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国际法学院本科学生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2).doc
国际法学院本科学生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 (修订)》(西政校发〔2021〕307 号,以下简称“校管理办法”),结 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院本科学生申请转出我校、我院的,按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 件、流程办理。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任 执行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转学、转专业学生所在年级 的辅导员、学院教学办公室工作人员为组员的转专业工作小组。 第四条 根据校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转入我院普通法学专业的,须接受 我院组成的专家工作组的考核,其中,经创新创业学院认定创新创业成绩 突出申请转入我院普通法学专业的,由创新创业学院和我院双重考核。 第五条 第二学期接收转专业时,经审核符合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申请转入我院普通法学专业的学生人数达到或超过校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 定的我院可接收最大人数的 170%的,我院按校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我 院可接收最大人数设置接收人数上限;第二学期接收转专业时,经审核符 合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转入我院普通法学专业的学生人数未达到 校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我院可接收最大人数的 170%的,我院按符合条 件且提交申请表的实际申请人数的 60%设置接收人数上限(只保留整数 位);第三学期接收转专业时,我院接收人数上限=按校管理办法第八条所 规定的我院可接收最大人数-第二学期已接收人数。 第六条 经我院组成的专家工作组考核认为当次申请转入我院普通法 学专业的学生中适合修读法学专业的学生人数未达到我院当次接收人数上 限的,我院实际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人数以专家工作组考核认为适合修读法 学专业的学生人数为准。 第七条 我院所组成的专家工作组的考核方式为无领导小组讨论,重点 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潜质潜能。考核满分为 100 分,接受考核的学 生分数低于 70 分的,不纳入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所述的适合修读法学专业的 学生人数的排名。 第八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成绩、排名及拟接收学生名单在我院网站上 公示 3 日。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际法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国际法学院 2022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