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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违纪处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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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违纪处分条例.doc

校发〔2016〕54 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 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 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 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 要》等文件精神,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学校结合实际, 对《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执 行。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0- 2016 年 10 月 8 日 -1- 附件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 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 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 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等文件精神,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学校结合实际,特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 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及由我校颁发毕 业证或结业证的联合办学单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 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 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第四条 -2- 处分的种类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 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 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 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章 第五条 违纪处分行为及处分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 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 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 (二)违反《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 处分。 第六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 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和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 校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以 -3- 上处分; (二)通过网络、手机短信、微信,张贴、投递、散发大小 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 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 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 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 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参与非法传销、非法组织和封建迷信等活动者,给予 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分; (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或参加课外活动,影响学校 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利用电视、网络等设施观看和传播不健康内容 或进行非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4- (一)登录非法网站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集 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新技术、技能偷窃财物、有价值 的数据或开展非正当有偿服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 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破坏校园网或未经批准擅自将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 换机、双头网络线连接到校园网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公用计算机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资源进行删除、修 改、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侵 犯他人通讯自由、隐私或其他合法权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七)故意制作或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传播淫秽 资料、发表危及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 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冒领、盗用、偷窃、诈骗等手段获取非法所得者, 给予以下处分: (一)案值在人民币 500 元以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至留校察看处分; -5- (二) 作案 2 次或案值在人民币 500 元以上(含 500 元) 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刻他人印章或单位公章,伪造证件、证书、证明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以欺骗手段重领、冒领学生证或其他证件者,给予严 重警告处分; (五)对拆阅、冒领、扣留、毁弃他人邮件、包裹、汇票者,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冒充老师签名,擅自涂改或填写成绩、考勤或素质评 价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将他人奖学金、助学金或公款(包括学生活动经费、 班费、团体会员费等)据为己有或予以挪用者,按本条(一)、 (二)款执行; (八)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以下 处分: (一)有意损坏教室及宿舍门窗、玻璃等物品者,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校用电、用水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有意损坏价值在 100 元以下的公共财物者,给予严 -6- 重警告处分; (四)有意损坏价值在 100 元以上(含 100 元)公共财物 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破坏消防设备设施,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 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于互相辱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以 下处分: (一)互相辱骂、斗殴,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当事双方警 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 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凡参与打群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煽动、组织、 策划打群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挑起事端报复者,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 (七)持器械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若致他人伤 害者加重处分;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7- 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欺骗、侮辱学校管理(值班、老师)人员者,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殴打学校管理(值班、老师)人员者,给予留校察 看,致学校管理(值班、老师)人员受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或胁迫当事人“私 了”者,一经查出,加重处分; (十)在调查处理学生违纪事件的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 作伪证或隐瞒实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私藏管制刀具、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凡主动向保卫部门上缴者,可从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第十三条 藏匿、持有枪支弹药或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 和放射性物品,危及公共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 安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律不准喝酒(包括白酒、啤酒、 葡萄酒及各类含酒精饮品),违者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喝酒一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再次喝酒者给予记过处 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喝酒后,在公共场所大声吵闹或有损坏公物行为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喝酒打架或滋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聚众喝酒的发起者或召集者,参照上述条款加重一 -8- 级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玩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 予以下处分: (一)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 给予记过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不制止、不举报并参与围观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具、赌博场所或赌资等,并从中牟利者,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分。 第十六条 对未办理有关手续,无故旷课或擅自离校者(在 校期间旷课以实际授课时数计,不在校期间旷课以天数计),给 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达到 10—19 学时或 2—3 天者,给予警 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达到 20—29 学时或 4—5 天者,给予严 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达到 30—39 学时或 6—7 天者,给予记 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达到 40—59 学时或 8—10 天者,给予 -9- 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批准,开学两周内不报到或擅自离校两周不归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如在外出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 责任; (六)找他人冒名顶替,代上课、点名代答等弄虚作假者, 给予双方处分;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 告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考试(含考查)违纪或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一)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 1.对迟到(规定时间外)者,提出批评或口头警告,直至 取消其考试资格; 2.携带不得带入考场的物品(如手机、电子词典等)进入 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者,给予警告处分;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给予警告处分;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 题者,提出批评或口头警告,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并给予严重 警告处分;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者,提出批评或口头警告, 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在考场或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 影响考场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 - 10 -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离考场者,按已 交卷处理,并给予警告处分; 8.将考试禁止带出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给予警告处分; 9.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 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提出批评或口头 警告,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0.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无故或借故与监考教师发生争吵 或有妨碍考试正常进行的其他言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1.对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攻击谩骂监考教师,影响考试 正常进行者,取消考试资格,并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12.对自己的试卷管理不严,给作弊者造成可乘之机者,提 出批评或口头警告,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根据其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属于考试作弊,给予以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 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给予记过处分; 2.课桌上写有该门课程内容者,给予记过处分; 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者,给予双方留校察看处 分; - 11 - 4.在考试期间,用手势、口头等方式告诉他人答案或使用 通讯工具传递、查阅试题答案者,给予双方留校察看处分; 5.传、接考场禁止携带的物品、纸条或交换试卷、答卷和 草稿纸者,给予双方留校察看处分;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请人替考或替人考试者,给予双方开除学籍处分; 8.考试后以各种手段要求老师提高分数或隐瞒作弊事实者, 给予记过处分; 9.监考人员上报其作弊行为后,有对监考人员进行无理取 闹、辱骂甚至打击报复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 看以上处分; 10.陪同他人考试者和被陪者视为替考者和被替考者,给予 双方开除学籍处分; 11.组织他人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2.考试结束后,若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 举、揭发有作弊行为者,一经查实,亦以作弊论处; 13.对其他作弊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4.作弊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八条 违反社会公德、校园文明管理规定和其他规章制 度,造成不良影响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场所及课桌上乱写乱画、损坏墙报、文告者, - 12 -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起哄、乱扔杂物、砸敲 物品等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会场、影剧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严 重警告处分; (四)在课堂上吃食物、接打电话、发信息、玩游戏、睡觉、 上网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教室内私拉电线或使用各种炉灶和违禁用品 者,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造成后果者,视 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 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拒绝或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 (八)以辱骂、诽谤、造谣、诬陷和恐吓等方式侵犯他人人 格,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处分; (九)有流氓滋扰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参与观看淫书、淫秽录像、反动音像制品等,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处分;复制、传播、隐匿和制造淫秽物品者,给予留 - 13 - 校察看以上处分;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 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干扰或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 处分; (十三)侮辱、猥亵他人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 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四)参与黑恶势力团伙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吸毒、贩毒或制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住校生擅自在校外租房、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或留 宿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对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 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八)一人用两个以上重复证件(如学生证等)者,视其 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没收多余证件;转借本人 有效证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当事双方严重警告处分; (十九)获得国家及地方助学贷款的学生,违反贷款合同, 不按时缴纳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因成绩、受处分、就业等原因,向教师和相关人员 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14 - (二十一)违反《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文明管理规定》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二)无故不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并造成 不良影响或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认错态度较好,主动交代违纪事实,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效阻止严重事件发生或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有包庇违纪学生言行的; (二)违纪后不主动交待所犯错误,无悔改表现的; (三)有藏匿、伪造和销毁证据行为的; (四)预谋、策划或强迫、唆使他人违反校纪校规的; (五)串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其违纪行为,提供虚假证 据材料的; (六)恫吓、威胁、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或证人的; (七)干扰、妨碍正常调查处理工作的; (八)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 - 15 - (九)曾因违纪受过批评教育或处分,再次违纪的; (十)在校外违纪,造成恶劣影响,影响学校声誉的; (十一)一次违纪,触犯本条例中多项条款的; (十二)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再次违纪的开除学籍。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罚责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 取消其本学年度各类经济资助及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二)取消其学生干部职务,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担任学生干部职务;党、团员受处分者,建议党、团组织给予其 处分;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位。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处分程序与管理 处分程序与管理。 (一)发现有考试作弊行为时,需监考老师或相关人员写明 作弊情况并签字后第一时间上交至本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 处或研究生院。 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或教务处领导签署意见后, 12 小时内将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材料报至学生工作处,研究 生报至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 24 小时内提 出处理意见; (二)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 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 16 -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 室查证、核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学院党政联席会 议研究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 见,本、专科生报至学生工作处,研究生报至研究生工作部,由 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做出处分决定; (四)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 室查证、核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学院党政联席会 议研究讨论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 见,本、专科学生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分意见,研究生由研究生 工作部提出处分意见,报至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 (五)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 核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 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本、 专科学生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分意见,研究生由研究生工作部提 出处分意见后上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和校长审批; (六)学校相关部门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时,应及时调查清 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 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由学生 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按规定处理; (七)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驻 地派出所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时, - 17 - 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 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由学生所在学院 和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按规定处理; (八)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 到通知后 7 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对有关 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九)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 处理时,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学院 重新审议,有关学院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十)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或研 究生工作部协调处理; (十一)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所在学院及时将其处分 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学 生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所在学院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 有关材料存入档案; (十二)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 按期终止察看,处分仍保留;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院 审核、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 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 18 - (十三)被开除学籍或自动退学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 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 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处分决 定送达或通知学生本人,如不能送达或通知学生本人时学院学生 工作办公室要登记在案,说明情况,处分决定方生效。处分决定 应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 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或研 究生工作部决定是否公布。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违纪学生申诉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 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 经本人申请,各学院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理结论要同 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有权向学校申 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详见《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 法》) 。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附则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 级别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未列出的其他事宜,根据具体情况,参 照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凡学校过去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 - 19 - 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由学生工 作处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 分条例》(校发〔2014〕12 号)同时废止。 抄送:学校领导。 内蒙古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 20 - 2016 年 10 月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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