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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教师业绩考评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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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教师业绩考评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09 年 11 月 6 日) 一、指导思想 建立与健全教师业绩考评与激励约束机制,引导教师把主要精力 投入教学和科研工作,激发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增强教师工作责任心 和质量意识,推进创新人才培养,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二、基本原则 1、 尊重规律、以人为本。 2、 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3、 激励先进,促进发展。 4、 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三、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教师业绩考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教师业绩考评。 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重点学科与人才工程办 公室、质量监督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并由主管人事的校领导担任组 长。 2、各学院(部)成立教师业绩考评工作组,负责对学院(部) 教师业绩进行考核。成员由 7~10 名学院(部)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组 成,并由学院院长、书记任组长。 四、考评内容 教师业绩考评是对教师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 1 平台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评,教师业绩绩点值是由以下三个方面组成: 1、教师教学业绩绩点(参见长沙理工大学教师教学业绩评价体 系及计算办法) ; 2、教师科研业绩绩点(参见长沙理工大学教师科研业绩评价体 系及计算办法) ; 4、教师学科建(研究生教育)设平台个人业绩绩点(参见长沙 理工大学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平台个人业绩评价办法); 五、等级确定 教师业绩考评实行等级制,分 A、B、C、D、E 四个等级。A 和 B 的比例控制在 40%以内,其中 A 的比例不超过 15%。 六、结论使用 考评结论作为教师职称评定、评优、岗位聘任、人才工程选拔、 薪酬发放等重要依据。 七、考核程序 1.教师自评:教师根据本人各业绩绩点计算办法计算出各分项和 总绩点值,并填写《长沙理工大学教师业绩考评登记表》,并交所在 学院(部)。 2.学(院)部评议:学院(部)教师业绩考评工作小组对教师自 评各进行审核,并赋予等级。 3.学院公示:学院将对教师业绩考评结果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 教师如有异议,可向学院(部)考核工作组提出复议申请。学院(部) 考核工作组在接到申请后的一周内,进行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教师 2 如对学院(部)的复议意见仍有异议,也可向学校教师业绩考评领导 小组提出申诉。 5.上报学校。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最后确定的教师教学工作业绩 考核结果上报学校。 八、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施行。 九、本办法归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重点学科与 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3 长沙理工大学 教师教学业绩评价体系及计算办法 (2009 年 12 月 4 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切实落实高校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突出教师教学工 作业绩在教师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奖惩中的重要性,使我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规范化、 制度化、科学化,特制订本文件。 第二条 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旨在从体制、机制上建立与健全教学评价与激 励约束体系,切实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激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增强教师教学 工作责任心和质量意识,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重在激励的原则, 坚持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原则。 第四条 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分层次进行,对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不同层 次的教师按不同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对全职在学校管理岗位工作并具有教师职称系列的双肩 挑教师在考核教学工作量时予以合理折算。 第五章 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要重点突出教师教学效果的评价,建立和完善多形 式的教学效果的评价制度,尤其是学生评教制度,把学生评教作为教师教学效果评价的重要 依据之一。在教师工作业绩考核中,实行教学效果的优先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包括教师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两大部分。 1.教学工作。教学工作的主体是指学校全日制本科、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 类教育教学活动。对教学工作的考核包括教学工作量和教学效果(即量和质)两个方面。教 学工作量是指由学校安排的教师承担的理论课程教学和实践环节教学的工作量;教学效果指 对教师在承担课程、实践性教学等方面的质量评价。 2.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主要包括教师承担的教学研究改革项目、教学建设项目(含 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教学基地建设等)、教学 研究论文论著(教材)、教学改革与研究的奖励、指导学生获奖情况及教师在教书育人方面 获得的奖励等。 4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绩点考核制。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绩点(J)由教学 第七条 工作绩点[含本科教学工作绩点(J1)、研究生教学工作绩点(J2)]和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绩点 (J3)组成。 J   教师实际教学工作绩点(J 1  J 2 )  80 全校教师人平教学工作绩点(J 1  J 2) 教师实际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绩点(J 3)  20 全校教师人均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绩点(J 3) 2.根据当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绩点计算结果,按绩点数的多少按职称层次进行排序, 并根据绩点数的多少评定等级,等级数分为 A、B、C、D 和 E 五个等级。其中,A 级比例 不超过当年度(学年)学校参加同层次考核教师人数的 20%,B 级比例不得超过 40%;C 级、D 级和 E 级也都应有一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学校根据当年度(学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学年)对在编的具有教师职称系列的教师进行一次年度(学 年)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考核结论作为教师评优、岗位聘任、职称评定、津贴和奖金发放 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是学校教师年度(学年)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成 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方案和考核办法, 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学院(部)应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 结合本学院(部)实际情况,制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文件适用于我校在编的具有教师职称系列的教师,在册的外聘教师可参照执 行。本文件中的教学工作主要指我校全日制指本科、研究生和留学生教学。 第十一条 对于合作完成的教学工作业绩,用排位系数来度量各成员的贡献率。 1.对我校教学人员与外单位人员共同完成的教学工作业绩,按以下公式计算排位系数: 单位排位系数 P1  1 1 P  ,人员排位系数 。 2 2m1 2n1 其中,m 为我校的位次,n 为完成人员位次。在计算我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教学业绩 时,均应乘以排位系数 K1 和 K2。 2.对我校教学团队人员共同完成的教学工作业绩,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人员排位 系数: 5 (1)人员排位系数 P2  1 。 2n (2)由项目(或成果)负责人提出人员排位系数方案(全体成员的排位系数之和应等 于 1),由团队全体成员签名认可。 第二章 教学工作绩点计算(J1+ J2)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课教学和实践环节的教学工作。理论课教 学包括备课、讲课、批改作业、答疑、出卷、监考、阅卷、试卷分析,以及教学文档建设等 完整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内容包括实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 文)、学年论文、研究生论文指导等,以及纳入教学计划的军训、社会调查、科技制作、学 科竞赛活动等。 1.本科教学工作绩点(J1)计算 (1)课程教学工作绩点计算 课程教学绩点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分/42×学生人数×教学质量系数) 注:①168/4=42 为本科生年均修读学分。 ② 教学质量测评系数根据教学工作考核的结果确定,优秀:教学质量系数=1.2; 良好:教学质量系数=1.1;合格:教学质量系数=1.0;不合格:教学质量系数=0。对未测评 的课程,其教学质量系数取 1.0。(下同) (2)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教学工作绩点计算 集中实践环节(实习、实训、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学年论文等)教 学工作绩点计算公式为: ∑(集中实践环节学分/42×学生人数×教学质量系数) 2.研究生教学工作绩点(J2)计算 研究生教学工作包括硕士研究生教学工作和博士研究生教学工作。三年制硕士研究生, 前一年为课程学习阶段,后二年为论文研究阶段。博士研究生,公共课程的教学工作绩点与 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绩点计算方法相同,论文研究阶段教学绩点按标准学制计算。 6 (1) 研究生课程教学绩点计算公式为: 1.5×∑(课程学分/32×学生人数×教学质量系数) (2)指导硕士研究生论文,每年的教学绩点计算公式为: 1.5×学生人数×教学质量系数. (3)指导博士研究生论文,每年的教学绩点计算公式为: 2×学生人数×教学质量系数。 3.各层次留学生教学工作绩点计算方法为相应层次教学工作绩点计算值×1.5。 第三章 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绩点计算(J3) 第十三条 教学改革项目是指正式立项的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课题。 1.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课题分为 A 级(国家级)、B 级(省部级)和 C 级(市厅级)、D(校级) 四类。 A 级(国家级):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 B 级(省部级):湖南省高校教学改革立项项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项目、全国高学校教 学研究中心项目、教育部司局项目,以及其他部委教学研究项目、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项 目等; C 级(市厅级):厅级单位项目、教育厅其他处室项目、省级高等教育学会项目、省级教 育研究中心项目等。 D 级(校级):校内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 2.教学改革项目绩点计算办法 教学改革项目绩点以当年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为准计算一次,项目经费绩点以当年 实际到校经费为准计算一次,由我校转出的经费不计算绩点。其计算办法为: 基本点+120 点/万元×经费数(万元)。 7 其中基本点为:A 级项目每项 1000 点;B 级项目每项 500 点;C 级项目每项 200 点;D 级重点项目每项 100 点,一般项目每项 80 点。立项和验收各计 50%。 第十四条 教学建设项目是指正式立项的教学建设项目(其中包括各级质量工程项 目,专业建设项目,课程建设项目,实验实验室建设项目,实习基地建设项目,教学基本文 件建设项目)。 1.教学建设项目分为 A 级(国家级)、B 级(省部级)、C(校级)三类。 A 级(国家级):教育部批准的教学建设项目; B 级(省部级):湖南省教育厅批准的教学建设项目; C 级(校级):校内立项的教学建设项目。 2.教学建设项目绩点计算办法 教学建设项目绩点以当年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为准计算一次,项目经费绩点以当年 实际到校经费(或学校批准的经费)为准计算一次,由我校转出的经费不计算绩点。其计算 办法为: 基本点+120 点/万元×经费数。 其中基本点为:A 级项目每项 3000 点;B 级项目每项 1000 点;C 级项目中,专业建设、 课程建设、实习(践)基地建设类项目,每项 500 点,制定专业教学计划每项 200 点,制定 课程教学大纲每项 50 点。立项和验收各计 50%。 第十五条 教学成果是指我校教师编写出版的教材、指导全国性和全省性学生竞赛(比赛) 取得规定奖励等级以及指导优秀学位论文获奖等。 1.教材分为 A 级(国家级规划教材)、B 级(省部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推荐教材)和 C 级(其他教材)三类。 教材的绩点为:基本点×Z×L。 其中,A 级的基本点为 1000 点/部,B 级的基本点为 800 点/部,C 级的基本点为 400 点 /部。Z 为教材字数系数:字数≤20 万字为 0.6,20 万字<字数≤40 万字为 1.0,40 万字<字 数≤60 万字为 1.2,字数>60 万字为 1.6。L 为教材类型系数:普通教材系数为 1.0,辅导教 材(含学习指导书、习题集等)为 0.6。 8 2.竞赛(比赛)是指体育、艺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英语竞赛等经学校主管部门认可 的全国或全省性比赛(竞赛),学生代表(队)获以下规定奖励等级后,可为其指导教师计算绩 点: A 级(国家级):一等奖(或金奖或第一名)1000 点,二等奖 600 点(或银奖或第二名),三 等奖(或铜奖或第三名)300 点; B 级(省部级):一等奖(或金奖或第一名)500 点,二等奖(或银奖或第二名)200 点,三 等奖(或铜奖或第三名)100 点。 (四)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全国或全省优秀学位论文评选中获奖,可获得绩点: A 级(优秀博士论文):全国优秀博士论文 3000 点,全省优秀博士论文 800 点; B 级(优秀硕士论文):全省优秀硕士论文 200 点; C 级(优秀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100 点。 第十六条 教学奖励是指由国家各级政府部门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和教材奖。所有获奖成 果的名称、人员组成及位次均以授奖部门正式颁发的奖励证书为准。同一成果先后获得校级、 省级、国家级奖励,按最高级别予以计算绩点,不重复计算。 1.教学成果奖所得绩点计算办法 A 级(国家级)绩点标准为:特等奖 10000 点,一等奖 5000 点,二等奖 3000 点; B 级(省部级)绩点标准为:一等奖 2000 点,二等奖 1000 点,三等奖 600 点。 C 级(校级)绩点标准为:一等奖 500 点,二等奖 300 点,三等奖 150 点。 2.教材奖所得绩点计算办法 A 级(国家级)绩点标准为: 3000 点; B 级(省部级)绩点标准为: 1000 点; C 级(校级)绩点标准为:300 点。 3.教学优秀奖计算办法 A 级(省部级)绩点标准为: 一等奖 800 点,二等奖 400 点,三等奖 100 点; 9 B 级(校级)绩点标准为: 100 点; 第十七条 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工作(以学院(部)批准文件为 准,且指导教师与被指导教师应该签订青年教师指导责任书),时间以一年为限,指导任务 完成后,给指导教师计 200 点绩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实际教学业绩考核过程中出现本文件未做规定的,学校将邀请有关专家论证 后报校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申报教学业绩,由项目承担人或成果完成人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相应附件(立 项批准书、合同书、计划书、论文、获奖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属部门负责计 算、审核、上报。教师承担本科教学的教学工作绩点由教务处负责复核,教师承担研究生教 学的教学工作绩点由研究处负责复核。 第二十条 本文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长沙理工大学教学业绩评价简表 附表: 类 1. 教 学 工 作 ( 占 80% ) 本科生教 学工作绩 点: 研究生教 学工作绩 点: 留学生教 学工作绩 点 2 教 学 改 革 教学研究 项目 长沙理工大学教学业绩评价简表 别 绩 点(点) 备 注 课程教学 ∑(课程学分/42×学生人数×教学质量系数) 集中实践教学 ∑(实践环节学分/42×学生人数×教学质量系数) 课程教学 1.5×∑(课程学分/32×学生人数×教学质量系数) 指导硕士论文 ∑[1.5×指导研究生人数×教学质量系数] 指导博士论文 ∑[(2×指导研究生人数×教学质量系数] 各层次留学生教学工作绩点计算方法为相应层次教学工作绩点计算值×1.5 A 级(国家级) 1000+120/万元×经费 数 B 级(省部级) 500+120/万元×经费数 C 级(市厅级) 200+120/万元×经费数 D 级(校级) 重点项目 100; 一般项目 80 10 立项和验收各计 50%。 与 A 级(国家级) 3000+120/万元×经费 数 研 B 级(省部级) 1000+120/万元×经费 数 究 专业建设、课程建设、 实习(践)基地建设类 项目,每项 500 点; 教学建设 项目 C 级(校级) ( 占 立项和验收各计 50%。 制定专业教学计划每项 200 点; 20% 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每项 50 点 ) A 级(国家级规 划教材) 教材 B 级(省部级教 育主管部门或行 业教学指导委员 会推荐教材) 1000×Z×L ①教材字数系数 Z 的确定:字数 ≤20 万字,Z=0.6;20 万字<字 数≤40 万字,Z=1.0;40 万字< 字数≤60 万字,Z=1.2;字数>60 万字, Z=1.6。 800×Z×L ②教材类别系数 L 的确定:普通 教材,L=1.0;辅导教材(含学 习指导书、习题集等),L=0.6。 C 级(其他教材) 400×Z×L 一等奖 1000; A 级(国家级) 二等奖 600; 三等奖 300 竞赛(比 赛)指导 一等奖 500; B 级(省部级) 二等奖 200; 三等奖 100 优秀学位 论文指导 A 级(优秀博士 论文) 全国优秀博士论文 3000; 省级优秀博士论文 800 B 级(优秀硕士 论文) 全省优秀硕士论文 200 C 级(优秀本科 毕业设计(论 文)) 校级 100 特等奖 10000; A 级(国家级) 一等奖 5000; 二等奖 3000 教学成果 奖 一等奖 2000; B 级(省部级) 二等奖 1000; 三等奖 600 11 一等奖 500; C 级(校级) 二等奖 300; 三等奖 150 教材奖 A 级(国家级) 3000 B 级(省部级) 1000 C 级(校级) 300 一等奖 800; 教学优秀 奖 指导青年 教师 省部级 二等奖 400; 三等奖 100 校级 100 指导教师计 200 12 长沙理工大学科研绩点计算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教师科研工作的质量评价体制,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教师科研绩点计算原则是:鼓励争取高层次科研项目、 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获得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全面衡量教师在 科技创新、科技服务、成果产出等多方面的工作。 教师科研绩点计算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绩点(K1)、科研 第三条 成果奖励绩点(K2)、论文(专著)绩点(K3)、知识产权绩点(K4)等四 个部分,教师个人科研绩点计算公式为: K 其中, PN  Mx Kx K 1  0.2 K 2  0.4 K 3  K 4  0.4   P1 P2 P3 ( Mx为学校科研各类绩点单项总量; Kx 为学校科研各类单 项参与绩点分配的人数, x =1、2、3、4)。 第四条 教师科研绩点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科研项目绩点(K1) 1-1:各类科研项目绩点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7 项 目 类 别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国家 973 计划项目(进校经费≥1500 万元)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 863 计划课题 (进校经费≥1000 万元)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国家 973 计划项目(进校经费<1500 万元) 13 项目绩点 M1 3000 1600 12 13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 863 计划课题 (300 万元≤进校经费<1000 万元)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社会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不包括在面 上项目基础上申请的国际合作项目) 国防重点预研项目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 863 计划课题 (进校经费<300 万元)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 14 省部级重大专项 15 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8 9 10 11 16 17 18 19 800 400 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省部级自科基金、社科基金项目 (不包括联合基金项目) 省部级重点项目(含交通运输部西部项目) 地厅级科技局重大专项 其它纵向项目、横向和技术服务项目 200 1 个绩点/1 万元 1-2:计算说明 (1) 、教师个人绩点: K1= M1 . P N1 M1 —— 项目绩点; N1 —— 项目合同书中我校的排名,仅 1-8 项允许 N≥2,且必须满足:工 科项目进校经费≥20 万元,理科项目≥10 万元,社科项目≥5 万元。 1 P---- 个人排名系数,P = n 2 n——教师个人在项目中的排名。我校主持的项目,课题组成员排序由课 题组拿出方案,经课题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报学校;我校参与由校 外人员主持的项目,个人排名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P 的取值 学 校 排 个 总 K N1≥2 N1=1 人 (限 1~8 类) 排 人 数 名 名 值 课题组总人数为 1 人 第一 1 14 第二 第三 课题组总人数为 2 人 0.7 0.3 课题组总人数为 3 人 0.6 0.25 1 n 2 0.15 1 课题组总人数≥4 人 n 2 (2) 、序号 12-18 类项目绩点可按 19 类方法计算。 (3) 、序号 19 类项目按项目进校经费分别计算(外拨经费除外)。 (4) 、各类项目绩点数可一次性计算,也可按项目合同约定的研究起止时间分配 到各年度。 二、科研成果奖励绩点(K2) 2-1: 各类科研成果绩点标准 序号 1 2 奖 励 类 别 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绩点 M2 特等奖 6000 一等奖 3000 二等奖 1600 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 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 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3 奖励等级 三等奖 省部级科技奖(包括国家科技部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 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800 一等奖 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奖(五年一届) 省部级科技奖(包括国家科技部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 立的科学技术奖) 4 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二等奖 400 三等奖 200 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奖(五年一届) 5 省部级科技奖(包括国家科技部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 立的科学技术奖) 15 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6 全国美术作品展览(五年一届)、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单 项美术展;文化部、教育部等部委主办的全国综合性美术 展;世界包装组织(WPO)主办的设计展、中国美协各艺 二等奖以上 术委员会主办的全国单项美术展;全国性设计艺术展(如 “中国之星” ) 全国美术作品展览(五年一届)、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单 项美术展;文化部、教育部等部委主办的全国综合性美术 展;世界包装组织(WPO)主办的设计展、中国美协各艺 三等奖以上 术委员会主办的全国单项美术展;全国性设计艺术展(如 “中国之星” ) 艺术作品被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博物馆、人民大会堂、 毛主席纪念堂等著名场馆收藏(非商业行为) 参展 2-2:计算说明: (1) 、教师个人绩点: K2= M2 .P N2 M2—— 成果绩点; N2—— 获奖证书中我校的排名; P——个人排名系数; n——获奖证书中教师个人排名; P 的取值 学 校 排 个 总 K N2=1 人 N2≥2 排 人 数 名 名 值 第一 第二 获奖总人数为 1 人 1 获奖总人数为 2 人 0.7 0.3 获奖总人数为 3 人 0.6 0.25 1 获奖总人数≥4 人 n 2 16 第三 1 0.15 n 2 100 (2) 、按规定,奖励证书上不标注完成单位排名,仅标注个人所属单位的(如: 国家技术发明奖) ,N 取个人最高排位; (3) 、按规定,奖励证书上允许标注完成单位而未标注我校为完成单位之一的, 无论奖励证书中是否有我校人员获奖,均不计算项目绩点; (4) 、省部级特等奖等同一等奖与计算绩点; (5) 、 同一项目获奖后若再次获得高一级奖励,可重复计算绩点;若再次获得 同(低)一级奖励的,不再计算绩点。 三、论文(专著)绩点(K3) 3-1: 发表、收录(转载)学术论文、出版著作绩点标准 序号 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名或类型 绩点 M3 1. 《SCIENCE》 、 《NATURE》 2000/篇 2. 《中国社会科学》 500/篇 3. 中文权威期刊(以学校发布的目录为准)上发表的论文 30/篇 CSCD、CSSCI 核心库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参见中国科学院国家 4. 科学图书馆、 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中心公布的来源期刊目录, 以统计时最新目录为准),不包括增刊和电子版。 20/篇 5. 《美术研究》 、 《装饰》 、 《艺术与设计》 、 《书法》 。 6. 学术专著(以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准) 150/部 7. 专业技术书籍 80/部 8. 《SCI》 、 《SSCI》 、 《A&HCI》收录的国外外文期刊论文 80/篇 9. 《EI》收录的国外外文期刊论文 60/篇 10. 11. 《SCI》 、 《SSCI》 、 《A&HCI》收录的国内期刊论文(包括外文 版) 《EI》收录的国内期刊论文(包括外文版) 、 《新华文摘》全文 转载的论文 40/篇 20/篇 《SCI》 、 《SSCI》 、 《A&HCI》 、 《EI》收录的会议论文 12. “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 《新华文摘》观点摘录 的论文 17 10/篇 3-2:计算说明: (1)、论文绩点只计算给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第一作者;校内研究生在读 期间发表(收录)的论文,绩点均计算给导师;我校在外校读博士、 硕士生期间以攻读学位的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 且以第一作者发表(收录)的学术论文,绩点折半计算。学术专著、 专业技术书籍仅计算我校人员为第一作者的著作,属多人合著的由第 一作者提出分配方案,我校其他参著人员(以著作中有明确标注的作 者为准)签字确认后报学校。 (2)、收录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 四、知识产权绩点(K4) 4-1:知识产权(专利)绩点标准 序号 类 别 绩点数 M4 1 发明专利 500/项 2 软件著作权登记 200/项 实用新型 3 100/项 外观设计 4-2:计算说明: 教师个人绩点:K4= M4 .P N4 M4 —— 知识产权(专利)绩点; N4 —— 授权证书上我校的排名; P —— 个人排名系数 n —— 授权证书上教师个人的排名; P 的取值 18 学 校 排 个 总 K N4=1 人 名 值 第一 第二 授权总人数为 1 人 1 授权总人数为 2 人 0.7 0.3 授权总人数为 3 人 0.6 0.25 第三 1 0.15 n 2 1 授权总人数≥4 人 第五条 N4≥2 排 人 数 名 n 2 科研绩点按照个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上报、学校科研 绩点工作领导小组复核的程序进行,教师在学校发布科研绩点计算通 申报知后,应该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报表和相关左证材料(立项批准 书或立项合同、论文复印件、著作版权页和目录等材料复印件、获奖 证书、专利证书等),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核上报。 第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 长沙理工大学平台建设 个人业绩量化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校院两级管理,加大二级学院分配自主权,提高各二级学院 科研、教学人员对学科平台建设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快我校学科平台建设,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平台建设工作包括两类平台。第一类平台包括重点学科 建设平台、研究生教育平台、高水平拔尖人才促进学科建设平台;第二类平台包 括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基地(创新团队)。本办法量化评价的对象为在 学校平台建设工作中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个人,包括参与平台的申报(包括申报材 料的撰写) 、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估的人员。 第三条 第一类平台绩点(全校重点学科建设平台绩点 K+研究生教育平台绩 点 Y+高水平拔尖人才促进学科建设平台绩点 R)和第二类平台绩点(重点实验室 (工程中心等)建设平台绩点 S+研究基地(创新团队)建设平台绩点 J)所占份 额分别为 60(内部分配依次为 30、20、10)、40(内部分配依次为 30、10) 。各 类平台每年度可获绩点由相关职能部门下达。 第四条 量化评价坚持客观、公正、民主、科学原则,坚持重在激励的原则, 坚持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校研究生教育平台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平台建设教师个人业绩考核实行整体评价,个人绩点按两大类平台 计算之和组成。个人平台建设绩点 X 算法如下: X k  30 y  20 r 10 s  30 j 10  M1 M2 其中 M1 、 M 2 分别表示全校教师人均第一、第二类平台建设工作绩点, k、y、r 表示第一大类相应平台个人分配绩点, s、j 表示第二大类相应平台个 人分配绩点。 第二章 重点学科建设平台业绩量化评价 20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平台个人业绩量化评价范围包括重点学科点的增列、 年度考核和验收,各项绩点见表 1。 表1 重点学科建设平台各项绩点 建设项目 重点学科类别 增列 A1 年度考核 A2 验收 A3 整理材料 A4 国家重点学科 6000 1000 4000 600 省部级重点学科 2000 400 1000 200 校级重点学科 400 100 200 100 上表中,A1 是对于申报成功的重点学科,按照申报书中的人员排序情况,可 计算到各申报人员的绩点; A2、A3 重点学科点参加年度考核、收所得的基本绩点,若年度考核、验收结 果为不合格,则 A2、A3 项绩点为 0; A4 是若重点学科申报不成功,由申报书中排名第一的人员掌握,经排名前三 位的人员签名认可,分配给申报材料撰写、整理人员的绩点。 同一学科批准为多级重点建设学科,按就高原则计算学科绩点。 第七条 对新增重点学科申报书中所列各人员应得绩点 k1可按如下方式计 算: k1  1 A1 2n 其中 n 为各人员在重点学科申报书中的排名位次,根据新增重点学科类别不 同,其取值范围见表 2。 表 2 n 的取值范围 新增重点学科类别 n 的取值范围 国家重点学科 1-9 省(部)重点学科 1-7 校重点学科 1-5 排名位次按如下方法确定:假设重点学科申报书中列有三个研究方向,每个 方向列有三名人员,则 第一方向的第一带头人排名第一,第二方向的第一带头人排名第二,第三方 向的第一带头人排名第三;第一方向的第二人排名第四,第二方向的第二人排名 第五,第三方向的第二人排名第六,依次类推,确定人员位次。 第八条 重点学科点建设管理业绩除计算基本绩点 A2、A3 外,还计算级别 21 绩点(学校职能部门给出年度考核结果,各级重点学科建设批准单位给出验收结 果),总绩点=A2+年度考核级别绩点或总绩点=A3+验收级别绩点,级别绩点见下 表 3。对于验收结果不按优、良、合格三级划分的,按相应级别计算级别绩点。 表 3 重点学科建设平台验收级别绩点 级别绩点 重点学科类别 考核类别 优 良 合格 验收 2000 500 0 年度考核 1000 250 0 验收 400 200 0 年度考核 200 100 0 验收 200 100 0 年度考核 100 50 0 国家重点学科 省(部)重点学科 校重点学科 第九条 对于参加评估的各重点学科点中的各人员应得绩点 k2 可用以下公 式计算。 k2  1  总绩点 2n 式中, n 为各人员在学位点申报书中的排名位次,根据被评估学位点类别不 同,其取值范围见表 4。 表4 第十条 n 的取值范围 重点学科类别 n 的取值范围 国家重点学科 1-9 省(部)重点学科 1-7 校重点学科 1-5 全校重点学科建设平台总绩点由全年各种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绩点 之和组成。 第十一条 个人重点学科建设平台总绩点 k 由各单个建设项目分配绩点之和 组成,其中学科秘书个人绩点分配不得低于本学科绩点的 5%。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平台绩点计算办法由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工程办 负责解释。 22 第三章 研究生教育平台业绩量化评价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点个人业绩量化评价范围包括学 位点的增列和评估(或验收)。各级博、硕士学位授权点增列、评估(或验收) 绩点如表 5 所示。 表 5 博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点增列、评估(或验收)总绩点 建设项目 增列、评估(或验收) 学位点类别 (增列)C1 评估(或验收)C2 整理材料 C3 一级学科博士点 4000 2000 800 二级学科博士点 2000 1000 400 一级学科硕士点 8000 400 400 二级学科硕士点 400 200 200 上表中,C1 是对于申报成功的学位点,按照申报书中的人员排序情况,可计 算到各申报人员的绩点; C2 学位点参加评估(或验收)所得的基本绩点,若评估(或验收)结果为不 合格,则 C2 为 0; C3 是若学位点申报不成功,由申报书中排名第一的人员掌握,经排名前三位 的人员签名认可,分配给申报材料撰写、整理人员的绩点。 第十四条 对于获准增列为学位点的一级学科,其下设的二级学科同时被下 文增列为学位点的情况,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学位点同时计算绩点。 第十五条 对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的申报书中所列各人员应 得绩点 y1 可按如下方式计算: y1  1 C1 2n 其中 n 为各人员在学位点申报书中的排名位次,根据新增学位点类别不同, 其取值范围见表 6。 表6 n 的取值范围 新增学位点类别 n 的取值范围 一级学科博士点 1-9 二级学科博士点 1-7 23 一级学科硕士点 1-7 二级学科硕士点 1-5 排名位次按如下方法确定:假设学位点申报书中列有三个研究方向,每个方 向列有三名人员,则 第一方向的第一带头人排名第一,第二方向的第一带头人排名第二,第三方 向的第一带头人排名第三;第一方向的第二人排名第四,第二方向的第二人排名 第五,第三方向的第二人排名第六,依次类推,确定人员位次。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或验收)除计算绩点 C2 外,还计算级别绩点。总绩点=C2+级别绩点,级别绩点计算方法见表 7。 表 7 博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级别绩点计算方法 级别绩点 学位点类别 优 良 合格 一级学科博士点 1000 500 0 二级学科博士点 500 250 0 一级学科硕士点 300 150 0 二级学科硕士点 150 75 0 对于评估结果不按优、良、合格三级划分的,按相应级别计算级别绩点。 第十七条 对于参加评估的各学位点中的各人员应得绩点 y2 可用以下公式 计算。 y2  1  (C 2  级别绩点) 2n 式中, n 为各人员在学位点申报书中的排名位次,根据被评估学位点类别不 同,其取值范围见表 8。 表8 第十八条 n 的取值范围 新增学位点类别 n 的取值范围 一级学科博士点 1-9 二级学科博士点 1-7 一级学科硕士点 1-7 二级学科硕士点 1-5 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平台个人业绩量化评价范围为培养类别和 工程硕士培养领域的增列。 第十九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平台增列计算基本绩点 C 4,计算方法见表 9。 24 表9 第二十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平台增列绩点计算方法 增列类别 绩点( C 4) 培养类别 1200 工程硕士培养领域 600 我校参加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平台申报的各人员应得绩点 y3可 用以下公式计算: y3  1 C4 2n 式中, n 为我校各人员排名位次,取值范围为 1-5。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个人业绩量化评价范围包括研究生培养 创新基地的增列和评估(或验收)。 各级研究生创新基地增列、评估(或验收)绩点如表 10 所示。 表 10 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增列、评估(或验收)绩点计算方法 建设项目 增列、评估(或验收) 研究生创新基地级别 增列 C5 评估(或验收)C6 国家级 1500 1000 教育部 750 500 省级 300 200 上表中,C5 是对于申报成功的研究生创新基地,按照申报书中的人员排序 情况,可计算到各申报人员的绩点; C6 是研究生创新基地参加评估(或验收)应得的基本绩点,若评估(或验 收)结果为不合格,则 C6 为 0; 第二十二条 我校参与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申报成功的人员的绩点 y4 可用 以下公式计算。 y4  1 C5 2n 式中, n 为我校各人员排名位次,取值范围为:国家级为 1-7,省部级为 1-5。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的评估(或验收)除计算绩点 C6 外,同 25 时计算级别绩点。总绩点=C6+级别绩点,级别绩点见表 11。 表 11 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评估(或验收)级别绩点 级别绩点 学位点类别 优 良 合格 国家级 800 400 0 教育部 400 200 0 省级 200 100 0 对于评估(或验收)结果不按优、良、合格三级划分的,按相应级别计算级 别绩点。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参加评估的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中的各人员应得绩点 y5 可用如下公式计算: y5  1 (C 6  级别绩点) 2n 式中, n 为我校各人员排名位次,取值范围为:国家级为 1-7,省部级为 1-5。 第二十五条 全校研究生教育平台总绩点由本年度所有研究生教育平台的 各种绩点之和组成。 第二十六条 同一研究生教育平台在不同级别的建设项目中获得多级绩点 的,以就高原则计算绩点。 第二十七条 个人研究生教育建设平台总绩点 y 由以上各单个建设项目分配 绩点之和组成。 第二十八条 个人在研究生教育平台的研究生教育平台建设工作绩点计算 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高水平拔尖人才促进学科建设平台业绩量化评价 高水平拔尖人才主要指由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工程办归口管 理的各类人才。 第三十条 高水平拔尖人才促进学科建设平台评价范围包括年度考核和任 期末验收,具体绩点见表 12。 表 12 高水平拔尖人才促进学科建设平台绩点 26 建设项目 人才类别 第三十一条 年度考核 E1 任期验收 E2 湖湘学者 400 1000 一般特聘教授 100 200 本平台绩点由高水平拔尖人才根据团队成员实际贡献大小分 配,高水平拔尖人才不参与分配,其中学科助手分配的绩点不低于 30%。 第三十二条 全校高水平拔尖人才促进学科建设平台总绩点由本年度所有 高水平拔尖人才促进学科建设平台的各种绩点之和组成。 第三十三条 高水平拔尖人才促进学科建设平台绩点算法由重点学科建设 与人才工程办负责解释。 第五章 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平台建设业绩量化评价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类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研究基地(创新团 队等)两类,评价范围包括平台的增列、年度考核、验收(或评估),具体见表 13。 表 13 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平台绩点 建设项目 平台级别 平台类别 增列 F1 年度考核 F2 验收 F3 整理材料 F4 重点实验室 6000 1000 4000 600 研究基地 3000 500 4000 300 重点实验室 2000 400 1000 200 研究基地 1000 200 500 100 重点实验室 400 100 200 100 研究基地 200 50 100 50 国家级 教育部级 其他省部级 上表中 F2、F3 为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研究基地(创新团队)平台 参加由相应建设平台批准部门进行年度考核、验收(或评估)的基本绩点。若考 核或验收的结果为不合格,则相应基本绩点为 0; F4 是若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研究基地(创新团队)建设平台申报不 成功,由申报书中排名第一的人员掌握,经排名前三位的人员签名认可,分配给 申报材料撰写、整理人员的绩点。 27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其他各类平台分类明细及等级见表 14。 表 14 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其他各类平台明细及等级分类 平台等级 国家级 教育部 其他省部级 平台名称 批准单位 国家重点实验室 科技部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科技部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发改委 国家工程实验室 国家发改委 国家自然科学创新研究群体 国家自科基金委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教育部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教育部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教育部 教育部创新团队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行业重点实验室 交通运输部 **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省科技厅 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湖南省科技厅 湖南省自然科学创新研究群体 湖南省科技厅 湖南省工程实验室 湖南省发改委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湖南省社科规划办 **湖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高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湖南省教育厅 注:以上标**为我校目前已具备的平台 第三十六条 对新增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平台申报书中所列各人员应得 绩点 s1 可按如下方式计算: s1  1 F1 2n 研究基地(创新团队)平台申报书中所列各人员应得绩点 j1 可按如下方式计 算: 28 j1  1 F1 2n 其中 n 为各人员在平台申报书中的排名位次,根据新增平台等级不同,其取 值范围见表 15。 表 15 n 的取值范围 新增平台等级 n 的取值范围 国家级 1-9 教育部级 1-7 其他省部级 1-5 排名位次按如下方法确定:假设重点实验室申报书中列有三个研究方向,每 个方向列有三名人员,则 第一方向的第一带头人排名第一,第二方向的第一带头人排名第二,第三方 向的第一带头人排名第三;第一方向的第二人排名第四,第二方向的第二人排名 第五,第三方向的第二人排名第六,依次类推,确定人员位次。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研究基地(创新团队)等各类平台 建设管理除计算基本绩点 F2 或 F3 外,还计算级别绩点(级别绩点根据各批准单 位的考核或评估结果给出),总绩点=F2+级别绩点或总绩点=F3+级别绩点,对于 验收(或评估)结果合格以上的给予适当级别绩点,具体绩点见表 16。 表 16 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等平台验收(或评估)级别绩点 级别绩点 平台等级 平台类别 优 良 合格 重点实验室 2000 500 0 研究基地 1000 250 0 重点实验室 400 100 0 研究基地 200 50 0 重点实验室 100 50 0 研究基地 50 25 0 国家级 教育部级 其他省部级 对于验收结果不按优、良、合格三级划分的,按相应级别计算级别绩点。 第三十八条 对于参加评估的重点实验室类平台中的个人绩点 s2 可用以下 公式计算。 29 s2  1  (F 2(或F 3)  级别绩点) 2n 对于参加评估的研究基地类平台中的个人绩点 j 2 可用以下公式计算。 j2  1  (F 2(或F 3)  级别绩点) 2n 上式中, n 为各人员在重点实验室等其他各类平台申报书中的排名位次,根 据被评估平台类别不同,其取值范围见表 17。 表 17 n 的取值范围 第三十九条 平台等级 n 的取值范围 国家级 1-9 教育部级 1-7 其他省部级 1-5 全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平台总绩点由本年度所有重点 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研究基地(创新团队)平台的各种绩点之和组成。 第四十条 同一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平台在不同级别的建设项目中获得 多级绩点的,以就高原则计算绩点。 第四十一条 个人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研究基地(创新团队)建设 平台总绩点 s、j 由各单个建设项目分配绩点之和组成。 第四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建设平台绩点计算办法由科技处负责 解释。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附则 通过本办法计算了参与各平台建设工作的各人员的业绩绩点 后,若学校下达的总绩点仍有余额,则余额归排名第一者所有或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在实际业绩考核中出现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学校将邀请有关专 家论证后报校务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学院负责计算、审核、上报本单位人员在研究生教育平台建 设工作中的绩点,由研究生部负责复核;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平台建设 工作中的绩点,由科技处负责复核;在重点学科平台建设、高水平拔尖人才促进 30 学科建设工作中的绩点,由重点学科与人才工程办负责复核。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科技处、重点学科与 人才工程办负责解释。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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