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专业的相关要求.doc
附件: 《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转专业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第一学期学分平均绩点分达 2.5(保留一位小数)及其 以上的; (二)高考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最低录取分 数的; (三)因患有某种疾病或因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 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核,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 能在我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四)学生对拟转入专业确有特长和浓厚兴趣的(要提供相 应证明材料或经院(系)考核验证); (五)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 继续学习的; (六)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休学 创业复学的学生需要转专业的,根据休学前提供的创业设计方案, 创业成效显著且创业业绩与欲转入专业相关的(需提供有关证明 材料),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由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由低 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专科起点本科生源的; (四)对口、艺术、体育类生源专业申请转入非本类生源专 业的; (五)由外校转学到我校学习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