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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井冈山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2023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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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有效保护井冈山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知识 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 挥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学校所属单位和学 校师生员工科技活动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 贯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和《深化新时 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 《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 技〔2020〕1 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 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技〔2016〕3 号) 、江西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落地江西的实施 意见》 (赣府厅发〔2019〕24 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 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 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8 号)等政策精神,结合我校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所属的学院 (部)、研究中心(所)、行政部门和附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 1 — 1.自然人或法人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 标志权、植物新品种权、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等。 2.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和管理 秘密等。 3.校名、校标和服务标记等。 4.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 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1.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2.校标 3.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五条 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服务性标志,包括但不限 于 “ 井 冈 山 大 学 ”、“ 井 大 ”、“ jinggangshan University ”、 “jgsu”名称,以及学校徽标等,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学校师 生员工都有义务维护学校的荣誉。凡以井冈山大学的名义设立机 构、签署协议等,事先必须经过学校授权或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 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及 — 2 — 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 果,均属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 校为专利权人。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第七条 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 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 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 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 造。 3.离休、退职、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 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的发明创造。 上述“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校及其 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 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 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 场地等。 第八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 — 3 — 任的作品为学校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九条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除第十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 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学校同 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 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 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计算 机软件应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 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归学校享有。 第十二条 在校学习、进修或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 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学校安排的任 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的产权,除另有协议外,归 学校享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 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 第十三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 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 单位的,其权利归学校享有。 第十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 — 4 — 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 的权利。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五条 校长是井冈山大学知识产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是学校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能部门;各学 院、科研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享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或 入股时,应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 或股份的比例,在所占比例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校名这一重要无形 资产的价值。 第十七条 校办产业等学校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 实体,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坚持有偿使用原则,应签订实施许可 合同或取得经营许可权的分许可合同。 第十八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 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利益的分配加以约 定。 第十九条 接受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进行研究、开 发,需签订书面合同,其知识产权归属按委托开发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商标和著作权、 — 5 — 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必须订立书面许可合 同。 第二十一条 进行上述第十六、十八、十九、二十条所列 活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由学院(部、所、中心)对相关知识产 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学院(部、所、中 心)审查通过的合同,提交技术转移转化中心进行审批,并立项 为横向科研项目。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相关合同、协议的审批流程和权 限,按《井冈山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流程和权 限执行,并按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和实施。 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审批擅自签署的,学校均不予承认,造 成学校损失的,追究签署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的人员,包括访问学 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 的研究人员,不得擅自将学校的技术秘密携带到接受单位。 第二十四条 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 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应由学校或学校所属 单位与其签署保护知识产权协议书,明确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 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学校享有或者双方共 有。他们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需将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 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 — 6 — 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学校所属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 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 转让。 第二十五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及调离的职工, 在离开学校前,必须将其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 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学校及其所 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 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学校已经开始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 发明创造,应当与接受单位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 识产权的归属。 第二十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 时需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以避免重复开发,避免知识产 权纠纷。 第二十九条 科研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 请专利的内容,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 论文;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必须采取 必要的保密措施,例如:与涉密人员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规 章制度等。 第三十条 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 — 7 — 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 第四章 奖励与扶植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成果的创 造、发展、保护,以及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 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把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包括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 可、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软件使用等)中,根据合同 (协议)所取得的收入和股权分红,按进入学校银行账号的实际 到账金额,作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横向科研项目管理,项目 组成员可以按照《井冈山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的 相关规定,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发放横向科研绩效。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资助 学校为第一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申请费、审查 费、授权后的年费等。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的管理及使用由技术转 移转化中心负责。 第三十四条 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完成后,拟申报专利 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应在申报前向学校技术转移转化中心进行职 — 8 — 务成果披露。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根据成果完成人披露的技术资料 评估其技术含量和市场前景,确定是否对该成果的专利申报和维 护进行资助。 经评估同意资助的,由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公示七天,公示 期无异议的,其知识产权相关费用可从知识产权专项基金中报 销。 第五章 法律、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侵犯学校及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知识产 权,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 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 果、职务作品的,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学校对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及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对于触犯刑律的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及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 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对举 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技术转移转化中心负责解释。 — 9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井冈 山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井大发〔2020〕35 号)同时废 止。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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