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pdf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 〔 2016〕27 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的通知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总工会 , 各全国产业工会 , 中共中央 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 、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 全总各部 门 、 各直属单位 :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 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 十六届书记处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 结合实际 , 认真贯彻执行 。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6 年 10 月 9 日 — 1 —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 , 加强基层工会 建设 , 发挥基层工会 作 用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会 法 》 《中国工会章程》 等有关规定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 、 事业单位 、 机关和其他社 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 第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 。 工会委员会的主席 、 副主席 , 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 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 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 第四条 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 、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保 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 第五条 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 , 坚持民主集中制 , 遵循依法规范 、 公开公正的原则 , 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 利 , 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 第六条 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 行 。 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 第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 会委员会负责 。 — 2 — 新建立 的 基 层 工 会 组 织 选 举 筹 备 工 作 由 工 会 筹 备 组 负 责 。 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 , 根据工 作需要 , 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 第二章 第八条 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 , 按会员人数确定 : 不足 25 人 , 设委员 3 至 5 人 , 也 可 以 设 主 席 或 组 织 员 1人; 25 人至 200 人 , 设委员 3 至 7 人 ; 201 人至 1000 人 , 设委员 7 至 15 人 ; 1001 人至 5000 人 , 设委员 15 至 21 人 ; 5001 人至 10000 人 , 设委员 21 至 29 人 ; 10001 人至 50000 人 , 设委员 29 至 37 人 ; 50001 人以上 , 设委员 37 至 45 人 。 第九条 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 , 经上一级工 会批准 , 可以设常务委员会 , 常务委员会由 9 至 11 人组成 。 第三章 第十条 候选人的提出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 、 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 席 、 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 。 候选人应信念坚定 、 为民 服务 、 勤政务实 、 敢于担当 、 清正廉洁 , 热爱工会工作 , 受 到职工信赖 。 — 3 —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 (先 进工作者)、 一线职工和女职工代表 。 第十一条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 、 合伙人 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 、 常务委 员会委员和主席 、 副主席候选人 。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 , 应经会员充 分酝酿讨论 , 一般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 。 由上 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 意见 , 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 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 审查同意后 , 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 、 主席 、 副主席候选人 , 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 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 , 报经同级党组 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 ; 也可以由同级党组织与上 一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 , 经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酝酿讨 论后 , 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 工会小组的意见 , 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 提出 。 根据工作需要 , 经上一级工会与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 协商同意 , 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 作为工会主席 、 副主席候选人 。 第十四条 — 4 —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 、 副主席 , 在任职一 年内应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 。 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 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 , 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 、 副 主席候选人 。 第四章 第十五条 选举的实施 基层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 上一级工会报告 , 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应进行公示 , 公示 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 第十六条 会员不足 100 人的基层工会组织 , 应召开会 员大会进行选举 ; 会员 100 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 , 应召开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 , 按照有关规定由会员民 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 。 第十七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时 , 方可进行选举 。 基层工 会 委 员 会 委 员 和 常 务 委 员 会 委 员 应 差 额 选 举 产 生 , 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 行正式选举 , 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 人名单 , 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 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的差额率分别不低于 5% 和 10% 。 常务委员会委员应从新当 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 — 5 — 基层工会主席 、 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 , 第十八条 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 。 主席 、 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 会委员中产生 ,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 委员中产生 。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主席 、 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 , 一般在经营管理正常 、 劳动关系和 谐 、 职工队伍稳定的中小企事业单位进行 。 第二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 , 由上届工会委员 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 ; 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组织进行选举 时 , 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 。 召开会员 代 表 大 会 进 行 选 举 时 , 可 以 由 大 会 主 席 团 主 持 , 也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 。 大会主席 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各代表团 (组 ) 的意见 , 提出建议名单 , 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 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 员 、 主席 、 副主席时 , 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 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 , 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 大会主 席 团 应 将 候 选 人 的 名 单 、 简 历 及 有 关 情 况 向 选 举 人 介绍 。 第二十 二 条 监督 。 — 6 — 选 举 设 监 票 人, 负 责 对 选 举 全 过 程 进 行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 , 监票人由全体会 员或会员代表 、 各代表团 (组 ) 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 代表中推选 ,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 , 监票人从不是 常务委员会委员 、 主席 、 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 , 经全 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 第二十三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 不能出席会议 的选举人 , 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 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 第二十四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 , 也可以 投弃权票 。 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 第二十五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 , 如不能离开 生产 、 工作岗位 , 在监票人的监督下 , 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 的流动票箱投票 。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 , 在监票人的监督下 , 当场清 点选票 , 进行计票 。 选举收回的选票 , 等于或少于发 出 选 票 的 , 选 举 有 效 ; 多于发出选票的 , 选举无效 , 应重新选举 。 每张选 票 所 选 人 数 等 于 或 少 于 规 定 应 选 人 数 的 为 有 效 票 , 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 第二十七条 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 时 , 始得当选 。 — 7 —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 , 得 赞成票多的当选 。 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 , 应 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 , 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 当选人数 少 于 应 选 名 额 时 , 对 不 足 的 名 额 可 以 另 行 选 举 。 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且符合第八条规定 , 也可以由大会征 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 , 不再进行选举 。 第二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 否有效 。 第二十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 、 常务委员会和主席 、 副 主席的选举结果 , 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 上一级工会自接到报 告 15 日内应予批复 。 违反规定程序选举的 , 上一级工会不得 批准 , 应重新选举 。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 。 第五章 第三十条 任期 、 调动 、 罢免和补选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 , 具体 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 经选举产生的工会委 员会委员 、 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 、 副主席可连选连任 。 基 层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 , 应按期换届选举 。 遇有特殊情况 , 经上一级工会批准 , 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 , 延期时间一般不 超过半年 。 上一级工会负责督促指导基层工会组织按期换届 。 — 8 — 第三十一条 基层工会主席 、 副主席任期未满时 , 不得 随意调动其工作 。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 , 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 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 第三十二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 级工会与同级党组织考察 , 需撤换或罢免工会委员会委员 、 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 、 副主席时 , 须依法召开会员大会或 会员代表大会讨论 , 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 , 不得撤换或罢免 。 第三十三条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 时 , 应及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 补选主席 , 如候选人是委员的 , 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 产生 , 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如候选 人不是委员的 , 可以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 后 , 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 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 。 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 。 补选主席前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 可暂 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 , 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 第六章 第三十 四 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 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基层工会组 织 , 应在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同时 , 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 — 9 — 员会 。 第三十五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 3 至 11 人 。 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 1 人 , 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 主任 1 人 。 基层工会的主席 、 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 、 财务和资 产管理部门的人员 , 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 第三十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 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主任 、 副主任可以由经费审查委员会 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 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 。 第三十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 , 与 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 相同 。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 基层工会组织有女会员10 人以上的建立女 职工委员会 , 不足 10 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 女职工委员会与基 层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 第三十九条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 员会提名 , 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 , 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 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 10 —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 席或女副主席担任 , 也可经民主协商 , 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 职工委员会主任 。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 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 副主任名单 , 与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 第八章 第四十 一 条 附 则 乡 镇 (街 道 )、 开 发 区 (工 业 园 区 )、 村 (社区) 建立的工会委员会 , 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 (行业 ) 工 会联合会如进行选举的 , 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以往有关规定 与本条例不一致的 , 以本条例为准 。1992 年 5 月 18 日全国 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 同 时废止 。 — 11 —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 12 — 2016 年 10 月 1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