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新疆师范大学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
新疆师范大学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 基地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实 施与管理办法》《新疆师范大学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 办法》要求,围绕基地建设目标设立新疆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科 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招标、投标与评审 第二条 科研项目面向国内外大学、研究所等单位进行公开招标。招标课题经费不 得低于建设经费总数的三分之二,对外招标项目数不得低于招标项目总数的三分 之一。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必须以公开竞争为前提,遵循“择优、 平等、公正、高效”的原则,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根据基地建设规划和研究目标,于每年 3 月底之前提出年 度科学研究重点领域和科研项目指南,科研项目设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 目。基地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专家评审可采用会议或通讯 方式。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确定应遵循重要性、必要性、科学价值与社会效益原则。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投标者,必须是课题的实际负责人,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 事课题的研究,具有完成招标课题的能力。 第七条 申请和立项科研项目应符合基地学术委员会当年发布的科研项目指南的 资助范围。 第八条 投标课题必须实事求是地填写《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 地招标课题申请书》 ,论证充分,创新性明显,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 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第九条 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报送的科研项目审核批准后发放立项通知书,项目 级别按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对待。 第十条 基地主任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与课题组成员签订聘任合同。学术委员 会的决议以及聘任合同书等文件要存档,检查评估时备查。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管理 1 第十一条 基地对科研项目负有检查课题的进度与质量、监督课题经费的使用、组 织课题结题验收等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主持人每年向基地学术委员会汇报课题进 展情况,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三条 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改变或推迟计划,应征得基地学术委员会 同意,并报学校科研处备案。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研究未按年度计划完成当年研究任务的,基地视情况向学校提 出处置建议。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应于一个月内结题,填写《自治区普通高校人 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科研项目结题申请书》,并向基地和学校科研处提交结题 档案,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以及其它相关材料。逾期不按 要求提交者,取消今后申请基地科研项目的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课题组成员在科研项目资助下产生的研究成果应当标注“新疆师范大学 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XX 研究中心资助”字样。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条件: 重大项目结题验收条件: 1.发表论文并提交咨询报告 (1)在新疆师范大学认定的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 3 篇相关学术论文。 (2)提交 3 篇研究咨询报告。 2.出版著作并提交咨询报告 (1)若项目结题成果包括著作,该著作须在省部级(含)以上出版社出版。 (2)提交 3 篇研究咨询报告。 3.被自治区级(含)以上主要领导批示或厅局级部门(含)以上采纳 1 篇研 究咨询报告。 4.获得省部级(含)以上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含)以上奖励。 以上 1、2、3、4 条,只需满足其中一条即可申请结题。 重点项目结题验收条件: 1.发表论文并提交咨询报告 (1)在新疆师范大学认定的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 2 篇相关学术论文。 (2)提交 2 篇研究咨询报告。 2.出版著作并提交咨询报告 (1)若项目结题成果包括著作,该著作须在省部级(含)以上出版社出版。 (2)提交 2 篇研究咨询报告。 3.被厅局级(含)以上主要领导批示 2 篇研究咨询报告。 2 4.获得省部级(含)以上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含)以上奖励。 以上 1、2、3、4 条,只需满足其中一条即可申请结题。 一般项目结题验收条件: 1.发表论文并提交咨询报告 (1)在国内外正式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 3 篇相关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 1 篇 发表在新疆师范大学认定的核心期刊上。 (2)提交 1 篇研究咨询报告。 2.出版著作并提交咨询报告 (1)若项目结题成果包括著作,该著作须在省部级(含)以上出版社出版。 (2)提交 1 篇研究咨询报告。 3.被厅局级(含)以上主要领导批示 1 篇研究咨询报告。 4.获得省部级(含)以上优秀科研成果优秀奖(含)以上奖励。 以上 1、2、3、4 条,只需满足其中一条即可申请结题。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于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经费和学校每年划拨给基地的 配套建设经费。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新疆师范大学科 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外单位立项招标课题经费划归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代为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的各项开支均应按时在新疆师范大学计财处报账和结算。课题 结束后,课题主持人应及时做出经费决算明细表报审计处审计后在科研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新疆师范大学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