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下载.doc
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 进一步推动我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人 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是指河北省教 育主管部门在构建全省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过程中批准立项 的教学改革项目。它是促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深化高校人才 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 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而实施的一项教学常规管理制度,是全省高 校教学质量外部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教育厅对全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进行 综合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高等学校要把教学改革研究纳入本校教学工作整 体规划,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组织、指导、管理工作纳入本 校教学科研日常工作,为教学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并对教学 改革成绩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二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主要范围是高等教育办学思想 的研究,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 方法、教学手段改革以及教学管理改革的研究与实践等。项目 1 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支持项目、指导项目四类。其中,重 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是适应时代要求,具有领先理念,采用现代 科研手段,在培养创新人才方面影响面广,推广价值大,社会 效益好,有一定深度和难度的攻关研究项目。 第六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每 2 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一 般在当年四月份。自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指南发布之日起受理各 高校的申报,受理期限为一个月。高校申报立项项目时,应确 保教学第一线教师申报的课题比例占申报额的 60%以上。 第七条 省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在学校教改项目基础上择优 建设。申请立项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对河北省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 和实践运用价值; 2.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具有较大的作用; 3.能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4.能取得较好的预期效益,研究成果具有实际应用、推广 价值; 5.项目论证充分,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可行,研究方法科 学,经费预算、人员组成合理,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 项基本条件; 6.为了体现教学改革项目的应用性特点,发挥项目对促进 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实际作用,研究时间一般应在一年 2 以上。 研究时间一般从批准立项的年份开始起算。 第八条 为了保证项目的水平和质量,申请人一般应是承 担过校级以上项目、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 人员须有两名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以上人员推荐,推荐函包括课 题的选题价值、队伍情况、研究基础、条件保障、成果预测等 内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仅限 一人,参研人员一般在 6 人以内(含主持人)。 承担有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其承担的教改项目完成结项 后,方可申报下一轮次的项目。项目主持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 及两个以上项目。 第九条 各高等学校根据教改项目的性质、目标和本校的 实际,对申报项目通过科学、合理的组织方式和初评程序进行 初审,确保推荐质量,并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省教育厅聘请省内高等教育学科及其他相关专业 学科的专家,对各类项目分组评审,初选出立项项目并提出立 项意见。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形成立项意见和 研究经费分配方案,报厅领导审批并公示后公布立项项目。 三、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高教处是全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 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 3 高等学校应明确具体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 第十三条 实行资助项目开题报告制度。填报《河北省高 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开题报告书》 ,主要就项目研究的目标、思 路、内容与方法以及研究计划等进行报告。具体操作办法授权 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制定。 自筹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中期报告制度。自获准立项之日起、满 一年时,课题主持人应向学校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年度研究报告, 并填写《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报告书》 ,其内 容可作为项目经费使用、项目结项鉴定的依据之一。 各校应将实施项目中期报告制度作为帮助和督促项目组实 施研究计划、安排经费、完成研究任务、达到研究目标的主要 措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高校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 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项目管理部门可对项目进展情况进 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进度,项目组成员参加研 究的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六条 项目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 整、变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并填 写《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调整申报表》,所在单位 签署明确意见后,报省教育厅高教处批准。项目主持人不能履 行研究职责的,所在高校应采取措施保证研究工作继续进行, 4 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高教处。 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特殊情况经教育厅审核同意后 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 3 年。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教育厅 给予经费资助,学校至少按 1∶1 的比例配套,指导项目由申报 学校给予经费支持,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四、结项鉴定 第十七条 实行研究成果实践应用与检验制度。其中,理 论性项目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时间一般应在半年以上;实践性 项目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时间一般应在一年以上。 项目研究成果实际应用时间的计算,理论性项目从该成果 合法发表或在合法的学术组织正式采用、交流之日起算;实践 性项目从研究成果被院系、学校、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政 府机关或其它学术组织正式采用、交流之日算起。 第十八条 完成项目任务后,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申报书 设定的研究计划、研究目标及研究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向学 校提出结项鉴定申请;学校再根据实际情况向我厅提出集中结 项的工作计划。省教育厅不直接受理项目主持人的结项鉴定申 请。 项目主持人申请结项鉴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河北省高 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书》复印件、结项报告书、 《河北 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项鉴定表》、成果附件等。 5 第十九条 为了确保结项质量和专家评审意见客观、公正, 结项鉴定方式一般为会议鉴定。项目组需陈述、答辩。鉴定意 见由我厅聘请或授权高校聘请 3~5 名专家(专家组长由校外专 家担任)集体评定、签署。结项鉴定费用由所在学校或项目组 负责。 第二十条 项目成果通过鉴定后,由省教育厅负责验收工 作。验收合格的,颁发统一印制的《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 研究项目结项证书》。 对初次评审不能通过鉴定结项的项目,可暂缓结项,待提 交相应成果、完善材料、符合条件通过鉴定后再办理结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每所高校每轮组织结项鉴定的次数一般为两 次(每轮次的第二年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研究和专家结项鉴定警示制度。建 设期内,无故不能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的项目,按规定予 以撤销,追回已拨经费,所在学校下次申请教改项目时申报限 额予以核减。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项目承担人员及不负责任 的项目鉴定人员,将给予警示。 五、成果应用推广 第二十三条 对推动教学改革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具有 重要作用并可能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项目主持人、 承担高校应向其他高校和社会组织推荐,促使项目发挥效益。 第二十四条 对深化高教改革,提高高校教育教学质量有 6 重要意义的项目成果,高校应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 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教学成果奖励。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不定期对通过结项鉴定的教学改革 课题成果进行汇编,并召开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成果报告会,及 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学术交流,促进优秀教学改革成果 的传播与运用。 第二十六条 立项项目,其研究成果(论著、论文等)公 开出版(发表)时,须在醒目位置注明(标明)项目类型。 六、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我厅以前发布的教改项目管理规章文件中与 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相应的管理 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河北省教育厅。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