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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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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4〕71 号 省直驻济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属驻济各高等院校: 为做好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工作,根据《关于省属驻 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1 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称 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程序等按照《工伤保险条 例》、《工伤认定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 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申请时 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限不超过 30 日。 用人单位未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 可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 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三、对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认真核 实有关情况,出具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并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所 在单位印章。 对已超出用人单位申请时限、 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 申请,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可代为提交申请材料。 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形导致职工死亡的,用 人单位在职工死亡 5 日内,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应同时提 交申请人和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应同时提交工会介绍 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工伤事故调查报告(用人单位提供); (五)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 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初诊病 历、影像检查结论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除第(一)项材料外,其它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六、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提交本通知第五条规定 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 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 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初诊、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 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 《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对事故伤害进 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工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 料。 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 认定决定。 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日内,将工伤 认定结论按规定送达,具体送达方式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十、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 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本通知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 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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