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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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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监〔2008〕9 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系统 工作人员“十条禁令”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学校 (单位): 现将《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印发给你们,请 组织所属单位干部、教职员工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并按规格制 作携带卡片发至所属全体工作人员。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管理 通知 抄送: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8 年 8 月 11 日印发 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 一、严禁截留、侵占、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 二、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设置账外账。 三、严禁用公款滥发福利、补贴。 四、严禁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 标准。 五、严禁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六、严禁强制、搭车收费和摊派钱物。 七、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资赞助费。 八、严禁组织有偿办班补课。 九、严禁擅自印制和征订教辅材料。 十、严禁借代办费牟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 违反上述禁令者,经查实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或降职、免职等组织 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禁令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携带卡格式 (正面) 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 一、严禁截留、侵占、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 二、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设置账外账。 三、严禁用公款滥发福利、补贴。 四、严禁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 围、提高收费标准。 五、严禁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 费管理。 (背面) 六、严禁强制、搭车收费和摊派钱物。 七、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资赞助费。 八、严禁组织有偿办班补课。 九、严禁擅自印制和征订教辅材料。 十、严禁借代办费牟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 违反上述禁令者,经查实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或降职、 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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