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规范】关于修订《复旦大学学术规范(试行)》和《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实施条例(试行)》的通知.pdf
通知 校通字〔2017〕2 号 总第 1391 期 关于修订《复旦大学学术规范(试行)》和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实施条例(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所、中心,各部、处,各单位: 经 2016 年 12 月 19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 的《复旦大学学术规范(试行)》和《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实施条 例(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试行) 2.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实施条例(试行) 复旦大学办公室 2017 年 1 月 9 日 - 1 - 附件 1: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促进学术繁荣和科学研究的发展, 倡导尊重学术、崇尚严谨、追求真理的良好风尚,进一步规范复 旦大学师生的学术活动,维护学术诚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参加学术活动的本校在职教职工、 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 以及代表本校,受本校委托参与学术与科研活动的研究人员。 本规范适用于上述人员独立或与他人合作署名、编写、编著、 撰写、修订、校改、翻译、译注或编辑且公开发表的各种学术成 果,其载体形式包括论文、专著、实验报告、主题演讲、有声读 物、视频、电子出版物及网络等。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要求上述第二条所指涉人员遵循学术界普遍 公认的各项学术道德准则,包括以下各项: (一)实施研究、撰写论文、实验报告或申请课题时尊重实 验数据,全面引用数据。临床研究中,应当真实报告病例、检查 结果、疗效和任何不良事件。 - 2 - (二)尊重知识产权,在学术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 明出处,不得损害被引用人的权益;引用他人尚未发表的研究思 路和结果,必须经过该人同意,并注明被引用人的名字或出处; 被引用的内容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三)学术成果(作品)的署名应与研究人员的贡献大小相 符,并符合当事人自愿原则,合作作品的署名也可按学术界惯例 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次序排列。署名者须对研究成果承担相应 的责任,若约定分担的责任不同,应在作品中以适当方式加以说 明。如为多中心临床试验,应当在文章附录中列出所有参加单位 的名称,并表示感谢。涉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研究的论文,应声 明与企业有无经济利益相关。署名作者对成果的学术规范情况负 有责任。 (四)申报、推介自己的学术成果,参与推荐、评审、论证、 鉴定他人学术成果等活动的,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 坚决抵制各种不良影响和干扰。 (五)学术、科研活动涉及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 或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或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应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 若本规范与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不一致 的,以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为准。 (六)其他学术界共同遵循的学术规范。 - 3 -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实施研究、撰写论文、实验报 告或申请课题、参加各类评选活动或申报奖项过程中故意实施的 造假、篡改、抄袭、剽窃等严重违背学术诚信的不良行为。构成 学术不端行为的动机或后果是采用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小团体 获取学术上或相关利益,明显伤害他人利益,其严重性取决于学 术违规人员的获利或伤害他人的程度。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主要 有: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1)不注明出处,故意将已发表或他人未发表的学术成果 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发表; (2)以翻译或直接改写的方式,将外文作品作为自己作品 的内容予以发表; (3)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或成果冒充为自己原创; (4)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实,使人们误将其作品视 为原创作品。 (5)故意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情节严重,造成较大不良 社会影响的属于学术不端。 (二)伪造、篡改数据、图片和文献,或捏造事实: (1)虚构、篡改实验数据、图片或结果误导审稿人和读者, 或故意舍去部分数据,造成错误结论。 (2)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成果推广、求职、履历和提 - 4 - 职申请中作虚假陈述,提供各种伪造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 引用证明等; (3)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注释; (4)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活动及对他人揭发、查处学术不 端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等。 (三)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 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 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四)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 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五)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六)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 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的; 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 5 - 第四章 学术不当行为的界定 第六条 学术不当行为是指因缺乏严谨治学态度,违反一般 学术规范,虽不属于造假、篡改、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但在学术活动中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或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七条 学术不当行为的表现主要有: (一)不当科研行为: (1)不当使用科研信息,如未经授权,将审阅稿件、项目 申请书等文件时获取的信息、他人未公开作品或研究计划等发 表、透露给第三方或为己所用; (2)不如实披露自己所发表的学术科研成果已知的瑕疵、 缺陷或副作用; (3)夸大有关学术成果的意义和作用; (4)不当使用数据; (5)违反科学规则的行为。 (二)不当的同行关系: (1)不当署名,如署名者不当获取与其在学术活动中的实 际贡献不相称的荣誉或利益,或违背所有当事人自愿或事先达成 的约定署名,或故意将对某学术活动和就科学研究工作作出实质 性贡献的人不予署名,以及利用自身的职务、地位或其他影响力 无理要求作者同意共同署名等; (2)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3)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对他人的学术成果 - 6 - 作出不客观、不准确、不公正的评价; (4)学术上不当的师生关系。 (三)非故意而导致的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 (1)同一人将内容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成果发表在两个 或多个期刊上,后发表的成果没有引用前面的成果,且没有就重 复发表做出说明即可认定为一稿二投或一稿多投。非故意而导致 一稿多投的可界定为学术不当行为; (2)不可“一稿多投”的论文主要有:以正式公开出版的 会议论文集或类似出版物形式发表的成果不可再次发表;会议纪 要,有关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未向期刊编辑部说明并获得许 可,不可再次发表;对首次发表的内容补充数据不足 50%,或没 有事先征得首次发表和再次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同意,并明显 标注首次发表内容出处的学术论文,不得在学术期刊上再次发 表;同一篇论文在内部资料上刊登后,如果没有向再次发表编辑 部充分说明并获得同意,并在再次投稿的论文中加以说明,不可 以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必要时,还需获得首次发表论文的 编辑部同意;在国内期刊上用中文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没有事 先征得首次发表和再次发表的期刊编辑部同意,并在再次发表论 文中明显标注首次发表论文的出处,不得在国际外文学术期刊上 再次发表。用不同文字再次发表的文章,在工作成果等统计中计 为一篇文章。 - 7 -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不当行为 的,调查处理程序和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规范需要修改时,可按《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实施 条例(试行) 》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实行。 第十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范经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后公布,自公布后三十日起施行。2014 年 2 月 21 日公布的《复 旦大学学术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 8 - 附件 2: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实施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规范,惩治学术 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 、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 《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参加学术活动的本校在职教职工、 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 以及代表本校,受本校委托参与学术与科研活动的研究人员。 第三条 实施学术规范,认定学术违规行为,应当遵循公平、 公正和程序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实施学术规范、认定学术违规 行为的最高机构,同时负责监察全校学风建设。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规范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违规举 报,调查、核实、认定学术违规事实,为校方提供明确的调查结 论;并通过学术委员会网页公布学校学术规范方面的规章制度和 - 9 - 其秘书机构的联系方式。 校属各单位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风建设,根据学术规 范委员会的建议,组织调查单位内的学术违规行为,将调查结果 和认定意见报告学术规范委员会。 第二章 学术规范的制定 第五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学术规范。学术规范 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并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自公布后 三十日起生效。 学术规范委员会负责修订学校学术规范。修订后的学术规范 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并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自公布 后三十日起生效。 第六条 学校应当通过公告栏、报刊、网站公布学校学术规 范,介绍实施学术规范的制度。学校应当组织对新入校的第二条 所述人员开展学术规范教育。 各级学术委员会应经常进行学术规范的警示教育。 学术规范委员会应向新入职教师员工和新生介绍学术违规 典型案件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学术规范警示教育。 导师应严格按照学术规范开展科研活动,以身作则,对担责 的课题组成员,包括研究生、博士后、本科生及其他参与人员, 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并对研究过程、研究成果以及 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按照学术规范严格加以把关。 - 10 - 第三章 学术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学术违规行为指学术不端和学术不当行为,具体内 容见《复旦大学学术规范》 (试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 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学术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学校规章制度处理。 第八条 正在接受调查的学术成果,应通知有关单位,中止 其参与学术评价。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 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 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九条 参与调查、认定、复查学术违规行为的各级学术委 员会委员、学术规范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被调查人如有发现负责或参与调查的人员具有上述情形之 一,要求换人调查处理的,应以书面方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回 避申请;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并通知被调 查人。 第十条 未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或者授权,任何人不得向他 人披露案件调查过程的任何信息。 - 11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向 监察处举报,由该机构另案处理: (一)案件调查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规范委员会委 员在案件处理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违规认定行为的; (二)案件举报人、证人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陷他人 行为的。 第二节 立 案 第十二条 对学术违规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 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违规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 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 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违规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 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 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违规行为的举报;认为举报 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受理决定,按照相关程序开展调查, 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 12 - 第十五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举报信后指定 两名委员对举报和发现学术违规行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 存在学术违规行为嫌疑,且证据线索具体、明确的,学术规范委 员会应当立案;认为不存在学术违规行为嫌疑,或证据线索不够 具体、明确的,或者被举报的行为不在学术规范委员会受理范围 内的,不予立案。 第十六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决定立案后,应当通知被调查人、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和举报人。学术规范委员会决定不 予立案的,应当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向学术 规范委员会提出异议。学术规范委员会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立 案调查。 第三节 调 查 第十七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立案后,应当指定两名委员担任 案件联络人,负责联系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同时要 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组成五人或五人以上的调查 组,对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就所举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 或学术不当进行调查。案件涉及学生学位授予问题的,应邀请所 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负责人参与调查。 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以采 用简易调查程序,由学术规范委员会将是否立案和调查进行程序 合并,直接出具认定报告。 - 13 - 第十八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五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 (四)鉴定结论; (五)视听资料。 第十九条 调查组应当在六十日内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在 案情调查需要时,可以聘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 提供学术判断。 第二十条 调查组应当给予被调查人陈述事实的机会。被调 查人可以书面陈述,也可以口头陈述。被调查人口头陈述的,调 查组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拒绝陈述 的,调查组应当记录在案,并且由调查组人员签名。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组织听证,了解案 件事实。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 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 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 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 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违规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 - 14 - 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违规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分各责 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和责任。 第四节 认 定 第二十四条 在院系学术委员会调查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后,学术规范委员会应及时审查讨论,依据查明的事实,对被调 查人是否有学术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学术规范委员会认定学术违规或不违规行为,应当由三名学 术规范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组进行。调查组成员和学术规范委员 会指定的案件联系人不得参加合议组。 第二十五条 合议组发现案件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要求调 查组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 合议组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 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 组人员签名。 第二十六条 合议组完成评议后,应当根据评议做出认定报 告,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学校学术规范,分别作出以下 结论: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认定被调查人的行为属于学术 不端或学术不当行为; - 15 - (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认 定被调查人的行为不属于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行为;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有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 行为。 认定报告应当由学术规范委员会讨论,如果出现意见分歧的 情况,则通过记名投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并由学术规范 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规范委员会提交的认定报 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听取学术规范委员会的汇报,认定报告由校 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八条 被调查人有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行为的,学术 规范委员会将认定报告送达监察、人事、学生管理、科研管理、 教学管理、学位评定或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被调查人所在 单位。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收到学术不端 或学术不当行为认定报告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者 建议学校对学术违规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 申请资格; - 16 -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 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违规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 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各相关部门应同时向有关上级 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若受到查处的学术不端行为已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三十条 对涉及学生有学术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学生管 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违规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对学生由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作出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 理;对其指导教师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并由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处理决定。 对涉及学校在职教职工、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违规行为,在 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分决定后,由校人事处公布处分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学术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制作处理决 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 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 经查证的学术违规行为事实; - 17 - (三) 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 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受学校行政处分的处理决定书,应当归入学术违规行为责任 人的人事档案。 第三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违规行为的,根据被 举报人申请,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 行为的,应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承担相应责 任。属于本校人员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不 属于本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复 核 第三十三条 学术违规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 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纪委监察处 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或者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 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于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 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另行组织复核合议组进行复核;决定不 予受理的,应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复核合议组完成评议后,应当根据评议决定做 成复核报告,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18 - (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定正确的认定报告,驳回复核 申请,维持认定结论; (二)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规定错误的认定报告,撤销或 者变更认定结论; (三)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者学术规范委员会严重违反规 定程序的认定报告,查清事实后,撤销或者变更认定结论。 复核报告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三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复核后,撤销学术不端或学术不 当行为认定结论的,学术规范委员会应该在被举报受影响的范围 内,对举报内容进行澄清,并由校学术委员会回复异议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异议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 理由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 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校外人员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活动,参照本条 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通过,并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自公布后三十日起施行。 2014 年 2 月 21 日公布的《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实施条例(试行) 》 同时废止。 - 19 - 学校办公室 - 20 - 2017 年 1 月 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