 申 请 ( 举 手 申 请 毕 业 ) →市 ( 地 ) 招 考 办 核 对 并 受 理 办 理 毕 业 手 续 →毕 业 材 料 上 报 省 自 考 办 。 第九条 市(地)招考办在主管领导的亲自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 符合毕业条件考生的考籍档案依据本实施细则中第七条所有条款进行初 审,对初审合格的考籍档案,按照计算机考务考籍系统的要求,打印《黑 龙 江 省 自 学 考 试 毕 业 生 名 册 》 ( 简 称 《 毕 业 生 名 册 》 ), 并 在 规 定 处 由 审 查人员签字。对审查有问题、初审不合格的毕业生档案,市(地)招考办 应做详细登记,并及时通知考生本人。 第十条 市( 地 )招 考 办 在 省 自 考 办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初 审 通 过 的《 毕 业生名册》和材料齐全的毕业生档案上交省自考办。 第四章 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 省 自 考 办 组 织 审 查 小 组 ,集 中 审 查 、验 收 市( 地 )招 考 办 上报的《毕业生名册》及毕业生档案,并按照本实施细则中第七条所有条 款要求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 省自考办审查合格的考生毕业材料的管理方式: 1.省 自 考 办 审 查 人 员 在 《 毕 业 生 名 册 》 规 定 处 签 字 。 并 由 省 自 考 办 考 籍科将审查合格的《毕业生名册》送交有关领导签字。 2.省 招 考 办 秘 书 处 印 章 管 理 人 员 依 据 领 导 审 批 的《 毕 业 生 名 册 》在《 毕 业证书》及《考生登记表》上验印。 3.主 考 学 校 依 据 《 毕 业 生 名 册 》 在 《 毕 业 证 书 》 上 副 署 和 《 考 生 登 记 表》上盖章。 4.省 自 考 办 考 籍 科 负 责 将 审 查 通 过 的《 毕 业 证 书 》及《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 下 发 到 各 市( 地 )招 考 办 ,各 市( 地 )招 考 办 应 及 时 下 发 到 毕 业 考 生 本 人 。 第十三条 经省自考办审查有疑问的考生毕业材料的管理方式: 1.在 审 查 档 案 过 程 中 发 现 课 程 考 试 笔 迹 不 一 致 的 问 题 , 应 由 审 查 人 在 《毕业生名册》上注明,将有问题档案交考籍科并做详细登记。 2.省 自 考 办 及 时 组 织 复 议 小 组 对 有 疑 问 的 档 案 进 行 复 议 。 经 复 议 确 认 替考、有替考嫌疑或有待进一步核实的考生,其全部毕业材料由省自考办 考 籍 科 存 查 。 证 书 验 印 工 作 结 束 后 , 由 省 招 考 办 下 发 "考 生 通 知 单 ", 考 生 可在一个月之内前来省自考办核实。 3.对 经 复 议 已 经 排 除 疑 问 应 准 予 毕 业 的 , 由 省 自 考 办 统 一 打 印 《 毕 业 生名册》,并按照规定办理毕业手续等事宜。 4.省 自 考 办 对 存 在 其 它 问 题 不 符 合 毕 业 条 件 的 考 生 , 也 应 做 出 详 细 登 记,由省自考办考籍科将有关材料退回市(地)招考办。 第十四条 经省自考办和市(地)自考办审查通过的《毕业生名册》 的管理方式: 1.市 ( 地 ) 自 考 办 打 印 的 《 毕 业 生 名 册 》 一 式 三 份 按 照 审 查 程 序 与 毕 业生考籍档案同时周转。 2.对 经 审 查 有 疑 问 的 考 生 , 由 审 查 人 在 《 毕 业 生 名 册 》 的 相 应 位 置 注 明提出疑问的理由。 3.对 《 毕 业 生 名 册 》 上 的 任 何 内 容 进 行 任 何 改 动 或 加 注 , 要 求 审 查 人 在改动或加注处单独签字。 4.审 查 人 经 审 查 毕 业 考 生 的 考 籍 档 案 , 可 以 确 定 符 合 毕 业 条 件 , 要 在 《毕业生名册》规定处签字。 第十五条 《毕业生名册》经省自考办考籍科复核无误后,送交省自 考办领导审批,经审批的《毕业生名册》为《毕业证书》验印名单(一式 三 份:省 自 考 办 、 主 考 学 校 、 市 ( 地 ) 招 考 办 各 一 份 ), 名 单 应 装 订 成 册 , 长期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 审批后的《毕业生名册》上的毕业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教育部电子注册备案。 第五章 《毕业证书》验印及颁发 第十七条 《毕业证书》验印工作在复审工作后,由省自考办统一组 织进行。 第十八条 省自考委、主考学校有关验印人员依据《毕业生名册》, 在《毕业证书》和《毕业生登记表》上验印。 第十九条 验印后的《毕业证书》和《毕业生登记表》,由市(地) 招考办负责及时向考生颁发。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参加毕业生审查的有关工作人员,要本着对国家负责、对 考生负责、对自学考试的质量和信誉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省自考委的有 关规定,严肃、认真地进行毕业生审查、接交材料、审批、验印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在毕业生审查及证书发放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徇私 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 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自考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 细 则 从 二 ○○六 年 上 半 年 自 学 考 试 毕 业 审 查 及 证 书 发 放工作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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