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师发[2014]118号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doc
重师发〔2014〕118 号 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 的处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 纪律,防治学术腐败,弘扬科学精神,根据教育部等部委和重庆 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学校制定了《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学术不 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 ,经 2014 年 5 月 20 日校长办公会审 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师范大学 2014 年 6 月 9 日 - 1 - 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 为,严明学术纪律,防治学术不端,弘扬科学精神,促进我校科 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 18 号) 、 《高等 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教育部令第 35 号) 、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 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 号)、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 〔2009〕3 号)、《重庆市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意见》(渝教科 〔2014〕1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和具有本校学籍的各 类学生,以及以重庆师范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 适用人员在进行科学研究和参与学术活动过程中, 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规范,充分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技术权益,实事求是,诚实守信,严谨治学, 正确对待名利,远离急功近利、粗制滥造、投机取巧等不正之风, 自觉抵制和坚决杜绝任何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出现的 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学术共同体道德惯例的行为。 - 2 -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第六条 重庆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组织。 第七条 重庆师范大学学风建设办公室受理对涉嫌学术不端 行为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形式可以是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对学风建设办公室受理的投诉 举报,负责组织调查专家组或专门委员会从学术角度进行调查取 证。 第九条 调查专家组成员由校内外相关领域不少于 5 名且与 被举报人无利益关系的专家组成,应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 第十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若有充分理由证明调查专家组成 员或相关人员不宜参加调查或评议的,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可 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 (一)根据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信息,通过学术不端检测系统 检测、走访等方式,调查、核实举报信息; - 3 - (二)调查专家组甄别涉嫌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形成独立的 专家鉴定意见; (三)约谈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形成双方签字确认的 调查核实记录; (四)被举报人提交应对性的申辩材料; (五)必要时调查第三方,并提供由第三方签字确认的旁证 材料; (六)在完成上述调查工作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向校 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过程,调查 收集的证据材料,提供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专家鉴定意见等。 (七)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受 举报的涉嫌学术不端行为鉴定意见进行评判。 第十二条 若经调查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经校学术委 员会确认即可结束调查。若经调查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或不负 责任的举报,应按有关程序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核查和评议所有相关证据, 与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面谈时,应作书面记录,被面 谈人需在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若被举报人对调查评判意见持有异议,可向校学 术委员会提出申辩,并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 行听证。 第十五条 上述各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相关书面材料均应按 档案管理要求予以保存。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 4 - 第十六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 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 待遇,并可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依法 依规的原则,同时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对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 影响程度,给予如下一项或多项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一)批评教育或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四)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 (五)撤销相应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和学术兼职; (六)延缓职称职务聘任或晋升; (七)解除职务聘任或相应职称岗位聘任; (八)调离相应工作岗位; (九)开除公职; (十)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校学籍的研究生及本专科学生(含毕业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应视情节根据《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 分管理规定》 、 《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对以重庆师范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校外人员, 若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并通报其所 在单位。 - 5 - 第二十一条 在人员录用过程中,对曾因学术不端行为受过 组织处理的人员,一般不予录用;对提供虚假学术材料而获得学 术资格和学术职务的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职务晋升、岗位评聘、评优评先、考核评估 等环节,有关部门应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存 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若情节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三条 学校人事处应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决 议,将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记入被举报人的人事档案。 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对学术不端行为作 出学术或行政处理前,举报人信息及调查取证相关资料均应保密, 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二十五条 在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过程中所涉及的调查 人员,不得故意隐匿、歪曲、篡改有关事实证据,否则将追究调 查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媒体或个人对学术不 端行为的举报与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 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 6 - 主动公开 2014 年 6 月 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