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陕西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成果奖评选办法.doc
附件三、 陕西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成果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及教育管理者从事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主 动性和创造性,鼓励解放思想和教育创新,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研究生 培养质量的持续提高。陕西省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设立 “陕西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生教育成果奖”(以下简称 “教育成果奖”), 奖励在研究生教育的理论与教育教学实践工作中开拓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取 得显著成效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学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中取得重大研 究成果,或者在研究生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突出成就,可申请“教育成果奖”。 全部或部分成果已获得或已申报国家及省部级教学成果、相关一级教育类学会 教学成果的,不能重复申报本奖。 第三条:评选工作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统一领导,学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研究生教育成果奖”的评选标准: 1.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和管理有重要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2.在理论上有突破,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出成果; 3.材料翔实,逻辑严谨。 第五条:评选工作初步定为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评审设特等奖五项、一等奖 十五项、二等奖若干项。 第六条:“教育成果奖”为限额申报,按招生规模每千人一项限额申报。 1 第七条:评选工作坚持“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评选,宁缺勿滥” 的原则, 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单位推荐、专家评议、学会理事会审定、公示、会长批 准、秘书处公布。 2