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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井冈山大学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2023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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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大学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了进一步落实学校应用转型发展战略,规范我 校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工作,提升我校教职工科研成果转化积极 性,促进和保障学校所属单位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的高效有序开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修 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国发〔2016〕16 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 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落地 江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24 号)等法律和文件精 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学校所属的学院 (部)、研究中心(所)、行政部门和附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科研成果指教职工利用学校各类资源或执 行学校任务,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具有实用价值的知 识产权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指职务科研成果的 转让及应用。 — 1 —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是学校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的管 理部门,负责科研成果转化的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承担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的职责 有: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的法律法 规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决策部署; (二)制定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三)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部门、社会团体和学校有关 部门、单位的配合,协同推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 (四)负责学校可转移转化科研成果登记,建立科研成果 库,发布科研成果信息,推动科研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对接; (五)协助科研成果完成人(团队)制定科研成果转移转 化方案,组织可行性论证、评估和转移转化合同签署工作; (六)负责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专职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和人才队伍建设; (七)负责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的全过程跟踪服务,争取国 家、地方政府和社会投资的资金支持; (八)按照学校规定,组织开展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有关的 其他工作。 — 2 — 第七条 各学院(部)和相关单位应明确科研成果转移转 化工作分管领导,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开展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工 作。 第八条 为加强科研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科 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技 术转移转化工作。 第九条 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科研业绩考核指标体 系,列入相关单位年度科研基本任务考核指标,与人才工程、岗 位评聘、绩效考核、导师评定挂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条 学校利用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学院等平台,为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公司创立、创业辅导、研 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 转移转化模式与程序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持有者、完成人(团队)可由下列模 式组织实施转移转化: (一)自行转化:是指成果完成人(团队)创办企业将职 务科技成果进行生产和销售的转化形式。 (二)合作转化:是指学校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将科技 成果、技术或工艺折算成股权投资与第三方共同创办企业或向第 — 3 — 三方收取授权费授权第三方使用学校科技成果、技术或工艺的转 化形式。 (三)技术转让:是指经学校同意,将科技成果、技术或 工艺完全转让给第三方,由第三方进行转化的转化形式。 第十二条 采用自行转化方式进行转化的,由成果完成人 (团队)起草合同草案,经主管部门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后,报 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与学校正式签订转化合同进行转化。转化 合同应明确学校知识产权的受益方式,比如学校的股权比例或学 校知识产权授权年费和授权期限等。成果完成人(团队)应按合 同约定,向学校缴纳股权分红或授权年费,学校的股权分红或授 权年费收入划入学校知识产权基金,用于学校知识产权成果的培 育、维护和转化。 第十三条 采用合作转化或技术转让方式进行转化的,按 照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其合同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按《井冈山 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项目经费按进入学校 银行账户的转化收益金额计算,成果完成人为横向科研项目负责 人。 第十四条 采用自行转化方式进行转化的,在学校各类考 核评估中,按考核评估周期内向学校银行账户缴纳的股权分红和 授权费金额,视同为同等经费的横向科研项目进行认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4 —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完成人应当积极转移转化,不得将科 研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据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利益。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将职务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 通过多种方式与各种路径,积极与社会对接,推进成果转移转化 工作;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提供转化、技术推广的咨询服务和备 案、登记、报批、奖励等工作;所有的转化流程均应合法合规, 禁止不按规定程序实施转化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技术秘密,或者擅自 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转移转化的相关人员违反 与学校的协议,在离职、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学校相同的 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 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技术转移转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井冈山 大学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试行)》(井大发〔2020〕32 号)同时废止。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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