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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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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1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对 平台内用户管理的监 管 行政检查 2 对个人的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行为的监管 行政检查 3 对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 机构的监管 行政检查 4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 产活动的监管 5 对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 准的监管 6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 管 7 对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行为的监管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县(市、区)局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 市场监督管理部 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 门 不合理条件。 县(市、区)局 核查是否通过与所从事的特种设备作业工作相适应的技能培训;核查是否取得与所 市场监督管理部 从事的作业工作相适应的许可证;核查作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核查劳动聘用 门 记录是否按要求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制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督检查计划; 2. 采取“双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机构和考评员; 3.监督检查; 4.根据检 查结果,如需要,责令整改; 5.复查整改情况; 6.如需要,实施查处; 7.检查结果向社会 门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公开。 具体对照《具体对照《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经营资质、经营条件、食品标签等 外观质量状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情况、市场开办者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者、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特殊食品等内容进行检查。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经营资质 、经营条件、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管理、经营过 程控制情况、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特殊食品等内容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核查工商注册营业执照;2.核查是否具备定型鉴定或 样机试验合格证书;3.核查是否具备型式批准证书。 行政检查 立案:依照《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发现的由本级机关管辖的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及时 调查取证:依照《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 县(市、区)局 立案查处。 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询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查询、复 门 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 银行资料-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在证据可 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核查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由具有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企业制造,是否具有产品质 量合格证书;核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经检验合格、取得使用证(场(厂)内专 用机动车辆应具备牌照);核查特种设备是否在有效检验期内;核查特种设备维护与使用登 记是否及时、规范。 8 对棉花等纤维收购、加 工、销售、承储的监管 行政检查 9 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 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 统计报表》的监管 行政检查 10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 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发 布登记的监管 11 对个人的特种设备无损 检测人员行为的监管 12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 活动的监管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 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 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2.《广告发布登记 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采取 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抽查内容包括:(一)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 活动;(二)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三)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 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四)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 表》;(五)其他需要进行抽查的事项。”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核查是否通过与所从事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技能培训;核查是否取得与所从事 的无损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许可证;核查无损检测人员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具体对照《具体对照《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经营资质、经营条件、食品标签等 外观质量状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情况、市场开办者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者、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特殊食品等内容进行检查。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经营资质 、经营条件、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管理、经营过 程控制情况、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特殊食品等内容进行检查。 13 对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管 行政检查 1.认证活动现场见证检查:根据“认证行政监管系统”等信息,对认证机构开展的认证活动 县(市、区)局 开展现场监督检查。2.认证结果监督检查:根据“认证行政监管系统”的获证信息,对获证 组织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查认证审核员是否经注册;查审核员的专业和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 查审核计划(时间和人员)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有人员不到现场或擅自减少审核时间的情 门 况;查认证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认证及认 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14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 信息的监管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 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 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15 对单位的特种设备制造 单位行为的监管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 1.认证活动的合法合规性检查:检查认证合同、检查计划和报告、样品和环境等检测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 、认证证书、销售证(适用时)等认证档案。 2.获证企业(产品)符合性检查:检查获证企 业基本情况,管理体系运行,作物的种植,产品收获、运输、贮藏和包装,产品的标识与批 门 核查是否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是否均持证上岗;核查 是否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认证结果监督检查:根据“认证行政监管系统”的获证信息,对获证组织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6 对有机产品认证的监管 号,投入品的管理,产量和销量的核对等。 17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 相关行为的监管 行政检查 18 对产品质量的监管 行政检查 19 20 21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 ,不含特殊食品)生产 企业的食品生产活动的 监管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内产品的监管 22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 活动实施能源计量的监 管 23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 业的终产品的产品质量 的监管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 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规定处罚。 产品质量法、监督抽查实施办法、抽查实施方案 广告有下列情形的,为虚假广告: 1、商品或服务不存在的;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 县(市、区)局 用途、质量、规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 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商品或服务有关允诺等信息与 市场监督管理部 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3、使用虚构或者无法验证和科研成果、统计资 门 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它情形。 县(市、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09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 市场监督管理部 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 实施。” 门 县(市、区)局 1.确定产品是否属于CCC目录内的产品。 2.核查认证证书的真伪和有效性(状态)。 3.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 产品基本信息与证书的一致性。 4.核查产品的一致性与符合性。 门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 备和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未发 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发现问题作 出行政指导;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抽查实施方案 24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区分 自营的业务的监管 行政检查 25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照 亮证的监管 行政检查 26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质量安全的监管 行政检查 27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 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 营者的经营活动的监管 28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 易规则的监管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 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 、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具体对照《具体对照《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经营资质、经营条件、食品标签等 外观质量状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情况、市场开办者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者、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特殊食品等内容进行检查。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经营资质 、经营条件、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管理、经营过 程控制情况、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特殊食品等内容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 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 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依照执法检查结果、举报投诉、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渠道确定涉嫌传销行为的企业和 个人;如发现违法嫌疑,则经立案、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 县(市、区)局 况-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 市场监督管理部 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 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查封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 门 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 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29 对传销行为的监管 行政检查 30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 易规则的监管 行政检查 31 对通过计量标准建标考 核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的 监管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 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 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标准考核规范》1.对照计量标准考 核证书,逐项检查计量器具是否齐备;2.检查计量标准器具是否在有效期内;3.主标准器具 或主要配套设备是否有变更;4.量值比对实验;5.盲样试验;6.现场实验。 32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 企业的监管 行政检查 33 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 监管 行政检查 34 对单位的特种设备综合 检验机构行为的监管 行政检查 35 对个人的特种设备检验 人员行为的监管 行政检查 36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 易规则信息的监管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核查资源条件是否持续保持符合文件要求,包括各类人员资格条件、检验场地条件、检验仪 器和设备条件、遵守许可制度情况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 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 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实验,样机实验合 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实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 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3.《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标准物质工作的管理,其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制造 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定级鉴定的申请,办理发证手续,并进行其他有关组织工作。第十 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销售标准物质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行政 处罚。 37 对国家标准物质研制、 生产单位的国家标准物 质质量和生产条件的监 管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38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搭售行为的监管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39 对拍卖行为的监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及细则 食品安全法 核查是否通过与所从事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技能培训;核查是否取得与所从事的检 验工作相适应的许可证;核查检验人员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 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 和下载。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 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1.《拍卖法》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2.《拍卖监督管理 办法》第四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认证结果监督检查:根据“认证行政监管系统”的获证信息,对获证组织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0 41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的监管 对法定计量单位的监管 42 对计量器具及计量活动 的监管 43 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 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 检查认证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市场监督管理部 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如产品、包装、说明书和宣传材料上是否 正确使用认证证书或标志;是否有误导产品通过了认证或扩大宣传行为,是否有伪造、超范 门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围使用认证证书或标志行为,暂停期间、缩小认证范围后是否存在违规使用认证证书或标志 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核查计量基准器具是否使 用法定计量单位;2.核查计量标准器具是否使用法定计量单位;3.核查计量工作器具是否使 用法定计量单位;4.核查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计量器具是否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计量器具的监管: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是否合理配置相关计量器 具;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是否到位;强检器具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备案;是否向有资 质的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有证书和铅封等;是否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检定周期超期的计 量器具开展工作;非强检计量器具是否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检定或校准,是否超期或超范 围使用;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生产的计量器具是否有型式评价证书等。2.计量活动的监管:是 否伪造检定数据;是否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是否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 量检定;是否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工作;检定人员是否有资质执行计量检 定等。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对象-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利 市场监督管理部 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查询、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 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经主要负责人 门 食品安全法、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及细则 依照双随机抽取名单、重点检查任务要求、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平级移送等渠道确定检查 44 对直销经营行为的监管 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45 对不合格食品的监管 行政检查 46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 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监 管 行政检查 47 对单位的特种设备无损 检测机构行为的监管 行政检查 48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 保管的监管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食品安全法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 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 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核查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核查是否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 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 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9 对收费行为的监管 行政检查 50 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 监管 行政检查 51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 核验真实信息的监管 52 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管 53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 管 行政检查 立案:依照《行政处罚法》、《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 治理乱收费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 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发现的由本级机关管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及时立案 县(市、区)局 查处;调查取证:依照《行政处罚法》、《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江西省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 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 门 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 询问行政事业性单位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 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查询、复制与乱收费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 他资料,核对与乱收费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检查与乱收费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 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 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 方可投入生产。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 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 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1.核查是否具备有效的《计量检定员证》或《计量专业项目合格 证明》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等资质能力证明;2.对照居民身份证、用人单位名称,核查 是否有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计量专业项目合格证明》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3.核查是否有下列行为: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违反计量检定 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依照执法检查结果、举报投诉、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渠道确定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企业和个人,如发现涉嫌违法,则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则进入调查取证阶段:进入涉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有关单据、协议等文 件、资料-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务-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54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 为的监管 55 对单位的除压力管道以 外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 行为的监管 行政检查 56 对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 相关产品的监管 行政检查 57 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 监管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 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規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二)监督企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 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2、《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 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 、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 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 县(市、区)局 法》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 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4、《个体工商户条例》第 市场监督管理部 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 门 管理。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 更登记。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 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況 。7、《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 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 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 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核查是否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核查是否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安装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 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規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二)监督企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 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2、《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 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 、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 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 县(市、区)局 法》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 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4、《个体工商户条例》第 市场监督管理部 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 门 管理。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 更登记。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 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況 。7、《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 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 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 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58 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 量器具的监管 59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 的监管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市场监督管理部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 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门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行政检查:1.是否标注净含量; 2.针对单件或者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是否符合规定;3.标注的净含量与实际含量是否相 市场监督管理部 符,且在允许短缺量范围内;4.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标志)使用企业是否按规定要 门 求进行自我声明而擅自使用“C”标志; 60 对充装单位行为的监管 行政检查 61 对单位的压力管道安装 单位行为的监管 行政检查 62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 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 产企业的生产活动的监 管 63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提供信用评价的监管 行政检查 64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 业的生产活动的监管 行政检查 65 对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 注册审批的监管 行政检查 66 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 的监管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核查是否配备与充装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是否均持证上岗;核查是否具 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核查所使用气瓶是否相应制造 许可证企业制造,是否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核查是否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核查是否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压力管道安装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具体对照《具体对照《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经营资质、经营条件、食品标签等 外观质量状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情况、市场开办者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者、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特殊食品等内容进行检查。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经营资质 、经营条件、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管理、经营过 程控制情况、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特殊食品等内容进行检查。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 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 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抽查实施方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八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67 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 监管 行政检查 68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 监管 行政检查 69 对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 药品的监管 行政检查 70 对首次进口的化妆品的 监管 行政检查 71 对单位使用医疗器械行 为的监管 行政检查 72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 行政检查 73 对执业药师执业活动的 监管 行政检查 74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的监管 行政检查 75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运输的监管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现场查看是否符合要求 县(市、区)局 现场检查医疗单位是否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是否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 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是否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 市场监督管理部 证》,许可证是否过期;医疗单位配制、使用放射性制剂,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 门 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妥 善处置。 县(市、区)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县(市、区)局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县(市、区)局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1、《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 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 县(市、区)局 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 市场监督管理部 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 监督管理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 门 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2《行政许可法》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 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76 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行政检查 77 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行 为的监管 行政检查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县(市、区)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现场查看是否擅自变更住所,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印章、签名;通过随机回访商 标代理服务对象,抽查是否存在违反诚实信用,欺瞒、诋毁其他代理机构。 现场检查医疗机构是否使用了未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 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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