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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山东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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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 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 革的意见》,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和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切实 做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根据《教 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2020〕 5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的统筹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 士学位的论文,覆盖省内所有本科高校及其全部本科专业,抽检比例原则上不低 于 2%。对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上一年度抽检存在“存在问题论文”等需要重点 监测的学科专业,适当提高抽检比例。 第二章 评议要素和重点 第五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重点对论文的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 专业能力、学术规范及学术诚信等进行考察。 第六条 省教育厅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 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 年版)》 学科门类,分别制定《山东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评议要素(试行)》(见 附件)。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年度本科毕业论文抽检 工作,依托教育部的全国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抽检信息平台” ) 开展,基于抽检信息平台和学士学位授予信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检名 单。 第八条 利用抽检信息平台对抽检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结果 供专家评审参考。 第九条 每篇论文送 3 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评议要素对论文提 出评议意见。评议专家根据评议要素,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 国家标准》等要求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 格”。3 位专家中有 2 位以上(含 2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本科毕业 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3 位专家中有 1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 合格”,将再送 2 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 位复评专家中有 1 位以上(含 1 位) 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第四章 结果反馈与使用 第十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由省教育厅向有关高校反馈、抄送山东省 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的使用。 (一)抽检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二)对连续 2 年均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高 校,省教育厅予以通报,减少其招生计划,并进行质量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高校应对有关部门、学院和个人的人才培养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依据有关规 定予以追责。 (三)对连续 3 年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 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省教育厅将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招生,或建议省学 位委员会撤销其学士学位授权点。 (四)对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本科毕业论文,高校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应依法撤销已授予 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各高校应将处理结果报省教育厅,并抄送省学位委员会。 (五)抽检结果将作为本科高校分类考核、教育教学评估、一流本科专业建 设、本科专业认证、招生计划分配以及专业建设经费投入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 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将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预算,确保抽检 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建立高校申诉机制,受理高校对毕业论文评议结果的异 议,就高校申诉事项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抽检结果。各高校应建立和完善 学生申诉机制,妥善处理学生本科毕业论文申诉事项。 第十四条 各高校应按照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本科毕业论文抽检 工作,准确完整地提供毕业论文、学位授予信息等材料。所有本科毕业论文必须 通过高校的内容涉密审核。 第十五条 各高校应制定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规范,加强对本科生的写作指导 和学术诚信的培训;应建立本科毕业论文校内查重和送审制度,将工作经费列入 学校年度预算,强化监督管理,保证本科毕业论文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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