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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评定管理办法及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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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文件 沪关院教〔2016〕72 号 上海海关学院关于印发《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体现与时俱进的 办学理念,切实提高我院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上海海关学院 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 — 1 — 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 2016 年 5 月 13 日 本院:存档(2)。 2016 年 5 月 13 日印发 上海海关学院办公室 — 2 —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人才培 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 实施办法。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 有相应学术水平的我院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院本科生达到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 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 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 识和基本技能,德智体全面发展,并且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 从事科学研究(设计)工作的初步能力,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院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 改者。 (二)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 2.0 者。 — 3 —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通过所在系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 位委)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 (二)各系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系学士学位申请者 进行初审,并由系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本系学士学位申请材 料及《学士学位申请表》汇编成册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系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 见报送学位委审定。 (四)学位委对教务处上报的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 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位委对应届毕业生的学位授予每年(6 月下旬) 评定一次。学士学位不予补授,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不 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于毕业后 2 个月内 向学位委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由学生本人书面提交所在系 初审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转学位委复核。 第八条 我院少数民族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办法由 学位办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另行制订,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4 — 第四章 学士学位证书管理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 并作好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一)《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及日常管理按学院学历证书管 理办法(2008 发文 261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如有遗失可申请学院出具 学士学位证明。 (三)学士学位申请及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的有关材料按档 案管理有关规定建档登记,并移交档案室永久保存。 (四)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 窃或者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情形的,学位委应当取消其学位申请 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经学位委复核后,应当依法撤销其学位, 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或者撤销学位资格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位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原《上海海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沪关院教 〔2013〕266 号)即行废止。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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