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docx
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制造强国,促进国家制造业创新中 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健康发展,规范开展创新中心考核 评估(以下简称考评)工作,根据《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 系 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 273 号)、《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条件》(工信厅科〔2017〕64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对象是已运行满一年的创新中心。考评分 为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 一般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当年不进行考核。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会同有关司局负责考评 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确定参评创新中心名单、选择和委 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专家组人员、对考评结果 的处理等。 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考评工作的条件, 能够按照本办法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拟定 1 考评实施方案,组织专家开展考评,提交考评报告。 第五条 考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由熟悉创新中 心工作的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六条 创新中心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七条 建设情况主要考评创新中心按照建设方案提出 的建设目标,主要包括中试孵化、测试验证、行业支撑服务 等方面建设的情况。 第八条 运行情况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 6 个方面,分别 是:创新中心的研发力量、共性技术突破、产学研协同、突 出市场导向、成果转移转化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情况。 第九条 创新资源重点考评创新中心研发队伍建设和研 发资金投入情况。主要是: (一)创新中心拥有固定研发队伍和本领域行业技术领 军专家的情况,以及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 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二)创新中心研发资金投入的情况,以及年度研发费 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 2 第十条 核心定位重点考评创新中心面向行业关键共性 技术取得突破的情况。主要是: (一)创新中心按照建设方案中明确的技术目标取得关 键共性技术突破情况,以及新增专利申请数量; (二)创新中心围绕行业共性技术需求,自主或合作开 展技术创新活动、承担所在领域的国家级项目的情况。 第十一条 协同化重点考评创新中心汇聚本领域创新资 源的情况。主要是: (一)创新中心聚集本领域各类创新主体的情况,包括 用户在内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 (二)创新中心聚集本领域内国家级创新平台的情况; (三)创新中心对成员单位现有的仪器、设备等资源共 享利用的情况。 第十二条 市场化重点考评创新中心核心成员产品市场 占有情况。主要是: (一)创新中心依托公司的股东所占市场份额是否超过 50%或是否包括 5 家以上本领域排名前十的企业; (二)创新中心依托公司的股东中是否包括金融机构或 3 社会资本。 第十三条 产业化重点考评创新中心成果转移转化的辐 射带动能力建设。主要是: (一)创新中心围绕行业共性技术建设中试线或中试条 件的情况; (二)创新中心实现共性技术转移扩散情况; (三)创新中心主持或参与制定本领域国际标准、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情况。 第十四条 可持续发展重点考评创新中心可持续发展能 力。主要是: (一)创新中心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 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情况,是否已实现盈利以及 盈利再投入研发的情况; (二)创新中心建立市场化运营、成果转移扩散、知识 产权协同运用等机制的情况; (三)创新中心在研发方向、人才梯队培养、行业服务、 能力建设、国际合作等方面是否制定了规划并有明确目标。 4 第三章 考评材料 第十五条 考评材料是创新中心考评的重要依据。创新 中心在提交的考评材料中必须如实反映相关情况。考评材料 中列举的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成果、奖励等必须是考评期内 取得。 第十六条 考评材料应由创新中心所属省(自治区、直 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司。 第四章 考评程序 第十七条 创新中心考评包括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 议等三个阶段。由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完成。 第十八条 初评阶段。专家组通过审阅考评材料,听取 创新中心情况汇报,开展初步评议。 第十九条 现场考察阶段。专家组开展现场考察,实地 考察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二十条 综合评议阶段。专家组根据初步评议和现场 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提出专家组评议意见。 5 第五章 考评结果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专家组评议意见,第三方机构提出考 评报告,考评报告包括对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的分析,对 考评工作进行的总结,以及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创新中心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 格、不合格四类。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创新中心,工业和信 息化部将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创新中心整改期为一 年,期满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检查再次未通过的创新中心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 创新中心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 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和专家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 利。第三方机构和专家组成员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 不得收取考评对象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6 7 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评指标参考表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建设目 标完成 情况 创新 队伍 指标权 重(分) 指标说明 30 创新中心完成建设方案所设定的建设目 标,得 30 分;完成部分建设目标,酌情 得分。 5 创新 2、拥有本领域院士或行业领军专家,得 2 分。 资源 创新 资金 共性 技术 5 8 创新中心考评期内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 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超过 30%,得 5 分; 研发费用比例小于 10%的,不得分;10% 至 30%之间,可按比例得分。 1、按照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中确定的技术 目标取得阶段性进展,酌情得分,最高不 超过 6 分。 2、创新中心有新增专利申请,得 2 分。 核心 定位 协同化 1、创新中心拥有固定研发队伍,从事研 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 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 50%,得 3 分;未 达到 10%,不得分;10%至 50%之间,可 按比例得分。 创新 活动 8 资源 8 1、创新中心自主或合作开展技术创新活 动、实现本领域共性关键技术突破,酌情 得分,最高不超过 4 分。 2、承担本领域的国家级项目的情况,酌 情得分,最高不超过 4 分。 1、创新中心联盟成员包含企业、科研院 8 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得 4 分,未包 含各类创新主体的,酌情得分。 聚集 2、覆盖超过 50%本领域的国家级创新平 台(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 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 心等),得 4 分;未达到 50%的,可按比 例得分。 资源 共享 市场化 核心 成员 情况 3 创新中心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资源, 与成员单位之间实现资源开放共享,得 3 分;初步实现仪器、设备等资源开放共享, 得 1 分。 1、创新中心股东成员所占市场份额超过 50%或包括 5 家以上本领域国内排名前十 的企业,得 3 分;超过要求的,得 4 分; 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 7 2、创新中心股东结构中不存在一股独大 的现象,得 2 分。 3、有金融机构或社会资本以股东形式参 与创新中心建设,得 2 分。 3 创新中心建有中试线或中试条件,得 3 分; 有在建的中试线或中试条件,酌情得分。 4 创新中心已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或通 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 1 项及以上本领域 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得 4 分。 技术 标准 4 创新中心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制定本领域 国际标准和先进团体标准的,得 4 分;作 为主要起草单位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 准的,得 2 分。 经营 9 1、创新中心开展委托研发、成果转化、 中试 设备 产业化 可持 成果 扩散 9 续发 技术服务等业务并实现创收,最高得 5 分。 情况 2、创新中心考评期内取得盈利,得 4 分; 评估期内基本收支平衡,得 2 分。 展 体制 机制 规划 目标 3 创新中心建立了市场化运营、成果转移扩 散机制、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机制等,得 3 分;仅建立部分机制的,酌情得分。 3 创新中心在研发方向、人才梯队培养、行 业服务、能力建设、国际合作等方面制定 了规划的,得 3 分;仅在部分方面制定规 划的,酌情得分。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