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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交通大学异地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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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22〕19 号 校内有关单位: 《北京交通大学异地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学校 第十一届党委常委会第一百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 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交通大学 2022 年 3 月 16 日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交通大学异地科研机构的管理, 明确定位,明晰权责,规范行为,创新模式,学校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北京交通大学章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科研机构,是指学校与地方政府在 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校区外合作设立的,主要承担科学研究、科 技成果转移转化、企业孵化、社会服务等任务的研究机构。包括 各种类型、各种性质的研究院、产业研究院、工业研究院、技术 转移中心及分中心、大学科技园及分园、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等。 第三条 异地科研机构的建设应当充分结合学校和地方实 际,发挥各方优势,明确发展定位、目标和重点,进一步拓展学 校办学资源,促进学校快速发展,同时推进教育、科技与地方产 业、经济紧密结合,更好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北京交通大学异地科研机构工作领导小 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异地科研机构建设发展中的重大 — 2 — 事项的研究论证、管理决策和运行监管,对于涉及“三重一大” 事项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设副组长若 干,由相关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组织部、科学 技术研究院、研究生院、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安全 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对外联 络合作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对 外联络合作处,视情况由学校统筹调整。 第六条 异地科研机构由学校选派法定代表人,对异地科研 机构实施监督;由学校委派负责人或执行负责人,对异地科研机 构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异地科研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原 则上由所属地管理。 第三章 设 立 第八条 异地科研机构建设应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其合 作区域及职责范围须经学校核定并在设立文件(或共建协议)中 明确规定。如开展学校核定职责范围之外的合作须经学校事先批 准。异地科研机构的设立应严格控制数量。 第九条 学校原则上不在同一市级区域设立性质相同的合 作机构。 第十条 异地科研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 3 — 第十一条 异地科研机构的设立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学校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符合国家或地方发展战略,满足区域经济社会重大需 求; (三)具备胜任能力的管理团队; (四)具备明确可行的发展战略规划; (五)具备重大平台、重大项目或者重大合作成果等前期工 作基础; (六)具备稳定持续运行所需的政策、资金、场所等支撑条 件; (七)学校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异地科研机构设立流程 (一)领导小组接收异地科研机构设立建议书,经充分调研、 酝酿,形成初步意见,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 定; (二)对于决定设立的异地科研机构需在学校官方网站上进 行公示公布,公示期不少于 7 天; (三)公示期满,启动设立程序,与共建单位起草合作协议, 并制定异地科研机构建设方案; (四)学校将新设机构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三条 新设立异地科研机构的命名要坚持名实相符、准 确规范,避免贪大求全,可结合学校名称或简称、合作地方行政 — 4 — 区划名称以及重点合作产业领域等进行命名,名称中区域要与实 际合作区域相对应。冠用校名和使用学校标识时应当获得学校授 权并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异地科研机构应充分利用当地优势资源,支持学 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等事业发展,但不得在异地科 研机构开展本科生教育教学和全过程研究生培养。 第十五条 异地科研机构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制定 章程以及建立完善规章制度,报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备案。章 程和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相冲 突。 第十六条 异地科研机构要建立决策机制和工作制度,严格 按照自身治理结构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十七条 对异地科研机构的管理,包括发展规划、派驻人 员管理、科研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 安全管理、考评管理、审计控制等,由领导小组统筹,组织成员 单位根据学校相关制度要求,各自行使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认为须由学校审议的重大事项,应提请 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 5 — 第五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九条 异地科研机构的变更、终止及撤销,须经领导小 组研究形成初步意见,商共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学校党委 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在属地登记管理机关报备或者 报批。 第二十条 异地科研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提请撤销或 者终止: (一)学校与共建地方政府已终止协议或到期后未能续约; (二)出现重大管理失误,造成学校声誉的重大损失; (三)其他导致无法继续运行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撤销或者终止异地科研机构,须依法依规清理 债权、债务等问题,并妥善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办法与国 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遵从国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交通大学学校办公室 — 6 — 主动公开 2022 年 3 月 1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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