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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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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交教〔2018〕24 号 关于印发《华东交通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华东交通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 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华东交通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华东交通大学 2018 年 1 月 2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华东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24 日印发 288 华东交通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和提 升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含各类实验中心)是学校教学、科研 和服务社会的重要基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 证完成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 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第二章 第四条 实验室任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 验教学任务。深入进行实验教学研究,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 量。 第五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 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提高实验技术,以保障高效率、 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六条 加大开放力度,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开发和社 会服务等活动,实现仪器设备共享。 第七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保养及维护工作,使仪 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八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实现对实验室科学、规范的管理。 289 第三章 第九条 实验室管理机构 实验室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独立建制的校级实验室由学校管理,院级实验室由学院管理。 第十条 设立实验室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 会”),分管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保卫处、 发规处、科研处、研究生院、资产管理处、计财处等部门负 责人,学院分管实验室工作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委员会下 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委员会主要职责: 1.指导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2.提出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学校批 准后组织实施; 3.提出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方案,报学校研究; 4.研究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 的方案报学校研究; 5.对实验室重大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提出相应的处理方 案报学校研究。 第十一条 教务处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归口管理部 门,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 执行、监督、检查; 2.根据学校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需求,组织制定学校年 290 度实验室项目建设计划,统筹全校实验室建设资金(含中央 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教学设备购置资金等), 形成建设方案; 3.建设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协调落实本专科教学实 验任务; 4.负责实验室数据统计与信息归档等工作; 5.负责实验室安全、环境保护等的监督工作; 6.负责组织开放实验室、双基竞赛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平台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实验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固定资产台账管理 与统计报表的报送等工作,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与绩效 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人事处负责组织制定全校实验队伍建设总 体规划方案及定编、定岗、职称评定与考核等工作。 第十六条 保卫处负责实验室安全监管、安全知识教育 与考核工作,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是院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体。各学 院应明确 1 名领导分管本学院的实验室工作。学院的主要职 责为: 1.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任务; 2.组织制定本学院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 3.负责制定本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91 4.负责组织本学院实验室人员的业务培训; 5.负责开展本学院实验室的检查、考核和评估工作; 6.负责本学院实验教学运行,督导实验教学工作; 7.负责本学院实验室信息化建设、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 8.负责本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 9.负责本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实验室设置 实验室的设置应根据学校学科发展,统筹规 划,合理布局。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 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实验室设置要坚持系统性原则,避免仅为满 足孤立课程的需求建立实验室,造成实验室功能单一,相互 割裂,无法形成体系。 原则上设置本科专业的教学学院可设 1 个教学实验中心。 各学院教学实验中心可设 1 个基础性实验室,并按每个专业 设置专业实验室。实验项目由学院确定,但不得重复设置。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等,由学院(校 级实验中心)提出论证建议,委员会提出方案,报学校审批。 292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校际、校企等多种渠道引进设备、 筹集资金共建实验室。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队伍 实验室队伍由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 验技术人员和实验管理人员组成。各类人员按职责分工,各 司其职,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须具 备相关专业背景,有中级以上职称。实验室主任由学院聘任, 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为: 1.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2.负责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 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3.制订实验室岗位职责,负责实验室人员的业务培训; 4.制订并贯彻实施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5.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定期 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实验室防火、防盗等工作,避免事故的 发生。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 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和自身实验室任务,按照学校有 关条例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固定编制和流动编 制相结合的方式。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及晋升、表彰 293 与奖励,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考核确定。 第二十七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计划,使 队伍的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保持一支素质高、人员 稳定的队伍。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 实验室安全管理是校园综合治理、平安校 园建设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要严格 遵守上级一系列有关安全、环保、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 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泄密、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 情况,开展安全、环保、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实施安全准入制,通过安全知识教 育与考核的人员方能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1.保卫处负责组织安全知识教育与考核工作; 2.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实验室的特点,开展相应的安全专 项教育与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保卫处、教务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督查工 作,每年开展不少于 2 次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校级实验中心)是实验室安全管理 的责任主体。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 原则,各实验室依据工作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分级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并制定安全防范的 应急预案。 294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附则 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办法,依据实际制定具 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等的管理 应按照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华交物资〔2012〕 276 号) 、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修订) 》 (华交物资〔2012〕 275 号) 、 《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华交校发〔2015〕 68 号)和《关于加强进口仪器设备购置管理的规定》(华交 物资〔2010〕8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实验 室工作条例》 (华交教〔1992〕66 号文)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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