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修訂現行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及採納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述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pdf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 任。 Zhou Hei Y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周黑鴨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1458) 建議修訂現行組織章程大綱及 章程細則及採納經第二次修訂及 重述的組織章程大綱及 章程細則 本 公 告 乃 周 黑 鴨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為「本 集 團」)根 據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上 市 規 則」)第 13.51(1) 條 作 出,內 容 有 關 建 議 修 訂 本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及 章 程 細 則(「大 綱 及 細 則」)。 上 市 規 則 已 經 修 訂,其 中 包 括 採 納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三 所 載 的 針 對 發 行 人(不 論 其 註 冊 成 立 地 點)的 一 套 統 一 的 核 心 的 股 東 保 障 水 平,自 二 零 二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生 效(「核 心 的 股 東 保 障 水 平」)。本 公 司 董 事 會(「董 事 會」)建 議 對 大 綱 及 細 則 進 行 若 干 修 訂,以 (i) 遵 從 核 心 的 股 東 保 障 水 平;(ii) 使 現 行 大 綱 及 細 則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的 修 訂 及 開 曼 群 島 的 適 用 法 律;(iii) 納 入 若 干 相 關 及 整 理 性 的 變 更;及 (iv) 在 認 為 適 當 之 情 況 下 更 新 及 釐 清 條 款(統 稱「建 議 修 訂」)。董 事 會 建 議 透 過 採 納 一 套 新 的 經 修 訂 及 重 述 的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及 章 程 細 則(「經 第 二 次 修 訂 及 重 述 的 大 綱 及 細 則」)進 行 建 議 修 訂,以 替 代 並 摒 除 現 行 大 綱 及 細 則。 –1– 建 議 修 訂 及 建 議 採 納 經 第 二 次 修 訂 及 重 述 的 大 綱 及 細 則 須 待 本 公 司 股 東(「股 東」)於 本 公 司 即 將 召 開 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股 東 週 年 大 會」)上 以 特 別 決 議 案 方 式 獲 批 准 後 方 告 作 實。一 份 載 有(其 中 包 括)透 過 採 納 經 第 二 次 修 訂 及 重 述 的 大 綱 及細則進行建議修訂的詳情之通函及召開股東週年大會之通告將適時向股東 刊 發。 承董事會命 周黑鴨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周富裕 香 港,二 零 二 三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為 周 富 裕 先 生、張 宇 晨 先 生 及 文 勇 先 生;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潘 攀 先 生;及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陳 錦 程 先 生、盧 衛 東 先 生 及 陳 晨 先 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