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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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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2〕342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 育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 划纲要(2010-2020 年)》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 1 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 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 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 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 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 4.5 万名在读研究 生。其中,博士研究生 1 万名,硕士研究生 3.5 万名。 第二章 第四条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第六条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 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 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于每年 3 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 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2 第七条 每年 4 月 30 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 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 育部门。 每年 5 月 31 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 的学科(专业)倾斜。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 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 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第九条 评审组织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 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 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 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 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 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 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 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 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 3 等工作。 第五章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 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 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 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 1),向所在基层 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 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 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 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 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 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 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 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 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 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4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 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 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 结果在高等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 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 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中央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中央 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 政、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对 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附件 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 3) ,每年 10 月 31 日前,报财政部、 教育部备案。 第六章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高等学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高等学校应将研究生获 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 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有关 5 中央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 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 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 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 第七章 第二十条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根 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研院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附: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3.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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