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适用于2018和2019级).doc
西政校发〔2018〕369 号 关于印发《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经 2018 年 7 月 11 日第 16 期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 2018 年 9 月 18 日 - 1 - 附件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提高博士研究 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西南政法大学章程》《西南政法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教育的总体目标是,培养思想政治素质 高、遵纪守法、明礼诚信、身心健康,具有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 础理论和系统深厚的专门知识,具备高尚的职业操守与学术人格, 能够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实务工作的最高学 历层次的专门人才。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 3 年,最长学习年限原则 上不得超过 6 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但应征入伍保留学籍 除外)。 第二章 - 2 - 培养方式和计划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在培养期间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 程学习、教学实践、调查研究和论文撰写等工作。 第一学年为课程学习阶段,第二、三、四学年为教学实践、 调查研究及博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实行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培 养方式。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根据培养目标、师资情况和实际需要成立 博士研究生导师组,发挥整个学科的集体指导作用。 第七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确定博 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在培养过程中,如导师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由博士研究生本 人或原导师向二级培养单位申请重新确定导师。二级培养单位应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周内确定新导师,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导师是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人,应依据《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 导教师规范》切实履行指导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注重培养和提升博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学术品格、 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等基本素养; (二)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指导博士研究生制 定个人培养计划; - 3 - (三)指导督促博士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完 成各项学习和科研任务; (四)注重博士研究生创新意识、科研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培 养,组织研究生参与学术研讨与学术交流活动; (五)指导和检查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 (六)对不能达到培养要求的博士研究生提出分流或淘汰建 议。 第九条 导师应根据本办法及人才培养方案,结合博士研究 生个人情况,在新生入学后 3 个月内指导博士研究生制定出切实 可行的个人培养计划。 个人培养计划经学科和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在第一学 期结束前上传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培养计划确定后,博士研究 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应主要包括博士研究生 的研究方向、课程学习、阅读书目、学术活动、科研计划及学位 论文等具体安排和要求。 第十一条 个人培养计划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执行 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可以修订,但需经导师和学科同意,二级培 养单位审核后重新上传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十二条 - 4 -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须修满 27 学分(含公开学术报告 2 学分、教学实习 2 学分),其他参见相 关专业培养方案之规定。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应体现本学科前沿的最 新成果和相关学科知识,突出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论文写作水平 的培养。 第十四条 同等学力或跨学科考取的博士研究生,应补修本 学科硕士研究生的基础理论课程,具体补修课程由各二级培养单 位在培养方案中自主确定。 第十五条 以“申请-考核”方式免试外语招录的博士研究 生,可通过跨二级学科选修一门专业课程冲抵培养方案中的外语 课程。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应按要求参加课程考核。课程考核方 式由各学科培养方案自行确定,考核成绩 60 分及其以上为合格。 考核不合格须申请参加重修。 第十七条 学科综合考试是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 环节,主要考察个人培养计划和培养方案完成情况、专业知识和 学术前沿掌握情况、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等。 第十八条 学科综合考试由学科负责组织。学科应成立学科 综合考试专家小组具体负责考试事宜。 学科综合考试专家小组应由至少 3 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具 有教授职称的专家组成。学科综合考试专家小组设组长 1 名, - 5 - 主持考试工作。 第十九条 学科综合考试应在校内进行。考试时间应安排在 第三学期结束前。 第二十条 学科综合考试专家小组应对参加考核的博士研 究生按优、良、中、合格或不合格作出成绩评定,并结合博士研 究生的平时思想政治表现、学业和科研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学科综合考试结束后 1 周内,学科应将考试记 录、成绩和综合评价等考试材料存档,并将综合考试成绩录入研 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综合考试成绩评定为“优”等级的博士研究生名额原则上不 得超过当次考试总人数的 30%。 第二十二条 学科综合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博士研究生不得 进行开题。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与学位申请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应包括开题、 预答辩、 学位申请、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评阅与答辩以及抽检等环节。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在博士研究生第三学期结 束前安排论文开题,并由博士研究生本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博 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二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应选择学科前沿领域或对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课题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 - 6 - 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具有科学性、学术性、创新性、先进 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六条 开题报告会应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公 开进行。 博士研究生在开题报告会上应就所选课题进行详细报告,由 学科带头人召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至少 3 名具有教授职称 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开题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并就课题的研究工 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应于开题报告结束后 1 周内,将开 题报告上传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将开题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存档。 第二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 独立完成。 博士学位论文应为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创造性的学术成果, 能够通过专家鉴定认可,达到在国内外重要刊物、出版社正式发 表的水平。 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 15 万字。 学位论文格式及其他要求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格式要求》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科应在第五学期安排博士研究生进行博士 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的要求和具体流程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 - 7 - 行。 第三十条 博士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 和必修环节,并满足下列科研要求之一,方可提交学位申请: (一)在本学科校定 C 类及其以上期刊发表 1 篇学术论文。 (二)在校定 D1 类及其以上期刊发表 2 篇学术论文,其中 至少 1 篇发表在非我校为主办单位的期刊上。 参研本学科导师组成员主持的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项目,并 有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在校定 D2 类期刊发表,可以折抵 1 篇 D1 类期刊论文。 以上论文均须以西南政法大学为唯一署名单位独立发表;与 导师合著且无其他作者的,视为独立发表。 第三十一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可以申请提 前参加学位申请: (一)在校学习 2 年以上; (二)在校学习期间无违反学校各项规定的不良记录; (三)除外语外,各门课程均达 80 分以上(含 80 分) ,且博 士研究生综合考试成绩为“优秀” ; (四)在校学习期间科研能力突出,以西南政法大学为唯一 署名单位,在本学科校定 C 类及其以上期刊独立发表 3 篇学术论 文。 第三十二条 - 8 - 申请提前参加学位申请的博士研究生,应于当 次学位申请前 2 周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西 南政法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并附上课程成绩 单、学位论文和科研成果原件等支撑材料,由二级培养单位签署 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三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研究 生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学位申请。 第三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者,不得提交学位申请: (一)科研成果未达到本办法或培养方案要求的; (二)课程学习未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 (三)未通过预答辩的; (四)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提交学位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应按学校统一要求配合开展学位 论文原创性检测工作。 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的要求和处理办法,按照《西南政法大 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院负责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管 理工作,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 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的流程和要求,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学 位授予工作规定》以及校内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因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不合格、评阅或答辩不 通过重新申请学位超过规定期限或次数的,按照《西南政法大学 - 9 - 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十八条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每年不定期对已授 予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进行抽检。 学位论文抽检的具体时间、要求和处理办法,按照上级教育 主管部门文件要求以及《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执行。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九条 则 港澳台博士研究生和外国留学博士研究生的 培养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 10 -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18 级博士生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