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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留学人员创业计划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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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留学人员创业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留学工作方针,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鼓励支持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来济创业,充分发挥广大留学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 作用。根据《济南市国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引进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规划,制定本计划。 第二条 济南留学人员创业计划主要是通过对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与开发进行支持、资 助和服务,促进留学人员来济南地区创业。 第三条 济南留学人员创业计划由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称主 办单位)共同组织,由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具体组织实施,济南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人事处、国 际科技合作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主办单位设立济南留学人员创业计划专项经费。 第五条 为强化本计划的实施工作,主办单位在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立了"济南市高新 技术创业中心",作为本计划实施的示范基地。 第二章 支持、资助、投资范围及对象 第六条 申报济南留学人员创业计划的项目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并符合《济南留学 人员创业计划申报指南》的要求。创业计划重点支持在济南地区实施的电子信息、生物技术、 新材料、机电一体化、环保节能等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及其产业化项目。 第七条 本计划支持、资助、投资对象: (一)留学人员创办的独资企业、与自然人合伙创办的企业,与企业合作进行科研、开 发的项目。 (二)留学人员本人主持的科研项目及产品。 (三)以留学人员或团队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的项目。 (四)受留学人员委托的项目。 第八条 接受留学创业计划支持、资助、投资的留学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学士及以上(含学士,下同)学位并到国外进修一年以上回国人员;国外大学 及以上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现仍在国外就读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本计划称 留学人员)。 2、能独立开展工作,或有一个协作良好的创业团队;并且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科研 成果,或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科研项目;有自主知识产权者优先安排。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须按规定填写《济南留学人员创业计划申报表》,并提 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学历(位)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可以网上申报(网址: http://www.jnsti.com.cn),亦可书面直接申报(济南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人事处、国际合 作处)。必要时,通过谈话或实地考察形式对项目进行考察。 第十条 主办单位授权济南市产学研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及形式审查。 第十一条 济南留学人员创业计划项目采用专家组评审的方式,由专家组提出支持、资 助、投资意见;由主办单位审批。 评审主要参考依据如下: (一)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二)申请者的专业方向在国内外同行中的影响; (三)申请项目的作用、意义和市场前景; (四)项目是否符合济南高新技术发展重点研究领域; (五)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第四章 项目及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对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宏观跟踪管理,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 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并协助解决。 第十三条 项目支持、资助、投资经费主办单位批准后,分期拨付。一般每个项目支持、 资助、投资 10 万元,根据项目先进程度,预期效益及实施状态,经主办单位批准可追加投 资。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进度情况,第一期拨 70%,批准后一个月内完成拨款;项目完成后, 根据评估情况拨付第二期 30%。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要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可用于项目科研、试验、生产及技术人员培 训等方面。受支持、资助、投资单位和个人就投入资金使用情况要接受主办单位及审计机关 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要认真写出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及时提交经费总决算,报主办 单位。由主办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该计划确定后,由主办单位与项目承办单位(主持人)签订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十八条 济南留学人员创业计划资金实行滚动发展。对支持、资助、投资项目取得一 定效益的,主办单位按支持、资助、投资总额收取回报,回报率由双方议定,也可以做为股 权投资。支持、资助、投资形成的技术产权和股权可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在济南技术产权交易 所挂牌交易,也可由济南技术产权交易所评估后,进行转让、回购退出。 第十九条 自计划批准实施之日起,项目实施单位须每半年向主办单位书面汇报一次项 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受本计划支持、资助、投资,并对入驻"济南市高新技术创业中心"的,可同 时享受《济南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培养引进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济办发[1999]14 号文 件中)中规定的相关资助。 第二十一条 受支持、资助、投资项目因故中止的,主办单位将根据情况收回全部拨款。 如属不可抗拒的原因,经主办单位审核后,可收回余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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