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沪关院教〔2019〕36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 序,规范学籍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 部令第 41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自收到“上海海关学院录取通知书”之日起获 得上海海关学院入学资格。 入学时,持学校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本人身份证等有 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者,应于规定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 书面申请及相关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 2 周以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延长报到期以 2 周为限。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 审查,审查需提供学生本人身份证、高考准考证、录取通知书,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 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 — 1 — 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经校长办 公会研究决定后,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入伍新生可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二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有 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开展创业或应征入伍的; (二)新生在复查期内,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发现学生身 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三)其他经学校认定,可保留入学资格的情况。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内应向学校申请恢复入学 资格,办理入学手续,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 不合格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取消入学资格;逾期 2 周 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 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2 —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 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 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所 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和保留学籍。未交纳学费者或其他不符 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一)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 按照旷课处理。学生在开学后 2 周无正当理由不缴费注册的,予 以警示;至第 4 周仍未缴费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 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助学贷款申请 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 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暂缓注册学生应在 获得助学贷款后 1 周内缴费注册。未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 后不及时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本科专业学制 4 年,最长学习年限 6 年(含休学 和保留学籍)。学生休学创业的,经学校批准,最长学习年限, 可放宽至 8 年。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 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 3 —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 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学校真实、完整地 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并归入学籍档案。 (一)考核成绩记载。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 课程总评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成绩达 60 分(含)以上为合格, 60 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查课程总评成绩记载采用五级分制,五 级 制 包 含 优 ( 90-100 )、 良 ( 80-89 )、 中 ( 70-79 )、 及 格 (60-69)、不及格(59 以下)。 个别课外实践教学环节(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及学时数 低于 32 学时的通识教育类选修课程,经专业带头人或开课系部 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总评成绩可采用两级制进行成绩记载,两 级制包含通过(60 分及以上)、不通过(60 分以下)。 (二)课程补考。考核成绩不及格需补考的,补考安排在考 核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第 1 周。补考仍不合格,低年级开设相同 的课程且该课程有补考环节,不合格的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参加 此门课程的考试(申请受理时间以公布为准);如因专业人才培 养方案调整,低年级不再开设的课程,经原任课教师同意后,学 生可向教务处申请,在下一年级补考期间给予一次单独补考机会。 考试课程补考成绩达 60 分以上以 60 分记,60 分以下以实 际分数记,考查课程补考成绩达及格以上以及格记,及格以下以 不及格记。补考成绩须标注补考。 — 4 — 通识教育类选修模块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通过)的,期 末成绩以不及格(不通过)记载,并标注重修,不安排补考,学 生重新选修通识教育类选修模块课程。 实践环节、毕业论文、实习专题报告不合格应当重修,重修 安排跟下一年级。 第十条 课程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转换与计算。教学计 划内的课程(包括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 ,均纳入 课程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转换与计算范围。 (一)课程绩点的转换方式。 采用百分制记载成绩的课程绩点的转换方式: 总评成绩≥60,课程绩点 P=(总评成绩-50)/10 总评成绩<60,课程绩点 P=0 采用五级制记载成绩的课程绩点的转换方式: 总评成 课程绩 优 绩 4.5 点 良 3.5 中 2.5 及格 1.5 不及格 0 采用两级制记载成绩的课程,总评成绩“通过”则课程绩点 P=3.0;总评成绩“不通过”则课程绩点 P=0。 (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学生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的 计算办法为:学生在校期间修读过的每一门课程(包括补考及格 — 5 — 的课程)的课程绩点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累加后再除以总学分。 即: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 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完成本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 考核成绩合格,准予进入下一年级的学习。 学生成绩特别优秀,如本人申请跳级,学校对跳级学年的 课程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时间安排在跳级学年初,考核 成绩达到合格以上,学校允许跳级,并由教务处编入同一专业相 关班级,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跨校辅专业 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 的课程成绩,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 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具体办法根据 学校规定执行。 — 6 —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 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 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 育表现良好,解除处分后给予补考和重修机会(重修指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环节)。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 获得课程成绩,学校予以记入成绩单。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 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以旷课记,根据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 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积超过某门 课程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记 为不及格,直接参加本课程补考。 第十六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如实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第十七条 学生学有余力,通过自学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的某门课程,有完整的学习笔记、作业纪录,可以向学校 申请免修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免修: (一)免修考核成绩达到 80 分(含)或良好(含)以上; (二)在其他学历层次等同或高于我校的高校修读的与我校 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同课程且成绩达到 80 分(含)或良好(含) 以上; (三)退伍复学学生课程免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 7 — 免修成绩记载:第(一)款以免修考核成绩作为总评成绩记 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第(二)款以在他校修读课程 的成绩作为总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免修办理在该课程开课前,学生向所在系提出 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他校考试成绩,我校相关课程教师的确 认意见等),报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并答复学生通知 开课部门及任课教师。 军事、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环节等不可免修。 确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凭医院相关证明向学 校提请参加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开设课程的考核,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可以提出缓 考。缓考应在考核课程开考之前,由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附 相关证明) ,系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批。缓考安排在考核学期的下 一学期开学第一周,缓考成绩视为正常考试成绩。缓考不及格的 补考随同下一年级的相同课程的补考同时进行。 因急病无法在考核课程开考之前提出缓考,应在第一时间委 托他人告知学生所在系,事后及时补办缓考手续。因不可抗力等 正当事由无法在考核课程开考之前提出缓考,事后须及时补办缓 考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未办理缓考无故缺考的,课程考核成绩以缺 考记载,归入学籍档案,缺考学生直接参加本课程补考。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 8 —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申请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申请转专业的, 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 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或已进入第二学年及以上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 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未按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等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本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 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 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 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 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 9 — (六)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系和拟 转入专业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公 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办理转专业手续。具体实施办法学校另 行制定。 (二)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转学原因,经学 生所在系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经 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我校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转学通知经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学生 跨省市转学,须我校与拟转入学校同意,并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与拟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 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 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办理手 续转专业转学手续期间及未批准转专业、转学的,必须参加原班 级的学习,否则按照旷课处理。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治疗和休养时 间累计达到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 10 —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一次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 准,可申请连续休学两年;休学创业的,连续休学时间不受上述 限制。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第八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 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 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 关系。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 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在得到学校审核同意后一周内办理离 校手续。 学校发现学生出现应该休学的事由时,应当向学生发出办 理休学手续的通知。学生应在接到学校有关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 学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直接 执行办理其离校手续,要求学生离校。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 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应征入伍而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出示退 伍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供 — 11 —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康复证明材料,并经学校指定医院 复查合格;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应提供学校要 求的其它必要证明。 (二)学生必须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复学申请,持上 述相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不 批准其复学。因应征入伍而保留学籍的,在批准入伍后逃避服兵 役或入伍后受到判刑、开除军籍或除名处理的,学校不批准其复 学。 (四)经学校复查合格的复学学生,由教务处依其情况,编 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退学: (一)修读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补考不合格的, 本科达到 6 门(含)以上,予以退学警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 生本人,并告知家长;本科达到 8 门(含)以上,予以退学; 跨学期开设,分学期进行考核的课程以 1 门课计,此类课 程如有一学期不及格,该门课程记为不合格。体育课、通识教育 类选修课不及格,不记入退学课程门数;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 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12 —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 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的; (七)经学校认定,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需做 退学处理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直接做出退学处理决定。对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签收,无法直接 送达学生本人的,可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转交 送达的方式,取得回执即视为送达。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以上几 种方式送达的,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学校退学决定书签发后 1 周 内办完离校手续,学生所在系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退学离校的学生,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因学业成绩不合格而应退学的学生,如有意调 整状态、决心通过努力学习予以补救并确有可能改进的,学校给 予其一次试读机会。 (一)学生可于每学期初向所在系申请试读,经所在系与 学生本人及家长面谈,并制定详细试读学习规划,报由教务处审 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 13 — (二)经批准同意试读的学生,应在接到同意试读决定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到教务处办理试读入学手续。 (三)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办理申请试读和试读入学手续 的,视作放弃试读机会,按第三十二条规定做出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试读学生学籍及成绩管理 (一)试读学生应自同意试读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 的班级学习,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经学校同意后可跟原班或 学校指定的班级试读,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学年记入学生学习 年限,试读期间学籍暂予保留。试读学生正常交费、注册。 (二)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不得申请出国交流、转专业等 学籍异动。因病需休学者试读期可申请顺延,但不得超过最长学 习年限;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停止试读,办理退学 离校手续。 (三)试读学生在试读前已修的课程,如考核成绩低于 70 分,考查成绩低于“中”以下,应在试读期间重新修读并参加考 核,以总评成绩就高原则记载入成绩单。如因教学计划安排无法 参加重新修读的,可申请直接参加该课程考核(含补考),以考 核成绩记载作为总评成绩记载入成绩单。 如试读前已修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 70 分(含)以上,考查 成绩达到“中”(含)以上,在试读期间可申请该课程免修免考。 试读期间课程考核成绩均标注试读。 — 14 — (四)学生试读期间应遵守校纪校规,努力学习。试读期 间再次达到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退学条件的或有违反校 规、校纪,并受校纪处分的情况,即取消试读资格,做退学处理。 (五)学生试读期间如未出现本条第(四)款情况,可在 试读期满后一学年第一学期第 1~2 周工作日内,向所在系提交试 读期自我鉴定,经所在系意,教务处审核后,可继续随试读时所 在班级学习,完成学业者,准予毕业,毕业时间从试读所在班级 的毕业时间算起。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内容,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 校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位授予规定,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 业要求,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 学计划规定内容,经补考后有一门(含)以上课程成绩不合格, 认定为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结业学生回校补考按下列规定办理: — 15 — (一) 因课程考核不及格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的一年内 可以向学校提出一次补考申请。经学校同意后,随在校生同一课 程补考进行,不得单独组织。 (二) 因毕业论文、实习专题报告不及格结业的学生,在 离校后的一年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一次补考申请。补考安排在跟下 一年级同时进行。 补考、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实习专题报告合格后,换发毕 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退学的学生,学校为其颁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 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 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 件。学校进行审查,报上海市教委审核通过后,予以修改信息。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完 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 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学校取消其学籍,不 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 — 16 —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 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不予补 办。遗失者本人可持近期免冠小两寸照片一张、本人身份证原件 向学校教务处提出补办申请,经核实无误后,学校在 10 个工作 日内出具“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明书” 。证明书填写内容应 与原学历证书基本相同,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海关总署备案, 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 办法》(沪关院教〔2017〕96 号)及《上海海关学院学生退学试 读管理实施办法》(沪关院教〔2017〕 88 号)同时废止。其他 校内有关文件、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 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 决定的,在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前,均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 审查。 第四十五条 对本办法所涉学籍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向学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 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17 — —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