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
临沂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临大校办发〔2014〕1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自行改进、设计和研制,是促进科研成果转 化,提升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水平,提高教职员工业务能力的重 要手段。为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开展仪器设备自行设计和研制活动, 规范自制仪器设备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制仪器设备是指由我校教职员工自行设计,拥有自主 知识产权,通过自行加工、委托加工、外购零部件自行组装或委托 组装形成的仪器设备和装置,以及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需 要自行、合作进行的软件开发(或二次开发)项目。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三条 自制仪器设备立项范围: (一)教学、科学研究或管理所必需,但市场上无满足使用要 求的定型产品; (二)市场上虽有同类定型产品但价格昂贵,自制能节约大量 经费; (三)自制仪器设备在性能上比现有同类市场销售产品有重大 改进,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科研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自制仪器设备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自制仪器设备的技术力量和一定设备条件; (二)已经过前期充分的技术论证,具备基本的设计、加工、 安装、调试等技术资料; (三)有一定工作基础,项目预期成果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 可应用性,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能直接发挥积极作用,并具有推 广价值; (四)凡已立项的各级各类教研、科研或管理项目,或已是教 研、科研、管理项目中一部分项目,不得重复立项申报; (五)批量自制仪器设备立项前,必须试制样机并已通过样机 验收; 第五条 自制仪器设备项目立项程序: (一)每年 10 月份,各单位在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可行性论 证和必要的技术准备工作基础上,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临沂大学自 制仪器设备项目立项申报书》,软件项目还要按照软件文档国家标准 提供软件需求说明书; (二)资产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等部门, 组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成立论证小组,对项目的必 要性、功能定位与技术指标的科学合理性、技术可行性、经费预算 合理性等进行论证,必要时邀请校外专家参与论证,签署论证意见; (三)论证小组依据论证意见并结合项目总体申报情况,提出 立项建议,报学校审批后公布。 第六条 学校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提供一定额度的资助经费,项 目负责人应按照实际获批的经费额度修订项目预算开支。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经费管理 第七条 自制仪器设备项目批准立项后,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 处分批划转项目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 第八条 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主要使用范围包 括: (一)元器件、零部件、材料等硬件购置经费; (二)加工制作费; (三)调研、资料、差旅费等费用; (四)研发人员劳务费。 其中第三、四项支出仪器设备类项目不得超过总经费的 30%, 软件类项目不得超过总经费的 60%。 第九条 自制仪器设备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购买软硬件或外出加 工的,执行学校相关采购管理规定。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在预算额度内分期使用 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实际进行中期 检查,中期检查结果作为后续经费划转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报计划积极组织实施,项目申 报单位负责对在研项目的日常检查监督,相关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应按期完成,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前提出书 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 1 次,延时时 长以 1 年为限。 第四章 验收、入账与经费结算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自制完成后,应经过精心调试和充分的技术 测试,做好有关测试记录,确认达到原定的性能指标要求(批量自 制的教学仪器设备,必须经过至少 1 学期的实验教学使用)后,可 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组织整理好自制仪器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 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等材料,填写《临沂大学自制仪器设备项目 验收报告书》; (二)根据项目研究内容的不同,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相应的项 目终结成果。包括: 1.仪器设备的研究和开发:须提交研究开发总结报告、测试报 告、应用成效证明材料及产品等; 2.软件开发、应用和对现有软件的二次开发与技术改造:须提 交符合软件文档国家标准的软件概要设计、详细设计说明书、测试 报告,应用成效证明材料、软件使用手册、安装说明、软件或数据 包等。 (三)审计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资产管理处会同教务 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成立验收小组,对 自制仪器设备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意见; (四)资产管理处汇总验收材料和验收意见,报学校审批后公 布验收结果; (五)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将自制仪器设备的所有技 术资料和项目管理文档交资产管理处登记后交校档案室存档。 (六)项目负责人要在项目结项后负责项目的维护、升级等项 目后续工作,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自制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 账手续,承制单位、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理。记账价格核算方法如 下: (一)仪器设备单价=支出决算总额/台(套)数 (二)软件价格=支出决算总额 第十六条 自制仪器设备通过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后, 财务处根据项目验收报告办理经费决算手续,项目节余经费由原经 费渠道收回。 第十七条 对于不能通过验收的自制仪器设备项目,将视具体情 况做如下处理: (一)已完成自制的仪器设备,因达不到项目申报书中的技术 指标要求,不能投入实验使用,且无法在短期内改进的,经项目负 责人申请,专家组认定,可结束该项目,在经费预算额度内按实结 算已使用经费,收回剩余经费,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同类项 目。 (二)对于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等原因,导致 项目失败的,取消该项目,项目负责人作出经济赔偿,直至给予行 政处分。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请同类项目。 第五章 成果评定及应用推广 第十八条 自制仪器设备取得的成果,可申报各级实验技术成果 奖、教学成果奖、科技成果奖等奖项。 第十九条 对于有推广应用价值的自制仪器设备,学校鼓励进一 步开发或进行批量生产,将产品推向市场或进行有偿技术转让,所 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分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