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农牧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本专科学生学业警示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捶 拜 ︽ 侧 爸 邦 ︽ 得 爸 ︽ 伴 戳 罢 ︽ 蝶 搬 ︽ 惭 敌 ︽ 翟 罢 ︽ 柏 ﹀ 西 藏 农 牧 学 院 文 件 藏农院字〔2020〕60 号 关于印发西藏农牧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本专科学生 学业警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所,各职能部门: 现将《西藏农牧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西藏农牧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西藏农牧学院本专科学生学业警 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1 — 西藏农牧学院 2020 年 9 月 17 日 西藏农牧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学生学 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自治区、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 延期不得超过 2 年。基本修业年限为 4 年的,可提前 1 年毕业, 学制不得超过 6 年。 第二章 第四条 入学与注册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期 限和有关要求,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 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生工作处请假,并附相关单位或所在乡 (镇、街道)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 2 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2—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 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在报到日可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保留入学 资格 1 次,时间仅限 1 年。因参军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入 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 2 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 受在校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 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 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 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 3 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录取 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并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确定为不合格,取 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 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诊断,认定需要在家休养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 学资格 1 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的,须在下学年开 — 3 — 学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 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费、住宿费、代收费标准按照 本规定第六章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专升本”学生学籍审核与当年录取的全日制本专 科新生同等标准、同步进行,经审核通过方可取得我校学籍。各 二级学院(部)在报送当年高考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新生学籍初 审情况时,将本单位当年“专升本”学生学籍初审情况一并报送 教务处。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学生证按时到各二级学院 (部)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进 行注册的,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缴 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 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结有关手续后进行 注册。 第三章 第十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各 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获得该门 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单,毕业时归入本 人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 两种。各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予以规 定。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分,按成绩对应计算课程绩 —4— 点。成绩评定方式在课程教学大纲中进行规定。学生课程考核成 绩、课程学分、绩点均记入本人学业档案。补考通过课程,成绩 单注明为“补及”。重修的课程按最高成绩记载,注明“重修” 字样。 第十二条 学生所修课程一般有 1 次正式考试、1 次补考和 多次重修考试机会,但校级通识选修课、重修课无补考机会。课 程考核不合格但未达到退学条件者,报到注册后允许参加补考或 重修,未报到注册的不得参加。考试不合格的课程不能获得学分, 课程绩点为 0;补考合格的课程均记为 60 分或及格,课程绩点 为 1.0;缓考和免修的课程按正常考试计算课程绩点。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须有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卡、医 药票据等)或其他特殊情况(附有关证明)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 核或补考的,须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部) 审核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由所在二级学院(部)负责通知 任课教师和学生本人。批准缓考的学生,参加下学期该门课程考 核,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计入;补考需申请缓考的学生,参加下 学期学校另行安排的补考,成绩合格者按 60 分计。安排在毕业 学年第 2 学期的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第十四条 体育课成绩根据课内成绩和课外锻炼综合评定。 身体有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者,经定点医疗机构 诊断证明、体育教研室同意、教务处批准,可适当安排健身活动。 认真参加体育锻炼的,可视为体育课程合格。 — 5 —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缺考者,该门课程视为“旷 考”,成绩以零分计,且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学生考试违 纪的,根据学校学生考试管理相关规定认定和处理。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二级学院(部)应及时统计学 生考核成绩并报教务处审核。学生应主动关注课程考核成绩,并 于每学期离校前完成成绩查询,做好相应安排。 第四章 第十七条 课程选修、免修、免听、旁听与重修 课程选修 (一)为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学校实行通识选修课、专业 选修课制度,学生依照人才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选修学分后方可 毕业。 (二)教务处每学期公布拟开设的通识选修课程,学生在规 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选课期间学生可提出退选或改选,选课 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课程。 (三)专业选修课根据二级学院(部)开设的课程进行选课。 第十八条 课程免修 (一)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可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 程提出免修申请。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 理论课、形势与政策课、军训(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就业指 导、包含较多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实践教学环节(专 业劳动等)、课程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不得免修。 (二)学生申请免修考试的,须在上一学期末填写《课程免 —6— 修考试申请表》,由所在二级学院(部)和教务处审批。在开课 学期第 1 周安排的课程考试中,考试成绩 75 分以上者方可获准 免修,按考试实际成绩登记,并注明“免修”。免修课程如有实 验或其他实践环节的,实践环节修读合格后方可给予学分。未通 过免修考试的,不得免修。 (三)每生每学期免修课程不超过 2 门。 (四)“专升本”学生专科阶段考核成绩 70 分以上的课程, 升入本科后该门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考)。免修(免考)课程门 数不限,但需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另外选修其他课程。 (五)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 成绩达到 425 分以上的,可申请大二全学年公共英语免修,成绩 按 85 分计算。 第十九条 课程免听 (一)获准参加辅修专业的学生,因课程冲突而无法全部听 课的,可申请免听辅修专业课程的部分学时。 (二)课程免听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须经辅修专业所在二 级学院(部)同意、教务处批准。 (三)获准免听的学生应完成课程教学计划安排的作业和其 他实践环节,同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成绩管理与其他课程相同。 (四)每生每学期免听课程不超过 1 门。 第二十条 课程旁听 在学好本专业的基础上,学生可旁听其他专业课程。课程旁 — 7 — 听须由本人申请,经二级学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凭教 务处发放的听课证进行旁听。旁听课程考核及格的,记入成绩档 案(选修类)。 第二十一条 课程重修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门课程应重修: 1.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有不及格课程或未修读的课程; 2.实验(实习)课缺做实验(实习)、课程作业缺交达三 分之一的; 3.课程缺课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4.必修课补考后不及格的。 (二)课程重修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审 核后报教务处备案。通识课由教务处根据每门课程重修人数统一 安排,专业课由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教学计划进行安排。 (三)学生对已通过考试但学分绩点小于 3.0 的课程可申请 重修,但重修课程纳入不授予学位的课程门数统计。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与转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兴趣,有一定的学习 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定点医 疗机构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能在学校其他专业 学习的; —8— (三)延期毕业,无后继专业的; (四)休学创业、退役后复学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专升本、本科生第 4 学期以上、专科生第 3 学期以 上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专项、委托培养、部队生源、对 口高职的; (三)高考分数未达到拟转入专业同类生源最低分数的; (四)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的; (五)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 (六)经二级学院(部)组织考试不合格的; (七)在文科专业、理科专业之间跨类申请的。 第二十四条 创业休学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可持相关证明 材料,直接转入拟转入的专业,不受转专业条件限制。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的申请时间和申办程序: (一)转入其他专业 1.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每学期第 15 周向所在二级学院(部) 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并提交转专业审批表、学习成绩单和符合 转专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每学期第 16 周研究决定是否同 意该生转专业,由所在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并 加盖公章后,统一送达拟转入二级学院(部)审批。 — 9 — 3.拟转入二级学院(部)审核学生转专业申请材料,根据 学生情况确定考试科目、方式、时间、地点,并将考试安排报教 务处备案。二级学院(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于每 学期第 17—18 周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试、面试。根据考试、 面试结果,由拟转入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在转专业审批 表上签署是否接收的意见(不接收应注明理由)并加盖公章后, 于每学期第 19 周前将转专业审批表送教务处审批。 4.教务处每学期第 19 周对拟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公示, 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并下发转专业文件,学生正式办理转专业手 续。 (二)各年级转入转出专业学生人数控制在各班级在校生总 数的 10%以内。学生调整专业后原学号不变,享受转入专业学生 同等待遇,未修读的课程可通过跟班补修的方式完成。申请转专 业的学生必须完成当学期原专业的学习任务,无故旷考或有其他 违纪行为者,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 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原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 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习 要求的,可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专升本、本科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以上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我校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 — 10 — 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招生时低于我校录取批次的; (六)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七)予以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无正当理由或理由不充足的。 第二十七条 转学学生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一式五份); (二)在转出学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含学籍变动情况,一式 两份,并加盖教学管理部门公章); (三)在转出学校期间的思想品德鉴定及未受过学籍处理或 纪律处分的证明(一式两份,并加盖学生管理部门公章); (四)已通过教育部学籍注册的说明; (五)高考录取花名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学校招生部门或 省级招生部门的公章); (六)拟转入学校当年在生源地的录取分数线复印件并加盖 生源地招生部门公章; (七)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八)个人转学申请(含拟转入学校教学单位建议),需班 主任、辅导员、学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九)因特殊困难申请转学的学生,须提供父母所在单位人 — 11 — 事部门或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或父母所在 地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出具的医疗证明; (十)由于身体原因申请转学的学生,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 医院的检查证明; (十一)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在自治区所属高校间转学者,经两校同意,由 转出学校报自治区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同意后办理转学 手续。跨省(市、自治区)转学者,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 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外地学生应属于我区招生计 划范畴,符合有关户籍政策规定。在上报转学材料时,须出具学 生简明登记表、高考入学成绩和转出学校学习成绩单,并经转出 学校教务处审批盖章。因病转学者还需附转出学校指定医院的诊 断证明。 第三十条 每年 6 月、11 月集中办理转学,其他时间不予 受理。教务处将转学情况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研究结果记入会 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研究结果在校园网上进 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转出、转 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公示 无异议后为拟转入学生出具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每年 7 月 1 日、12 月 1 日由教务处将转学材料和《西藏自 — 12 — 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登记表》送教育厅学生 处审核备案。学生在转学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前,未经我校批准, 不得入校学习。各二级学院(部)私自接收或学生私自到校学习 的,均视为无效,后果由各二级学院(部)或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当年 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从非免补专业转入免补专业的学 生,按原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休学与复学 休学 (一)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休学: 1.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 7 周以上的; 2.由于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3.申请创业的。 (二)学生休学一般以 1 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 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 2 年。 (三)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往返路费及其他费用自理;休学学生患病,医疗费自理。 (四)取得学籍后参军入伍的,凭入伍通知书可申请保留学 籍,不按休学处理。保留学籍时间最长可顺延至退役后 2 年,此 期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最长年限。 第三十三条 复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 — 13 — 请复学,逾期不办理的,取消学籍。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须由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恢复 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退役学生须凭退役证明申请复学。 (四)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不予复学,并 开除学籍。 (五)学生复学后,经批准可留在原专业原级就读,随班班 级可做适当调整。如有其他特殊情况或无后继专业,经个人申请, 可转入后继专业年级或相近专业学习,按转入专业当年收费标准 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从非免补专业转入免补专业的学生,按原 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延期毕业 学习困难、未达到升级条件、必修课累计补考 不及格达 4 门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予以延期毕业。 第三十五条 延期毕业学生须在学期末考试前两周提出申 请,经学校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学期编入下一年级统一管 理,并对学籍信息中的预计毕业时间进行变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延期毕业期间申请转专业的,按照以下规 定处理: (一)原则上由学生自己选择相近专业; (二)本科生可选择高职(专科),高职(专科)生不得选 择本科; — 14 — (三)学生放弃选择专业或学生意见与学校意见不统一时, 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他决定; (四)选定或指定的专业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须修读 新专业未学课程并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 提出方案,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七条 延期毕业且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参加所在班 级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在 70 分以上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免修课程门数不限,但需选修相同学分的其他课程。期间有 1 门 课程补考不及格者,作退学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 6 门的; (二)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基本修业年限两年仍不能完 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 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 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连续两个学年未完成学年基本学分数 50%的; (八)因二次作弊受到学业处分的; — 15 — (九)因失联,在学校官网发布的退学处理公告的公告期内 未主动联系学校提出异议,或所提异议未影响退学处理结果的; (十)学生如报考其他高校,需先申请退学并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主动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退学手续,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 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 庭户籍所在地。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 申诉。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由于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的,在校期间 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毕业与结业 毕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 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二)学生提前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由本人申请、 二级学院(部)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经校长办 公会议同意,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三)获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符合《西藏农牧学院学士 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四)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 业辅修要求的,学校发给辅修专业学习证明书。 — 16 — 第四十三条 结业 (一)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 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永久结业; (二)因毕业学年第 2 学期开设的课程发生补考不及格或仍 有需重修课程(与毕业所需课程数相比不超过 2 门)、毕业论文 (设计)答辩等未达到合格要求需要延期毕业的学生,在签订安 全责任书后可申请提前离校,在下一学年的第 1 学期第 9 周或第 2 学期第 3 周向所在二级学院(部)申请返校,参加自学重修考 试或论文(设计)重做,考试或论文(设计)全部合格的,经教 务审核批准后报学校研究同意,发放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要 求的,授予学位;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永久结业。 第四十四条 凡在校学习满 1 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 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章 第四十五条 学业证书管理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注册,并 由自治区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自治区 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学习证明遗失或 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 — 17 — 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 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 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十一章 第四十九条 百 分 制 成绩 附则 课程绩点计算方法如下表: 100-95 94-90 89-85 84-80 79-75 74-70 69-65 64-61 60 <60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0 A+ A A- B+ B B- C+ C D F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0 对应 绩点 成绩 对应 绩点 等 级 制 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5.0 4.0 3.0 2.0 0 对应 绩点 成绩 通过 不通过 3.0 0 对应 绩点 第五十条 辅修、双学位、联合培养学历学位,按学校印发 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的标准执行。 — 18 — 学费、学分收费标准按自治区教育厅审核颁布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以下” 均不含本级或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藏农牧学院学 生管理规定》 (藏农院字〔2017〕127 号)中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未尽事宜,参照国家、自治区和学校相关文件处理。 — 19 — 西藏农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立场坚定、政治合格,爱党、爱国、爱社会主 义,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 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 2.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 感使命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并达到要求,其课 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 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 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 — 20 —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 2.记入毕业学分统计的课程中,累计补考或重修课程在 7 门及以上的; 3.在校学习期间,学业方面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4.在校学习期间,由于非学业因素违纪受到留校察看纪律 处分,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四条 工作程序 1.各二级学院(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院(部)应届本 科毕业生在校表现及学习成绩进行审核。 2.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二级学院(部)每年 5 月底前 提出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教务处初审后,提 交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3.学校学位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提交校长办公会 议研究通过后,以学校名义行文公布。 4.教务处根据学校决定发放学位证书。 第五条 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以后不再补授。 第六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从 2019 级本科生开始执行。未尽事宜,以 国家学位授予有关工作制度为准。 — 21 — 西藏农牧学院本专科学生学业警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评价学生学习质量,检查督促学生学习情况,使 学生及时了解自身学习状况,并针对实际情况调整学习状态,顺 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藏农牧学 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西藏农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警示针对补考不及格(重修)课程门数接近学 籍处理标准的本专科学生。学校授权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对 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评估与警示,学生有责任向所在二级学院 (部)主动询问自己的学业状况及学业警示结果。 第三条 学业警示分为不及格警示、延期毕业警示、无学士 学位警示和退学警示四种。学业警示每学期进行一次,时间为补 考结束后。 第四条 学业警示的主要内容: 1.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 1 门的,做不及格警示; 2.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 3 门的,做延期毕业警示; 3.必修课补考(重修)课程加选修课补考(重修)课程累 — 22 — 计达 6 门的,做无学士学位警示; 4.补考后所修全部课程不及格累计达 5 门的、本学年未完 成学年基本学分数 50%的、课程考试作弊的或延期毕业的,做退 学警示。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教学科负责对触发第四条规定情 形的学生下达学业警示单。 第六条 补考结束后,各二级学院(部)教学科根据学生补 考成绩,在统计未通过补考(重修)课程门数的基础上,统计学 分情况,填写《西藏农牧学院学生学业警示通知单》,经单位分 管教学工作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下达至各班班主任。 第七条 班主任负责通知每个受警示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签 字确认后送交所在二级学院(部)教学科存档,并在 5 个工作日 内电话告知其家长;二级学院(部)在邮寄家长信时,应将学生 学业警示单复印件随信一并邮寄。 第八条 二级学院(部)应及时将本单位学生学业警示情况 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学业警示是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是纪律处分,不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全面负责本单位学生学业警示工 作,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严肃追究所在单位 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23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藏农牧学院学 业警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藏农院字〔2009〕119 号) 、 《西 藏农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藏农院字〔2017〕127 号)中相关 内容同时废止。 — 24 — 西藏农牧学院办公室 2020 年 9 月 17 日印发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