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教职工奖励办法.doc
上海海关学院教职工奖励办法 (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思想政治 工作,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增强教职工“立德树人、教 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开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新 局面,服务国家外经贸事业发展、服务海关现代化改革与建 设事业、服务上海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形成持续激发人才 内生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的制度环境,激励广大教职工为早 日实现“把学校建成海关特色鲜明、服务国家战略、具有国际 影响力的一流高等学府”的奋斗目标做出贡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 〔1998〕1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 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 号)、 《海关系统奖励 规定》(署人发〔2013〕85 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 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服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 (教政法﹝2017﹞7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 承关院精神,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 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 坚守“尚德厚学、博采众长”的学术品格和优良师风,努力做 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 1 第三条 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 化传承创新与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 贡献的教职工集体或个人,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 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坚持实事 求是、向从事中心工作和基层一线的教职工倾斜的原则,坚 持即事即奖与定期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奖励规定的 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岗工作的教职工。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六条 教职工集体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 励: (一)积极承担人才培养任务,在教书育人、思想政治 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或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努力开展科学研究,在服务国家重大需求或引领 学术前沿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 (三)在文化传承创新、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深化国际 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 (四)为学校发展提供坚实组织保障与服务支持,取得 突出成效的。 (五)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七条 校级奖励项目包括: 2 (一)校长奖。主要面向校内外支持学院发展,为学校 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引入重要资源、扩大学校社会声誉、 创造重大经济或社会价值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社会各界 人士、教职员工或在校学生。 (二)综合类奖励。主要围绕学校主要职能设置,包括: 1. 教书育人奖。主要面向工作在人才培养工作一线的“教 学科研并重、教学为主、思想政治教育”等教师,表彰师德高 尚、乐教爱教、善于引领、深受广大学生爱戴、在教育教学 工作中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优秀教师。 2. 潜心学术奖。主要面向教学科研并重、科学研究为主 的教师,表彰师德高尚、严谨治学,在学术研究、服务国家 重大需求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优秀教师。 3.管理和服务育人奖。主要面向全校管理、教辅、服务 等岗位教职工,表彰立足本职,在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方 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 (三)专项奖励。面向在其他领域起到表率作用或做出 贡献的教职工,主要包括四类奖项,一是党群系统奖励,如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 织”、 “三八红旗集体和三八红旗手”、“优秀工会小组 长”、“工会积极分子”、 “优秀共青团员”等奖项;二是教 学科研及管理业务类奖励,如“教学成果奖”、 “科研成果奖” 等奖项;三是专题类、项目类奖励,如“30 年教龄、关龄、 3 校龄奖励”、“伯乐奖”、“阳光体育奖励”等奖项;四是其 他经研究需要设立的奖项。 第八条 上述奖项中,综合类奖励每 3 年组织一次,校 长奖和专题奖励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上述奖励可根据需要设 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提名奖(或优秀奖) 等五个级别;也可只设荣誉称号,不分级别或根据专业特性 设置奖项名称。给予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标 准一般在奖励办法或专项奖励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奖励的实施和评选 第九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在校党政 指导下负责校级奖励体系建设,统筹校级奖励的立项、评审、 颁奖等环节。小组根据学校情况,对年度评选奖项提出初步 意见,提交学校审议后实施。 教职工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奖项分管(联系)工作校领 导任组长,办公室、政工办(党办、宣传部、统战部)、监 察室(纪检办)、人事处(组织部、教师工作部、离退 办)、教务处、科研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2-3 人,从教代会代表中推荐产生)及项目牵头部门负责人组成。 小组日常事务由人事处负责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奖项设立和评选等工作。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在教职工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 下,依据职责开展奖项设立和评选表彰等工作。 4 (一)办公室牵头制定“校长奖”评选实施办法,并组 织实施。 (二)教务处牵头制定“教书育人奖”评选实施办法、制 定或修订“教学成果奖”评选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科研处牵头制定“潜心学术奖”评选实施办法、制 定“科研成果奖”评选实施办法、完善科研奖励办法,并组织 实施。 (四)人事处牵头制定“管理和服务育人奖”评选实施办 法,并组织实施。 (五)政工办(党办)、工会、团委等部门依职能分别 制定党群类奖励的评选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专题类、项目类奖励由学校根据职责指定部门组 织实施。 各职能部门依职责负责对年度教职工奖励实施情况和 校外获奖情况进行总结,每年 12 月初将总结情况报教职工 先进评选委员会。 第十一条 各项目的评选实施办法、专项奖励方案等应 经教职工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提交学校审定通过后实施, 评选和奖励程序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按规定实施,学校设置财 务专项经费用于教职工奖励支出,也可根据奖励实施办法规 定的情形在相关专项内列支奖励经费。 第十二条 除上述奖项外,学校一般不再设立校级奖项, 确需新设校级奖项的,相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精神,提出奖 5 励建议及方案,经过教职工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提交学 校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各部门一般不设立部门工作奖励,确需设立 的,应符合本办法精神,形成奖项设立依据、评选办法、评 选程序、奖励规范和奖励资金渠道等材料,报教职工奖励工 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学校审定后实施,同时报备财务与资产 管理处。 第十四条 校级奖励评选,一般由奖励实施部门依照评 奖办法发起,尊重各部门推荐意见。按照各奖项实施办法的 程序和标准(条件)进行推荐、申报、评选或认定;由牵头 部门将各奖项的初步名单进行形式审核,征求组织人事、纪 检监察部门意见,经教职工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学校 审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公示获奖人选名单(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奖励结果的,实施奖励。相关 奖励文件应当在奖励评选结束 1 个月内(遇假期顺延),归 入学校文书档案及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每年教师节大会,集中宣布和表彰年度获得 厅局级(含)以上奖励的教职工集体或个人。表彰形式应当 隆重、节俭,积极倡导教书育人、科研创新、爱岗敬业、奋 发向上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程序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 励的; 6 (二)获奖集体的核心成员或获奖个人有违道德品质或 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其它应当撤销奖励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撤销奖励,由原组织实施部门按程序征求组 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报教职工奖励工作领导小 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有不宜公布的特殊情 况,经学校批准可不予公布。必要时,学校可直接作出撤销 奖励的决定。撤销决定应当在撤销奖励后一个月内归入文书 档案及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教职工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校级和 部门奖励项目、奖励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对无实际效果的奖 项及时予以清理。 第十九条 上级部门及社会团体设置和组织的奖项,由 相关部门按奖项要求组织推荐上报,根据上级部门规定予以 奖励。 上级部门无确定推荐评选程序的,按如下程序组织: 厅局级(含)以上的奖项,执行以下程序:“部门推荐,征 求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报教职工奖励工作领 导小组审核通过,学校审批,组织公示后报出”;其他级别 奖项,执行以下程序:“部门组织推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 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同意,部 门组织公示后报出”,相关奖励文件应当在奖励评选结束 1 7 个月内(遇假期顺延),报备人事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及 个人档案。 第四章 奖励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条 要发挥奖励政策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注重奖 励结果的反馈和应用,对于获奖的先进个人和集体,除给予 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外,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宣传,相应 的奖励结果作为教职工职务晋升、岗位聘任、个人职业发展、 休假疗养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授权人事处负 责解释。原《上海海关学院教职工奖励办法》(沪关院人 【2009】231 号)、《上海海关学院学年先进评选办法》(沪 关院人【2009】231 号)废止。 8 附件: 奖励办法制定与实施责任部门 序 号 内容 责任部门 协作部门 完成时间 1 校长奖 办公室 各部门 2019 年 3 月底 2 教书育人奖 教学成果奖 教务处 人事处、学生处、研 究生处、四系一部、 培训部、国际交流部 2019 年 3 月底 3 潜心学术奖 科研成果奖 科研处 人事处、学生处、研 究生处、四系一部、 研究所 2019 年 3 月底 4 管理和服务育人奖 人事处(组织部、 教师工作部、离 退休办公室) 各部门 2019 年 3 月底 5 重大贡献奖 6 党群类奖励-党务类 政工办(党办、 宣传部、统战部) 各基层党组织 2019 年 3 月底 7 党群类奖励-工会类 工会 各工会小组 2019 年 3 月底 8 党群类奖励-团委奖励 (教职工) 团委 各部门 2019 年 3 月底 9 由学校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对于常规性的专题奖励,原则 其他专题类、项目类、 上于 2019 年 3 月底前, 完成全面梳理,确定归口部门, 2019 阶段工作类奖励 年 3 月底前,归口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办法或方案,报先进 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党委讨论通过后实施 由学校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归口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办法或 方案,报先进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党委讨论通过后实施 9 备注:本办法中所列奖励,所获奖金,不列入绩效工资总额统计范畴。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