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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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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8 年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 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 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目 1 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2 第二部分 报表目录 ...........................................................................................................................................3 第三部分 调查表式 ...........................................................................................................................................4 一、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情况...........................................................................................................4 二、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情况...................................................................................................................5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情况...........................................................................................................6 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人数情况.......................................................................................................7 五、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户数、人数情况.......................................................................................................8 六、廉租住房建设投资、竣工(筹集)、配租情况...................................................................................9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竣工、销售情况.........................................................................................10 八、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支出情况.............................................................................................11 第四部分 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12 一、保障条件、标准指标.............................................................................................................................12 二、保障(供应)户数、人数指标.............................................................................................................13 三、住房建设投资、竣工(筹集)、配租(销售)指标...........................................................................14 四、保障资金筹集、支出指标.....................................................................................................................15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第一部分 2 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宏观管理 提供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部门统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的基 本需要。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尽量避免与本 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本报表制度执行范围为所有的设市城市(建制镇以上区域) 、县城(城关镇)。 四、本报表制度包括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条件和保障标准情 况,保障户数、人数情况,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投资、建设、配租(售)情况,廉租住房 保障资金筹集、支出情况等四个方面内容。 五、本报表制度的报告期别为季报和年报制度。各报表的报送时间、受表机关及报送方式 按规定执行。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不得伪造、篡改。 六、报送要求 季报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季 后 15 日前向建设部报送。 年报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年 后 2 月底前向建设部报送。 七、各表金额指标一律不取小数。 八、本报表制度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第二部分 表号 廉租 1 表 廉租 2 表 经房 1 表 廉租 3 表 经房 2 表 廉租 4 表 经房 3 表 廉租 5 表 表 名 一、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 象条件情况 二、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标 准情况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 象条件情况 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户 数、人数情况 五、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户 数、人数情况 六、廉租住房建设投资、 竣工(筹集)、配租情况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 资、竣工、销售情况 八、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 金筹集、支出情况 报告 3 报表目录 报送日期及 页 方式 码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年报 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5 年报 辖区内全部经济适用 住房主管部门 同上 同上 6 季报 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 同上 季报 辖区内全部经济适用 住房主管部门 同上 同上 8 同上 同上 9 同上 同上 10 同上 同上 11 期别 季报 季报 季报 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 辖区内全部经济适用 住房主管部门 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 年后 2 月底前 网络 季后 15 日前 网络 4 7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第三部分 4 调查表式 一、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情况 表 行政区划代码: 省(自治区、 地(市、 县(区、 直辖市) 州、盟) 市、旗) 号: 廉 租1表 制表机关: 建 设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8]8 号 有效期至: 2010 年 1 月 □□_□□_□□ 200 年 综合机关名称: 部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 — — 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 101 元 按户标准: 1 人户家庭月收入 102 元 2 人户家庭月收入 103 元 3 人户家庭月收入 104 元 4 人户家庭月收入 105 元 5 人户家庭月收入 106 元 6 人户以上家庭月收入 107 元 — — 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08 平方米 按户标准:1 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09 平方米 2 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10 平方米 3 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11 平方米 4 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12 平方米 5 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13 平方米 6 人户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14 平方米 — — 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资产 115 元 按户标准:1 人户家庭资产 116 元 2 人户家庭资产 117 元 3 人户家庭资产 118 元 4 人户家庭资产 119 元 5 人户家庭资产 120 元 6 人户以上家庭资产 121 元 四、 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户数 122 户 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人数 123 人 一、收入条件 二、住房条件 三、资产条件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 — 报出日期: 200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报送时不汇总。 2.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 2 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年 月 日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5 二、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情况 表 省(自治区、直 地(市、 县(区、 辖市) 州、盟) 市、旗) □□_□□_□□ 行政区划代码: 200 年 综合机关名称: 号: 廉租 2 表 制表机关: 建 设 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8]8 号 有效期至: 2010 年 1 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市场平均租金 101 元/月·平方米 二、公有住房平均租金 102 元/月·平方米 三、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 103 元/月·平方米 四、租赁补贴的租金标准 104 元/月·平方米 五、保障面积标准 — — 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 105 平方米 按户标准:1 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 106 平方米 2 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 107 平方米 3 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 108 平方米 4 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 109 平方米 5 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 110 平方米 6 人户以上家庭住房保障面积 111 平方米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报送时不汇总。 2.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 2 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6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情况 表 行政区划代码: 省(自治区、 地(市、 县(区、 直辖市) 州、盟) 市、旗) □□_□□_□□ 200 年 综合机关名称: 号: 经房 1 表 制表机关: 建 设 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8]8 号 有效期至: 2010 年 1 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 — — 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 101 元 按户标准: 1 人户家庭月收入 102 元 2 人户家庭月收入 103 元 3 人户家庭月收入 104 元 4 人户家庭月收入 105 元 5 人户家庭月收入 106 元 6 人户以上家庭月收入 107 元 — — 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08 平方米 按户标准:1 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09 平方米 2 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10 平方米 3 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11 平方米 4 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12 平方米 5 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13 平方米 6 人户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14 平方米 — — 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资产 115 元 按户标准:1 人户家庭资产 116 元 2 人户家庭资产 117 元 3 人户家庭资产 118 元 4 人户家庭资产 119 元 5 人户家庭资产 120 元 6 人户以上家庭资产 121 元 四、 符合供应对象条件的户数 122 户 符合供应对象条件的人数 123 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一、收入条件 二、住房条件 三、资产条件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报送时不汇总。 2.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 2 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 — 200 年 月 日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7 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人数情况 表 行政区划代码: 省(自治区、直 地(市、 县(区、 辖市) 州、盟) 市、旗) □□_□□_□□ 200 年 月 综合机关名称: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 单位 乙 丙 101 户 102 户 103 人 104 人 105 户 106 户 107 人 108 人 109 户 110 户 111 人 其中:本期退出保障人数 112 人 本期末累计已实施保障户数 113 户 本期末累计已实施保障人数 114 人 本期末累计申请登记户数 其中:本期申请登记户数 本期末累计申请登记人数 其中:本期申请登记人数 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户数 其中:本期新增保障户数 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人数 其中:本期新增保障人数 本期末累计退出保障户数 其中:本期退出保障户数 本期末累计退出保障人数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廉租 3 表 制表机关: 建 设 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8]8 号 有效期至: 2010 年 1 月 按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分 合计 租赁住 房补贴 甲 号: 1 2 填表人: 实物配租 租金核减 其他方式 3 4 5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 2.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本报表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季后 15 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4.本表逻辑审查关系: 1 栏=2 栏+3 栏+4 栏+5 栏;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05+109; 114=107+111。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8 五、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户数、人数情况 表 省(自治区、直 地(市、 县(区、 辖市) 州、盟) 市、旗) □□_□□_□□ 行政区划代码: 200 年 月 综合机关名称: 号: 经房 2 表 制表机关: 建 设 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8]8 号 有效期至: 2010 年 1 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期末累计 本期 甲 乙 丙 1 2 申请登记户数 101 户 申请登记人数 102 人 供应户数 103 户 供应人数 104 人 退出户数 105 户 其中:上市交易 106 户 政府回购 107 户 108 人 其中:上市交易 109 人 政府回购 110 人 退出人数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 2.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3.本报表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季后 15 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4.本表逻辑审查关系: 105≥106+107;108≥109+110。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9 六、廉租住房建设投资、竣工(筹集)、配租情况 表 省(自治区、直 地(市、 县(区、 辖市) 州、盟) 市、旗) □□_□□_□□ 行政区划代码: 200 年 月 综合机关名称: 号: 廉租 4 表 制表机关: 建 设 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8]8 号 有效期至: 2010 年 1 月 按筹集方式分 指标名称 甲 代码 计量 单位 合计 集中 新建 配建 收购存 量住房 捐赠 其他 5 6 乙 丙 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 101 万元 — 其中:本期完成投资 102 万元 — 103 平方米 — — 104 平方米 — — 105 平方米 — — 106 平方米 — — 107 平方米 108 平方米 109 套 110 套 111 平方米 其中:35 平方米(含)以下套型数量 112 套 35-50 平方米(含)套型数量 113 套 尚未配租住房建筑面积 114 平方米 尚未配租住房套数 115 套 累计供应土地面积 其中:本期供应土地面积 房屋施工面积 其中:新开工面积 本期末累计竣工(筹集)住房建筑面积 其中:本期竣工(筹集)住房建筑面积 本期末累计竣工(筹集)住房套数 其中:本期竣工(筹集)住房套数 本期末累计竣工(筹集)住房平均套型建筑面积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1 填表人: 2 3 报出日期:200 4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 2.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本报表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季后 15 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4.本表逻辑审查关系: 1 栏=2 栏+3 栏+4 栏+5 栏+6 栏;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07÷109。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10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竣工、销售情况 表 省(自治区、直 地(市、 县(区、 辖市) 州、盟) 市、旗) □□_□□_□□ 行政区划代码: 200 年 月 综合机关名称: 号: 经房 3 表 制表机关: 建 设 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8]8 号 有效期至: 2010 年 1 月 经济适用住房(不含集资合作建 代 指标名称 码 计量单位 合计 房) 集资合 集中 新建 甲 乙 丙 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 101 万元 其中:本期完成投资 102 万元 103 平方米 104 平方米 105 平方米 106 平方米 107 平方米 108 平方米 109 套 110 套 本期末累计竣工住房平均套型建筑面积 111 平方米 其中:35 平方米(含)以下套型数量 112 套 35-50 平方米(含)套型数量 113 套 50-60 平方米(含)套型数量 114 套 60-70 平方米(含)套型数量 115 套 70-80 平方米(含)套型数量 116 套 117 平方米 118 平方米 119 套 120 套 平均销售价格 121 元/平方米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累计供应土地面积 其中:本期供应土地面积 房屋施工面积 其中:新开工面积 本期末累计竣工住房建筑面积 其中:本期竣工住房建筑面积 本期末累计竣工住房套数 其中:本期竣工住房套数 本期末累计销售住房建筑面积 其中:本期销售住房建筑面积 本期末累计销售住房套数 其中:本期销售住房套数 1 2 填表人: 3 配建 其他 4 5 作建房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6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 2.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3.本报表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季后 15 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4.本表逻辑审查关系: 1 栏=2 栏+6 栏;2 栏=3 栏+4 栏+5 栏;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7≥118;119≥ 120;111=107÷109。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11 八、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支出情况 表 省(自治区、 地(市、 县(区、 直辖市) 州、盟) 市、旗) □□_□□_□□ 行政区划代码: 200 年 制表机关: 建 设 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月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8]8 号 综合机关名称: 有效期至: 2010 年 1 月 代 计量单 码 位 乙 丙 101 万元 其中: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补充资金 102 万元 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资金 103 万元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104 万元 市县预算拨款 105 万元 省级预算补助资金 106 万元 中央专项补助资金 107 万元 中央投资补助资金 108 万元 社会捐赠资金 109 万元 其他资金渠道资金 110 万元 111 万元 112 万元 113 万元 其中:集中新建住房资金 114 万元 配建住房资金 115 万元 收购存量住房资金 116 万元 其他筹建方式资金 117 万元 118 万元 119 万元 指标名称 甲 一、按各资金渠道筹集总额 二、按用途资金支出总额 其中:租赁住房补贴资金 实物配租房源筹建资金 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资金 三、租金核减资金 单位负责人: 号: 廉租 5 表 统计负责人: 期末累计 本期 1 2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 2.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本报表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季后 15 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4.本表逻辑审查关系: 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8;113=114+115+116+117。 年 月 日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第四部分 12 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行政区划代码:第一、二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是地(市、州、盟) 代码;第五、六位是(区、市、旗)代码。 一、保障条件、标准指标 1--8 项指标只用作统计分析,不汇总。 1.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 济适用住房的收入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收入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收入条件的,不填写“1 人户家庭月收入—6 人户以上家庭月收入”指 标。 使用年收入标准的,要折算成月收入。 2.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 济适用住房的住房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住房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住房条件的,不填写“1 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6 人户以上家庭住房 建筑面积”指标。 按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量的,要折算成建筑面积。 3、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资产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 济适用住房的资产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资产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资产”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资产条件的,不填写“1 人户家庭资产—6 人户以上家庭资产”指标。 4.市场平均租金 指市县一定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价格的平均值。 5.公有住房平均租金 指本行政辖区内公有住房的平均租金水平。 6.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保障对象可享受的廉租住房 保障的面积标准。 以户为单位确定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指标。 以人均为单位确定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填写“1 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6 人户以上家庭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13 住房保障面积”指标。 按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量的,要折算成建筑面积。 7.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对实物配租住房实施的优惠 租金价格。一般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租金价格计量。 按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量的,要折算成建筑面积。 8.租赁补贴的租金标准 参照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 9.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收入、住房、资产等方面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 的户数、人数。 10.符合供应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 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收入、住房、资产等方面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 二、保障(供应)户数、人数指标 1.本期末累计申请登记户数、人数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 保障办法》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并经审查符合保障条件且已登记的户数、 人数。 2.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户数、人数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依据已签订的 廉租住房保障合同(协议),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其他方式,正在实施 保障的户数、人数。该指标以报告期末正在实施保障的户数、人数为准,不包含已经实施保障 后又退出的户数、人数。 3.本期新增保障户数、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方式新实施 保障家庭户数、人数。 4.本期末累计退出保障户数、人数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对已经实施廉 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因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等原因,按规定退出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 租的户数、人数。 5.本期退出保障户数、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对已经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因不再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等原因,按规定退出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户数、人数。 6. 本期末累计已实施保障户数、人数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14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通过租赁住房 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累计已经实施保障的户数、人数,包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户数、人数 和期末累计退出保障户数、人数。 7.供应户数、人数 指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本期末、报告期内,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 累计、本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户数、人数。 8.退出户数、人数 指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本期末、报告期内,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通过上市交易、政府回购等方式,累计、本期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的户数、人数。 三、住房建设投资、竣工(筹集)、配租(销售)指标 1.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完成的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 住房的房屋建筑工程、土地开发工程及其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的投资额。 2.本期完成投资 指报告期末,完成的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建筑工程、土地开发工程及其配 套服务设施建设等的投资额。 3.累计供应土地面积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 适应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由政府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开发建设的 土地面积。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其供应土地面积按建筑面积所 占比例分摊。 4.本期供应土地面积 指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应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由政府通过 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 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其供应土地面积按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5.房屋施工面积 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面积和上年开 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 又停建缓建的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 新开工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按整栋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计算,不能分割计算。 6.本期末累计竣工(筹集)住房建筑面积、套数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竣工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以及通过收购存量住 房、捐赠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7.本期竣工(筹集)住房建筑面积、套数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15 指报告期内,竣工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以及通过收购存量住房、捐赠等方式筹集廉 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8.本期末累计竣工住房建筑面积、套数 指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竣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9.本期竣工住房建筑面积、套数 指报告期内,竣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10.本期末累计竣工(筹集)住房平均套型建筑面积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到报告期末,累计竣工(筹集)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除以累计竣工 (筹集)廉租住房的总套数。其中分别统计 35 平方米(含)以下、35-50 平方米(含)套型 数量。 11.本期末累计竣工住房平均套型建筑面积 指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累计竣工经济适用住房的总建筑面积除以累计竣 工经济适用住房的总套数。其中分别统计 35 平方米(含)以下、35-50 平方米(含)、50-60 平方米(含) 、60-70 平方米(含)、70-80 平方米(含)套型数量。 12.本期末尚未配租住房建筑面积、套数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竣工和筹集的廉租住房中,尚未配租住房的建筑面积、 套数。 13.本期末累计销售住房建筑面积、套数 指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累计已经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14.本期销售住房建筑面积、套数 指报告期内,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15.平均销售价格 指报告期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总额与销售总面积之比。 四、保障资金筹集、支出指标 1.按各资金渠道筹集总额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通过各 资金来源渠道筹集的资金总额。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补充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住房公 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实际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3.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从土地 出让净收益中实际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4.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16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向符合 条件的家庭出租廉租住房获得的租金收入。 5.市县预算拨款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市县地 方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6.省级预算补助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财政对所属城市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7.中央专项补助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中央 财政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8.中央投资补助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中央 财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的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补助资金。 9.社会捐赠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通过社 会捐赠渠道归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10.其它资金渠道资金 指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补充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资金、市县预算拨款、省级预算 补助资金、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中央投资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外,通过其它资金渠道归集 的资金。 11.按用途资金支出总额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用于对保障 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的资金数量。 12.租赁住房补贴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用于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支出。 13.实物配租房源筹建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用于筹建实物配租房源的资金支出。 14.集中新建住房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通过集中新建方式筹集实物配租房源的资 金支出。 15.配建住房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通过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项 目中配建实物配租房源所发生的资金支出。 16.收购存量住房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通过收购存量住房筹建廉租住房房源所支 出的资金。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17 17、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使用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和通过一般预算安 排实际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的资金 18.租金核减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房屋产权单位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 件的低收入家庭核减的租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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